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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院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为了健全所院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所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审计工作制度:一、内部审计室主要职责审计室按照所院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依法对所院及其所属部门履行下列内部审计职责:(一)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计;(二)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三)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审计;(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评审;(六)重大经营决策的可行性、合理性、效益性评审;(七)政府采购、所院内部自行
2、采购及招标投标情况审计;(八)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审计;(九)医院成本核算与管理审计;(十)专项资金及外汇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所院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二、内部审计主要权限审计室履行职责具有以下权限:(一)要求有关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和决算、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参加所院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参与研究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由所院审定后公布执行;(四)检查有关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实物;(五)检查与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六)对与
3、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七)发现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所院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经所院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十一)根据工作需要,经所院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授权,审计室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并负责对其监督和管理;(十二)经所院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
4、构授权,审计室可在所院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三、财务审计(一)审计室参与所院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制定工作。(二)对批准后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审计监督。(三)审计室要协助所院经济管理部门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其严格有效执行。(四)审计室参与评估经济管理部门的经济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四、设备、器械、材料、物品等采购审计(一)采购估算金额超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招标采购估算金额限制以下的采购项目,由所院内自行组织招标采购,审计室参加所院内部自行采购的招标投标工作。(三)审计室对所院采购活动审计的内容包括
5、:1.采购活动是否遵守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所院制度的规定。2.采购使用的资金是否列入所院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的数额,是否控制在预算数额以内;超预算是否有合理的理由并经过批准。3.采购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合同的技术指标、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是否经使用部门、专业人员复核确认。4.合同支付款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并经过批准。5.交货是否准时符合合同要求,验收手续是否完备,技术资料是否移交给主管部门,不合规格、质量不符的货物是否已进行退货处理。6.对大型设备使用后的经济效益情况进行评估。五、工程项目审计基本建设审计(一)基本建设,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基建拨款、自筹资金
6、、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新建、扩建工程及与之相连的工程。(二)审计室参与基本项目的立项论证工作,参加相关的会议,并协助基建管理部门做好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报审、送审工作。(三)审计室对工程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四)审计室对基本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以及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五)审计室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计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六)审计室参加基本建设项目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分包工程、设备材料等的招标、投标工作。(七)审计室对所院签订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工程监理
7、合同、工程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审查并监督合同的履行。(八)审计室对基本建设工程经济管理过程进行审计监督。(九)审计室对基本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进度款的拨付签署意见。(十)审计室参加基本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十一)对施工单位报送,监理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审查后的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并表示意见。(十二)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签署意见。大修工程及其中、小修工程项目审计(一)大修工程,是指利用专项经费、自筹资金进行的不属基本建设项目的翻建、修缮,以及其他较大修理项目,大修工程金额的起点暂定为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上;中、小修工程是指: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二)大修工程项目的投资估
8、算额,超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投标的金额限制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三)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必须对大修工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论证报告经批准后,大修工程列入年度财务计划。(四)中、小修工程应列入年度财务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确实急需的中、小修工程,应办理财务计划追加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执行。(五)列入年度财务计划的大、中、小修工程在实际执行时,资金的使用超过计划批准的数额,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办理财务计划追加批准手续。(六)大修工程的投资估算额,小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执行所院制度规定。(七)审计室参加大修工程的论证立项工作、经济管理过程监督工作和验收
9、工作。(八)审计室对大、中、小修工程的审计内容包括:1.确定大、中、小修工程方案是否经过论证,并经批准和列入年度财务计划。2.施工单位的确定,是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所院制度的规定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3.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是否规范,支付工程款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4.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洽商是否合理,批准手续是否完备、规范、符合程序。5.工程上使用的设备材料的质量、价格,是否由工程管理人员和使用部门人员共同确认。6.验收手续是否完备,竣工资料是否已移交主管部门。7.工程保修合同是否签订。8.审查工程结算,检查报送的结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及合同的约定,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的质量,工程结算是否在竣工验收合格之后。(九)大、中、小修工程的结算由主管部门审查后,审计室进行复审,未经审计室复审签章,院领导不予批准结算,大、中、小修工程的结算审计,应在30天内签章或提出审计意见。(十)大修工程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的,经所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注册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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