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版范本公司管理规章制度附则(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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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版范本公司管理规章制度附则(5篇)有关公司治理规章制度版范本一 第一条 为保持清洁、整齐的环境,以保证人住公司宿舍的人员在工作之余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建立一个良好的集体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居住公司宿舍的员工和工人。 术 语 第三条 公司宿舍包括公司在a地的宿舍和在各工厂的宿舍,分为员工宿舍和工人宿舍。 第四条 员工宿舍指特地为公司员工供应的宿舍,包括总部员工宿舍和工厂员工宿舍。 第五条 总部员工宿舍指公司为全部在公司工作不满6个月(自人职之日起开头计算)的员工及工作满6个月以上外派到市以外地区长期工作的员工所供应的宿舍。 第六条 工厂员工宿舍指公
2、司在各工厂为驻厂工作员工供应的宿舍。 第七条 工人宿舍指公司为在公司各工厂工作的工人供应的宿舍。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行政部负责公司全部宿舍的安排、治理、协调和掌握。 第九条 各工厂办公室负责对所在工厂宿舍的治理和协调。 第十条 各宿舍舍长负责对本宿舍的治理和协调。 第十一条 行政部负责解释此制度。 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宿舍入住的条件。 1.在公司工作不满6个月的员工可人住公司宿舍。 2.在公司工作在6个月以上但外派到市以外地区长期工作的员工可人住公司宿舍。 3.在各工厂工作的工人可人住公司在工厂安排的宿舍。 4.全部住宿人员必需符合身体安康,无传染病,无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等条件方可入住。 5
3、.全部人员在人住前必需自愿承受并保证遵守此制度方可人住。 第十三条 宿舍治理。 1.住宿人员在申请住宿之前应填写住宿登记表,由公司行政部或工厂办公室统一整理备案。 2.宿舍租金由公司统一支付,水电煤气费及物业治理费由住宿人员个人担当(工厂自建宿舍由工厂统一支付水电费),住总部员工宿舍的员工不再享受公司有关制度中规定的相应的住房补贴。 3.住宿人员离职(包括自动辞职、辞退等)或住宿期限已到,应于离职或到期之日起3日内搬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或搬家费;如发觉损坏宿舍物品者,要照价赔偿。 4.严格宿舍分类,员工和工人不得混住。 5.住宿人员不得将宿舍转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觉,马上
4、取消其居住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担当相应的经济损失。 6.公司宿舍一般不允许留宿外来人员,但如有特别状况而需要留宿的,应提前征得行政部或工厂办公室的同意,并填写外来留宿人员登记表。 7.宿舍内由公司供应的全部器具设施(如电视、床铺、床垫、衣柜、桌子、凳子及宿舍原有厨卫设备、门窗、墙壁和地面等),住宿人员有义务维护其完好。如有疏于治理或恶意破坏者,由其负担修理费或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赐予纪律处分。 8.公司行政部及工厂办公室应当定期对宿舍进展检查,并填写公司宿舍检查状况表,住宿人员不得拒绝承受检查。 9.每间宿舍设舍长一名,其职责如下: (1)负责监视治理宿舍的一切内务。 (2)负责监视宿舍人员维
5、护宿舍环境卫生。 (3)负责住宿人员的相关材料的治理,如个人安全、紧急联络人等。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宿舍长应当准时通知行政部或工厂办公室。 1.违反宿舍治理制度,且情节严峻。 2.宿舍内消失违法行为或火灾等大事。 3.住宿人员身体不适以至病重的,并且应当准时送医院及通知其亲友。 4.住宿人员需要留宿亲友的。 第十五条 公司宿舍住宿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听从公司的安排、监视和治理。 2.不得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危急品、易燃品和违禁品。 3.起床后将被褥叠放整齐。 4.换洗的衣物不得积累在室内(阴雨天除外),临时不用的衣、鞋等必需放人橱内和床下,不得随便摆放。 5.使用电视、收音机时
6、,不得阻碍他人休息;就寝后不得影响他人睡眠。 6.珍贵物品应存放妥当,尽量不要存放于宿舍,否则消失丧失状况后果自负。 7.宿舍内的垃圾应当集中倾倒在指定地点。 8.房间卫生由住宿人员轮番负责,由宿舍长制定值日表并严格执行。 9.提高安全意识,留意防火防盗。 第十六条 住宿人员发生一下行为之一的,应马上取消其住宿资格,并照实呈报其部门经理和总经理进展处理。 1.不听从公司安排、监视和治理的。 2.在宿舍赌博、斗殴、酗酒的。 3.蓄意破坏宿舍内物品或设施的。 4.常常阻碍宿舍安静,影响宿舍安定团结,屡教不改的。 5.严峻违反宿舍治理制度的。 6.有偷窃行为的。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实施。
7、 有关公司治理规章制度版范本二 一目的 为加强劳动纪律,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制订本治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 考勤打卡治理 1、治理部门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考勤治理,负责指纹采集、考勤统计工作,并监视考勤制度的执行状况。部门考勤员做好本部门考勤系统维护、员工的排班、特别考勤登记汇总、核实考勤等工作。 2、考勤员制度 在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的监视治理下,各部门自行组织内部考勤工作,并指定考勤员一名,如有更换部门考勤员必需告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各部门考勤员的培训。每月28号之前,考勤员必需把经部门负责人、分管
8、领导签字确认的下月排班表及当月考勤记录表提交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对考勤记录与指纹打卡等状况进展核实。 部门考勤员为考勤结果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其次责任人。设臵考勤员嘉奖基金,标准为:50元/月,在月度工资中表达。 3、工作时间 (1)标准工作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轮 班制部门员工实际休息时间,以部门实际排班为准。 (2)行政班制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不需轮班的岗位都按行政班制执行。 (3)轮班制工作时间: 白班(9:00-17:00) 中班(17:00-01:00) 夜班(01:00-09:00) (4)市场治理部轮班岗位工
9、作时间: 白班(8:00-16:00) 中班(16:00-24:00) 晚班(24:00-08:00) 4、考勤方式 4.1员工实行指纹打卡考勤治理。 行政班制员工每日打卡四次,指纹打卡统计的有效时段为上午上班7:30-10:00,中午下班11:45-12:40,下午上班12:50-13:30,下午下班16:00-19:00。 轮班制的员工根据实际上下班的规定时间打卡,有效打卡统计时间掌握在上班时间点前2小时后1小时,下班时间点前1小时后2小时。 注:以上指纹打卡的有效时段是系统可统计识别的考勤打卡和结果,而非正常的上下班时间段。 4.2员工打卡特别需准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员工月度打卡特别登记
10、表进展备案。员工月度打卡特别登记表详见附件一。 4.3外出办事不能到公司打卡的员工,原则上必需于事前告知部门负责人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员工月度特别考勤登记表进展备案,如有特别状况可事后到部门考勤员处补备案手续。无相关记录将作旷工处理。员工月度特别考勤登记表详见附件二。 4.4员工因公至外地出差无法登记考勤的,必需在出差前填报oa出差申请表;如因事情紧急而未申报的,则必需在出差回公司48小时内补办手续,作为考勤依据。 4.5突发病假或者事假必需于上班前,致电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需报直接上级领导)请假及告知人力资源部,在请假后一周内(特别状况依据病情及治疗等确定时间)供应医院出具的有
11、效病假证明(病假条、病历、收费单、检查单等),办理请病假手续。 5、考勤规定 5.1员工必需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串岗脱岗;员工不能自行调班,调班必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否则按旷工论处。(原则上每人每月调班不得超过3次)。 5.2在当月绩效考核中员工指纹打卡记录每漏打、迟到或早退一次扣3分,每月漏打卡超过3次,扣10分,即考勤结果与绩效成绩挂钩。员工月度绩效考核表详见附件三。 5.3员工在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的状况下,每月迟到、早退半小时以内超过3次将通报批判;单次迟到或早退超过半个小时视为旷工半天,超过半天视为旷工一天,扣发相应工资及各种补贴。 5.4员工旷工时间一年以内累计超过3天的,按公
12、司规定作除名处理。 5.5在未根据考勤制度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一次缺勤超过3天的人员视为自动离职,并按严峻违反公司治理规章制度赐予解除劳动合同等惩罚。 5.6每月末员工本人必需与部门考勤员核实确认自己当月考勤结果。考勤弄虚作假的,按旷工惩罚相应责任人,情节严峻者,公司赐予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 5.7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 有关公司治理规章制度版范本三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其次章 员工聘请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 劳动合同治理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爱护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八章 嘉奖与惩处 第九章
13、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标准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包括治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别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爱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酬劳、为员工供应劳动和生活条件、爱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14、劳动用工和人事治理权、工资奖金安排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其次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公平、民族公平原则,特别工种或岗位对性别、年龄等情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聘请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安康,符合岗位录用条件。 第8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需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需照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9条 员工应聘时供应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需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
15、哄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拘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 公司非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依据员工素养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育员工的职业骄傲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商定。 第12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6个月: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
16、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治理 第13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即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应当签收。 第14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需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15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第16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全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当签署双方协议全都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双方协商全都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酬劳、违约责任等。 第17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
17、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不限于)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 元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
18、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a、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b、无正值理由常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第19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丢失或
19、局部丢失劳动力量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规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商定,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商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以下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商定的按商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商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0、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0条其次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2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开头依法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打算提前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规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
21、期限自动连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7条的情形除外)。 第24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劳动者供应必要证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6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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