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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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规定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含派出机构) 第三条 AA 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2、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义务以及监管部门依法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制度规定由市县级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组织实施;省级监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等机构可以接受监管部门的委托,按照本规定要求,组织企业开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自查,并配合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核查 第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自行完成自查工作,也可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身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辖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参考 第七条 企业完成自查工作后,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做好自查台账,形成自查报告鼓励企业主动向辖区监管部门提交
3、自查报告 第二章 自查评价 第八条 企业自查评价的内容为: (一)企业生产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标识标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等情况; (二)企业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企业应当依法自查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企业自查后应当如实填写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附件 1)企业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附件 2),以及其他需要报告事项等资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质量安全授权人签名_,自查报告档案留存不少于2 年 第十条 鼓励企业在本年度首次提交自查报告时,同时提交食品生产企业
4、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申报表(附件 3);在其它报告期内,如使用食品添加剂有变化的,鼓励重新提交并注明变化情况,无变化的不需要重复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依据本年度风险等级结果确定自查评价频次:A 级企业至少 1次/年;B 级企业至少 2 次/年;C 级企业至少 3 次/年;D 级企业至少 4 次/年 第十二条 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下简称“特殊食品”)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每年至少一次,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辖区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十三条 鼓励季节性生产或已提交停
5、产报告的企业,组织自查评价在重新组织生产或恢复生产前向辖区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记入年度自查频次总数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的要求,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组织开展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企业自查记录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辖区监管部门应对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书面检查企业自查记录时发现存在明显问题或漏洞的; (二)监督检查结果与企业自查记录明显不符,企业自查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三)在各类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 (四)被举报投诉可能存在食品安
6、全或质量问题的; (五)停产后报告重新恢复生产的; (六)其它应当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 第十六条 辖区监管部门依据企业风险等级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实施的监督检查等可以与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合并进行 第四章 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建立自查报告台账未落实整改措施自查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以及经现场核查发现报告信息与事实不符的,由辖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第十七条规定限期改正,或存在虚报瞒报谎报行为,情节严重的,风险等级 ABC 级企业可调低一个等级;D 级企业由辖区监管部门进行责任约谈并公示,必要时应组织对企业
7、开展一次监督评审 第十九条 辖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企业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委托有关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开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工作,辖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辖区监管部门在组织实施本规定过程中,未按照要求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后续处理并记录保存有关监管信息的,由上级监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调整,由各级监管部门或管理机构依
8、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规定和监督检查的要求,按照本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其他要求,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_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由 AA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20_ 年 6 月 18 日发布的AA 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 况自查表 2企业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 3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申报表 附件 1: 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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