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格式集合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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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书格式集合7篇法律文书格式请依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年4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XX市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许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许多,生命危急。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快速组织力气,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发觉,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
2、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很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全部东
3、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状况进行了具体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丈夫在外地工作。据其醒悟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支配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去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关了门,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灭了桌上的蜡烛,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X
4、X即昏倒在地。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明,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很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徐XX的伤情属于重伤。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5月5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市公安局看管所。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96年12月5日诞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11年前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常常调戏女同学。2011年下半年转到XX中学后,恶习仍旧不改。4月27日晚,朱X
5、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让他去,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藏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特别扫兴,同时因潜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他在徐家米缸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静静窜到徐的背后吹灭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
6、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觉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邻居也出具了证词。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有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13年5月1O日以“X检诉字(2013)53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有意杀人罪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XX和审判员XXX、审判员
7、XXX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13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陈XX担当书记员。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托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担当辩护人。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与诉讼。证人XXX、鉴定人XXX参与了庭审活动。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懊悔,其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漠视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缘由而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属于犯罪未遂,但依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惩罚,朱XX的社会危害
8、性极其严峻,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惩罚。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有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晰,定性精确,证据充分、的确,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其次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有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的看法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接受,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的看法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接受。依据刑法其次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其次十三条之规定,合议庭确定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并于2013年5月29日制作了判决书。法律文书格式请依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
9、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与孙X林(男,1993年1月23日诞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2009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恳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并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2011年4月,孙X杰为孙X林找了份工作。孙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林将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林5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看,
10、关系始终还比较好。2012年9月以后,由于在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孙X杰与孙X林之间产生了一些冲突。当年10月,孙X林在其工作的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X杰家,自此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X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X杰也不再给孙X林零花钱。2012年12月,孙X杰因病住院。由于孙X杰正与其妻闹离婚,其妻不予照看。孙X林虽与孙X杰有了冲突,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看孙X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2013年3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孙X林特别生气,便于2013年4月23
11、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漫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X杰发觉后大为不满,在要求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状况下,于2013年5月11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还将自己的电视机搬走,侵扰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孙X林提出答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到1
12、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X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谐相处了近四年,在此期间,孙X林将工资交给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X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孙X林零花钱,为孙X林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来双方因在被告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冲突,而被告实行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冲突,以致引起诉讼,明显是属于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看,尽了肯定义务,原告在被
13、告结婚时赐予肯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状况,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孙X杰付给孙X林5OOO元钱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还确定,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法律文书格式第三次考核任务 民事判决书写作 请依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与孙X林(男,1993年1月23日诞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200
14、9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恳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并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2011年4月,孙X杰为孙X林找了份工作。孙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林将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林5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看,关系始终还比较好。2012年9月以后,由于在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孙X杰与孙X林之间产生了一些冲突。当年10月,孙X林在其工作的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X杰家,自此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
15、给孙X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X杰也不再给孙X林零花钱。2012年12月,孙X杰因病住院。由于孙X杰正与其妻闹离婚,其妻不予照看。孙X林虽与孙X杰有了冲突,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看孙X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2013年3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孙X林特别生气,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漫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X杰发觉后大为不满,在要求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状况下,于20
16、13年5月11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还将自己的电视机搬走,侵扰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孙X林提出答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到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X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
17、父子关系后曾经和谐相处了近四年,在此期间,孙X林将工资交给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X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孙X林零花钱,为孙X林购买衣物, 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来双方因在被告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冲突,而被告实行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冲突,以致引起诉讼,明显是属于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看,尽了肯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赐予肯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状况,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孙X杰付给孙X林5OOO元钱
18、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还确定,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答案: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X初字第25号原告: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诞生,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被告:孙X林,男,1979年5月3日诞生,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X杰诉称,其与被告原系叔侄关系,2009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恳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同年8月,孙
19、X杰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林将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林5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两人相互照看,关系始终还比较好。2013年3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孙X林特别生气,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漫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原告发觉后要求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被告侵扰
20、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被告孙X林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X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孙X杰和孙X林确立了收养关系,两人相互照看,关系始终还比较好,直至2013年3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因孙X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以致冲突加深激 化,孙X林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漫步的机会
21、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本院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谐相处了3年,在此期间,孙X林将工资交给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X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孙X林零花钱,为孙X林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来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冲突,而被告实行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冲突,以致引起诉讼,明显是属于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看,尽了肯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赐予肯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
22、下: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孙X杰付给孙X林5OOO元钱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 人民陪审员:朱 人民陪审员:王 2013年6月3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法律文书格式通过本学期对法律文书写作的学习,从起诉状到上诉状,从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到民事案件的文书,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文书与法律的实务操作是紧密联系的。法律文书具有固定的写作结构,即首部、正文、尾部,每一部分的写作都不得忽视其严谨的
23、语言规范性,逻辑严谨性,同时,法律文书对法律程序的重要价值和地位,是我们重视法律文书的制作的重要缘由。通过学习,本人主要有以下心得感受:一、法律文书写作要注意“三性”1、语言规范性。法律文书的语言和表述要求做到精确,简练,庄重。法律文书不仅是对案件的陈诉和分析,而且是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重要形式表现和依据,阅读法律文书对象一般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此,法律文书要求语言清楚而深化浅出,严谨而简洁有序。由于语言具有不特定性,文字含义具有多重性,要求法律文书的语言必需符合精确性。甚至精细到标点符号,语序的排列,以及精确选择用词都是非常重要的。2、逻辑严谨性。法律文书的制作离不开法律思维的逻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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