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管理规定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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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行管理规定6篇【第1篇】师大合同签订及管理试行规定 师范大学合同签订及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校财产及利益不受侵犯,规范对外活动中订立合同行为,预防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 订立合同应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完备;形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条 从事经济活动或进行经济交往,标的在二万元以上的事项,除及时清结的外,都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条 凡以学校名义与外单位订立的工程项目、物资设备购置、办学、开发、技术、承包等重大事项
2、合同,必须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或明确权限委托签订。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明确委托而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为侵权行为,学校追究侵权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它后果由签订人负责。 第六条 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未注册有限责任的、学校对其行为负有连带责任的单位,要制定科学、规范的合同订立制度,经学校批准后,严格按其操作,并对合同结果负全责。合同标的在30万元以上的,签订前由签订单位负责人向学校法定代表人报告。不得将合同金额分解规避报告。 第七条 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订立任何合同或协议。否则为侵权行为,学校追究其侵权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
3、其它后果由签订人负责。 第八条 合同订立后,要尽快完善财务登记手续。不入账记载的,经济责任自负。财务人员有责任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九条 合同签订后,应当全面履行。如出现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少损失。 合同承办部门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送主管领导和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对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的,我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限予以明确答复。 第十条 变更、解除合同以及对质量、数量等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中,如发现对方违约,合同承办部门应按法律规定及时处理,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发生
4、纠纷时,承办部门应及时主动同学校主管部门联系,研究解决纠纷的办法。 第十三条 凡学校所属的资产,任何部门、任何个人未经授权无权自行出租、出借、转让。私自出租、出借、转让的,为侵权行为。学校追究其侵权责任,并对侵权单位或部门及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它后果由该单位或部门及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负责。 第十四条 学校所属单位及部门一律不准用学校资产对外提供合同担保。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5、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个人建房管理试行规定 为规范全镇个人建房管理,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向中心村、集镇、居民点集聚;鼓励集中建设农村新村。 一、管理职责 1、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个人申请建房户家庭情况、建房条件、宅基地选址的把关,并签署意见。 2、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确定专职人员,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专项安排,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管理工作,对个人建房报批实施全程代办,并对个人建房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管。 3、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规划局、国土局联合办公,统一申请表格、统
6、一踏勘现场、统一现场放线定位、统一竣工验收。 二、个人使用集体土地建房规定 1、严格执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基原则。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居)民原基改建或异地新建住宅后,旧宅应当拆除。 2、农村村(居)民同时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可以申请个人建房: (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2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迁建的; 3原房屋破旧或被灾毁需申请原基改建、重建的; 4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集体经济组织
7、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原籍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6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个人建房申请: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2)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 (3)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4)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5)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6)将原有
8、住宅以出售、出租、赠与等形式转让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7)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房屋拆迁安置规定进行重建安置的; (8)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法建筑而又未先行拆除的; (9)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宅未拆除或已依法转让,且未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 (10)夫妻共有一处宅基地,虽有分裂的户口,再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11)原有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12)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4、家庭户型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00。独生子女家庭,每户可增加20;超过4人的住户,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20,但每户建筑占地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
9、,占用荒山不得超过210,占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独生子女户,不论几代人,均为一个家庭户型。 5、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至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杂层为一层。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农村村民按规划异地新建的住房,竣工期限一般为1个,是长不超过2年。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第3篇】员工培训管理试行规定 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员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亦有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员工培训是提升员工个人素质和企业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手段,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涵,也是企业薪酬制度的重要组成
10、部分。为满足企业持续快速发展的要求,不断规范员工培训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训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需培训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以提高员工职业能力为导向,按照“需要至上、实用为主、梯队发展、够用为度”的理念,突出应用能力培训,兼顾理论素质培训。 (二)坚持思想素质教育与业务素质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的共同提高;通过对员工的培训教育,贯彻企业文化建设与企业管理的理念。 (三)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的原则。培训要与职业技能鉴定和资质考核复审相结合,企业出资培训与员工履行约定的服务期限相统一。 (四)坚持以培养复合型人才为主导,以培养专业型人才为支撑的原则, 员工岗位培养与
11、专门培训有机结合。 二、培训的基本形式 员工培训的基本形式有:单位自培、委培和自学及参加考试(考核)认证,必要时,控制采用外向型跨境培训、对外交流的方式。 三、培训职责与管理 (一)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和支持员工培训工作,明确专人分管或兼管员工培训,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机制。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员工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年度培训计划等日常工作,明确专人按人力资源控制程序文件相关要求,完善基础工作。 (三)各单位、部门、项目部应从工作实际需要和企业全局与长远发展需要出发,提出培训需求,并配合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实施培训计划,妥善解决好工学矛盾;人力资源部对培训需求进行识别、确认,据此
12、拟订培训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下达;计划外培训应当由人力资源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各单位、部门、项目部对公司下达的员工开发、培养计划与任务,要确保有落实,有措施,有检查,有考核。 四、员工培训目标 (一)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使员工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更好地适应企业和市场的要求。 (二)年度员工受训率达在岗员工的40%以上。 (三)建立一支数量足、质量高的专业技术和项目管理人才队伍,其中:一级建造师占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8%以上,二级建造师达12%以上,其它职(执)业资格人员满足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四)建立一支结构优化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在保证专业、年龄、文化结构合理的基础上
13、,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占在岗工人的比例分别达到60%、15%、5%。 (五)加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年度培训不少于60学时,中级技术和管理人员年度培训不少于40学时。 五、培训内容及实施 (一)落实“三级”教育,确保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凡新招聘员工必须参加岗前培训。一次性招收人员较多时,由人力资源部集中组织培训;零星招收人员,由相关单位或部门以其他形式实施。 各单位、部门、项目部具体负责新招聘员工的基层岗前教育和转岗员工的培训。 (三)特殊工种人员、验证人员、安全员培训由工程部组织,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由具有相关资质认可的机构发放。其中,兼职安全员
14、培训合格后由公司发放兼职安全员上岗证。以上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应及时办理延证手续或重新培训取证。 (三)特殊过程作业人员培训由员工所在单位或项目部负责,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发证。 (四)供方人员培训。经评价,劳务人员不能完全达到标准要求的,由用人单位、项目部负责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发证。 (五)必要的职称及职(执)业资质的培训,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共同组织。 (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由其主管部门会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七)学历教育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八)高层次学术、技术交流会(论坛)经董事长批准,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六、
15、培训经费及激励机制 (一)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员工培训经费。 (二)员工培训费用报销补贴标准: 1、员工个人申请、经单位批准参加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学历教育,学习期间视同出勤,往返交通住宿费用按出差报销。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企业报销培训经费的70%;非因个人原因未取得毕业证书,企业报销培训经费的30%,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学业,费用自理。 2、员工自费参加专业对口或有利于提高岗位工作能力的学历教育,取得毕业证书者,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标准为:中专1000元,大专1500元,本科2000元。 3、员工参加岗位(工作)需要、适应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或职(执)业资格认定、鉴定而举行的培训班、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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