【人社办法】河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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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办法】河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律意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将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通过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2、全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且金额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且金额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女职工和
3、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六)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七)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八)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条规定,制定本地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具体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第六条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列明下列事项:(一)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三)主要违法事实;(四)相关处理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第七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全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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