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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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施工现场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放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节约用水,减少对水体的污染,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满足相关法律及其他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二建集团施工现场生产和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废水污染的控制。第四条 定义 1、施工污水: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2、生活污水:指在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第五条 职责 1、二建集团工程管理部(施工生产管理)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管理;2、各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主管部门负责对执行本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3、各工程项目部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2、 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申报 1、凡施工现场其排放污水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由工程项目部负责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提供必要的资料。2、工程项目部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后,在申报登记前,应经过工程公司、分公司主管部门审核,然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3、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水的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等需要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负责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七条 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的管理与控制(一)施工现场污水的种类 1、混凝土运输罐车与
3、翻斗车清洗产生的污水;2、混凝土输送泵车及管道清洗产生的污水;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水;4、砼等养护用水等。(二)生活污水的种类 1、施工现场的食堂、厕所等产生的生活污水;2、施工现场清洗行政用途车辆产生的污水。(三)施工现场污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施工污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污染物 pH 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二级标准 69 70 100 2、生活污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污染物 pH 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动植物油 二级标准 69 70 100 15 第八条 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 1、工程项目部应按照工程规模和施工人员数量,在施工区域及
4、生活区域设置沉淀池、隔油池、排水沟和食物残渣桶,由专人负责清理,防止污水外溢。2、工程在正式开工前应设置完善的施工、生活临时排水系统,排水口接入城市排水管道前,应在取得市政有关部门同意。3、施工现场施工污水排放必须严格遵守“二级沉淀,三级排放”的原则,食堂污水必须经过隔油、沉淀等处理,严禁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4、施工现场污水经沉淀及其它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5、工程项目部应与环卫部门联系,签订生活垃圾清运、化粪池处置协议,确保污染物得到及时处理。第九条 施工现场污水排放控制 1、工程项目部应制定施工现场污水排放控制措施并贯彻始终;2、施工现场排放的污水应满足国家污水综合
5、排放标准规定的指标。施工现场污水排放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应分析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保证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符合标准;3、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经市政部门批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禁止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排 放的施工污水,应在出口处设两级沉淀池;排放的食堂污水应经过隔油、沉淀等处理。工程项目部在编制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计划时,应写明污水沉淀池、隔油池的制作方法、规格及位置,污水沉淀池、隔油池必须设专人管理;4、施工作业场地、道路等排水设施要渠道相连,定时清理,保证排水畅通;5、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水必须经过沉淀处理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按规定由运浆车直接运出处理;6、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产生的养护用水通过现场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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