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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市场各项管理制度【三篇】【篇1】市场各项治理制度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市场的治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实现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促进废旧物资市场的安康进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各种废旧物,包括企事业单位生产和建立中产生的金属和非金属边角废料、废液,报废的各种设备和运输工具,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各种废品和旧物。 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指废旧机械设施及零部件,交通、通讯、建筑、供电、市政设施的废旧金属原材料以及生产中报废的金属制品和切削金属边角下料等)和非生产性废旧
2、金属(指城乡居民使用过的废旧金属工具、农具和自行车、人力车的金属零部件以及废旧生活金属器皿等)。 其次条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单位,必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资储存库(场)。 废旧物资代购站(店)的工作人员和个体流淌代购人员,必需有经营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第三条申请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代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分工范围,经市供销社或市物资总公司批准后,报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收购(代购)废旧物资。 第四条废旧物资收购单位、代购站(店)必需公开悬挂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亮证经营。 第五条外地到我市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应持派出单位所在地市
3、、县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同意外出经营证明,经我市供销社或市物资总公司同意,向我市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换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准经营。 第六条废旧物资收购实行三级网点治理。第一级是由市供销社的“东莞市物资回收公司”和市物资总公司的“东莞市再生资源利用公司”经营;其次级是由各镇(区)供销社牵头组成的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营;第三级是由各镇(区)的代购站(店)经营。各镇(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对于生产性废旧金属,第一级公司可以在全市范围内经营;其次级限于本镇(区)范围内经营;第三级代购站(店)限于代购经营一般废旧物资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各镇(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责本镇
4、(区)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并负责对本镇(区)的代购点的申报和行业治理。 第七条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必需由供销、物资部门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对于个人检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应登记销售者身份证号码。 第八条严禁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个人手中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等生产性和军用设施的专用金属器材。对出售以上的废旧金属器材的单位必需持有关部门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由一、二级网点收购,并建帐登记,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 第三级代购站(店)只限于收购城乡居民出售的生活器具和废旧工具、农具、自行车、人力车等的废旧零件。 第九条三资、三
5、来一补、加工贸易企业所产生的废旧物资特殊是废旧金属(含边角料、碎料),需在国内交售、办理核销的,凭海关核销手续,一律交售给一、二级网点收购。 第十条各级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收缴和没收废旧物资、国有企业的报废生产线和大型生产设备,经市价格事务所估价后,交一、二级网点收购。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的收购和销售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规定了最高限价的,不得超越最高限价;国家无限价的按市场价格收购和销售。对国家规定专营的报废汽车以及国有企业的报废生产线和大型生产设备等,其收购价格由市价格事务所估价。 第十二条废旧物资回收实行治理者与经营者相分别的原则。由政府统一领导,工商、公安、物价、供销、物资
6、部门要相互协作,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对废旧物资市场的治理。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代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承受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的检查和监视。 第十三条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和非法转让出租证照。严禁一证多店和超越经营范围;严禁收赃、窝赃、销赃;严禁物资、供销系统以外的单位、企业、个人插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如有违反,严厉处理。 第十四条凡违反上述规定,属于工商行政治理方面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处理;属于价格治理方面的,由物价部门处理;属于治安治理方面的,由公安部门处理;触犯刑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公布前已领
7、有营业执照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代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需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我市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2】市场各项治理制度 为了积极引导市场经营户文明经营、标准经营,制造清洁、美丽、文明的购物环境,维护市场公共秩序及市场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结合本市场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定,请各商户遵照执行。 一、小商品市场经营户经营行为治理标准 (一)凡进入市场经营者,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场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听从治理人员的监视治理。做到持证、亮证经营,依法纳税。 (二)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8、出卖、涂改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不得擅自转变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的核定内容。 (三)热忱效劳,文明待客,不准在市场内大声叫卖、打牌、下棋、赤膊。 (四)维护市场干净,自觉遵保卫生制度,保持商位干净,不准在墙上随便涂写、张贴、钩挂、钉牌,自觉爱惜场内公物,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瓜皮、果壳、纸屑和乱倒垃圾、污水。 (五)如要对商位进展装潢,必需先向市场治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前方可施工。 (六)商位在租赁期内如遇市场布局调整,应无条件听从整体安排。 (七)不得在市场经营过程中从事以下活动: 1、涉毒活动; 2、赌博活动; 3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 4、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xx、
9、淫画、淫秽录像及其他淫秽物品; 5、酗酒闹事; 6、销售危急物品,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经营者应保管好自己的钱物,严防失窃。 (九)场内严禁以下行为: 1、使用明火; 2、禁烟区内吸烟; 3、燃烧; 4、燃放烟花爆竹; 5、其他不相宜场内进展的活动。 (十)场内不得擅自从事以下行为:(如确需进展改造的,须先报请市场治理部门审批同意前方可施工) 1、损坏建筑构造; 2、改造电气线路; 3、进展室内装修; 4、其他破坏房屋设备、设施的行为。 (十一)严格执行易x易x品经营治理方法,不得将易燃易爆等危急品带入市场,打火机、气体、摩丝等样品必需空罐陈设。 (十二)应当爱惜市场消防设施,不得擅
10、自挪用、撤除、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十三)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市场的各项治理制度,自觉做好店铺前、摊位前卫生“三包”工作,签订“门前三包,门后达标”责任书,保持店内、摊内干净卫生。 二、小商品市场经营秩序治理标准 (一)凡销售商品和效劳工程必需明码标价,标准有序。 (二)出样商品必需整齐美观,不得超出营业房前规定范围,网格、泡沫板、铁架等出样工具不得在营业房前使用。 (三)做到诚恳守信,买卖公正,礼貌待客,不强买强卖,不欺行霸市。 (四)凡需要设置商品广告、灯箱,进展广告宣传的经营户,应向市场治理部提出申请,统一安排,不得擅自进展。 (五)经营范围。日用百货,服装鞋帽,五金小家电等。严禁小吃、饮
11、食、水产、肉食禽蛋等农副产品进场交易。 (六)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制止跨门摆货经营。 三、小商品市场商品质量治理 (一)经营户要按产品质量法有关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对销售的商品应保证质量,担当商品质量责任,不以次充好,不以假充真,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标识齐全。经销商品须有厂名、厂址、合格证,“三无”商品不得进场销售。 (三)承诺效劳。零售、批发商品时,应主动向消费者供应商品消费票据或信誉卡并具体填写,对所供应的效劳赐予相应承诺。 (四)售后效劳。依据“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经营户必需做好售后效劳工作。如遇质量纠纷,应积极协作、听从市场质量治理部门的依法调解和处理。 四
12、、小商品市场环境卫生治理标准 (一)物业公司担当并做好市场内外的常常性保洁工作。物业公司保洁人员做好市场内外公共局部的保洁卫生,店铺内部卫生由各经营户自行清扫,并要求到达市场治理卫生标准。 (二)市场内外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由专人负责治理。 (三)市场经营户应将垃圾置放到指定的地点,由物业公司统一外运。不得将垃圾随便扫地出门、乱扔乱放;严禁在商铺外任意理菜、洗刷、摆放杂物等行为。 (四)市场治理人员负责场内外除害消杀工作。每月一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到达国家规定标准。市场消杀期间,经营户需全面协作。 (五)店铺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门前三包,门后达
13、标”责任制,确保不消失卫生死角。 五、小商品市场安全治理标准 (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人员、职责、岗位责任需明确。 (二)市场内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随便挪动、破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 (三)场内不得留宿生火,制止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四)市场内根底设施保持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加场内建筑设施。 六、小商品市场设施治理标准 (一)场内保持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 (二)场内制止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三)市场设置停车场并有指示牌。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四)市场设置公共厕所并有指示牌,由专人进展治理。 (五)市场设置科普宣传栏,
14、对公众开展卫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传,并定期更换内容。 (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七、小商品市场作息时间与上货时间以及车辆治理 (一)进入小商品市场的经营户应当遵守小商品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经营时间上午08:00晚上19:00点,本市场的作息时间依据季节随时变动。 (二)为了保持市场的有序,市场经营户上货时间每天上午06:30-07:30分。 (三)车辆治理 1、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听从市场治理人员治理,依据市场治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全部序停放车辆。 2、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
15、、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展。 3、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别状况需事先征得市场治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4、为了保持农贸市场内外秩序,市场经营户不得在每天上午08:00-下午18:00期间进展上下货。 八、小商品监视考核治理 (一)市场治理部门定期依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的证照状况、商品质量、卫生状况、商誉信誉等方面进展考核,并照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治理部门聘请义务监视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展监视。 (三)市场治理部门制定了日常经营考核标准,依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嘉奖、警告、惩罚、停业整顿,情节严峻的予以终止合同,清理出场。 (四)
16、市场治理部门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对被惩罚的经营户,赐予通报批判。 九、对违规行为的整改措施 (一)对有以下行为的: 1、任意在通道上堆放物品。 2、任意在通道上停放车辆。 3、摊内垃圾不袋装和桶装,或不按规定置放的。 4、场内场外任意摊外设摊。 5、其他违规行为。 整改措施: 第一次违规:严峻警告; 其次次违规:停业整改一天,支付整改费用50元,写出书面检查; 第三次违规:停业整改三天,支付整改费用200元,写出书面检查; 第四次违规:全场通报批判,终止租赁合同,去除出场。 (二)对有以下行为的: 1、短秤少量。 2、掺杂使假。 整改措施: 第一次:补足差额数,当面对顾客赔礼并进展书面检查。 其
17、次次:通知政府职能部门进展惩罚,并终止合同,清退出场。 (三)对在市场内打架和严峻吵架的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一次违规:停业整改3天,支付整改费用100元,写出书面检查,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其次次违规:停业整改15天,支付整改费用200元,写出书面检查,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次违规:停业整改30天,支付整改费用300元,写出书面检查,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次违规:赔偿一切损失,终止合同,去除出场。如违规行为情节恶劣或产生严峻后果,或造成较大损失的,可直接终止合同,清理出场。 【篇3】市场各项治理制度 但凡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必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市场的各项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严禁以下产品及其制品进入市场进展销售: 一、严禁无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烂、变质、过期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二、严禁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猪、牛、羊肉及其加工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三、严禁国家和本市重点爱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 四、严禁外包装与食物不相符的产品进入市场。 五、进入市场经营的物品必需按规定进展存放,不准乱摆、乱设摊点。 六、在销售过程中必需实行公正交易,严禁短斤少两。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