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WTO与改善中国电信法律环境doc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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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与改善中国电信法律环境 中国参加WTO后,中国电信业必须作出两项最根本的承诺,那确实是:恪守规则、开放市场。因而,WTO中有关GATS的规则就将成为中国电信治理层及电信运营商都必须恪守的准则。然而,能恪守WTO规则的国家,必须是一个搞市场经济的国家;一个搞市场经济的国家,也必须是一个法律环境特别完善的国家。因而,完善中国的法律环境,不仅是为加 入WTO的外部需要,也是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参加WTO,中国电信法律体系面临最大的挑战是现有的电信法规、部门规章及地点性法规与WTO规则不相符合。这实际上也是我国原有的以行业垄断为本的立法理念与市场经济立法理念的冲突。 中国目
2、前尚没有统一的电信法,标准电信效劳贸易的法律标准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下称条例)。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电信业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应该是我国电信立法领域的一个严重开展。条例确立了中国电信行业监管的十项重要治理制度:(1)电信业务运营许可制度;(2)电信网间互联调解制度;(3)电信资费治理制度;(4)电信资源有偿使用制度;(5)电信效劳质量监视制度;(6)电信建立治理制度;(7)电信设备进网制度;(8)电信平安保障制度;(9)外商投资电信制度;(10)电信违法制裁制度。 从世界各国电信法律环境看,我国的条例及部门规章、地点性法规与GATS的总体要求还相差特别远,特别是一些地点性电信
3、法规本位主义特别严峻,而且不透明、不公开。实际上,我国多年来电信立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咨询题是:(1)指导思想根本是治理本位主义,而非经济主体权利本位。太多强调电信行政主管部门的治理权,无视运营主体的运营自主权; (2)政企职能不能本质分开; (3)部门立法、重复立法,立法时不注重法律的公平性和社会效应。 能够说,中国目前的电信效劳方面的立法严峻滞后,已经成为中国入世后,电信业进一步开展的最大障碍。因而,电信治理层应尽快依照国际电信效劳贸易的规则和要求,修正完善有关的部门规章,废除那些与WTO规则相抵触的规章和地点性法规,加快立法速度,特别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和档次,建立一套明晰透明,符合国际惯例的
4、“游戏规则”。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 关于中国电信业的市场准入咨询题 中国电信业的市场准入应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依照GATS逐步自由化的规定,效劳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应取决天各个成员方的国家政策目的,以及成员方包括它的整体和个别效劳部门的开展水平,在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程度方面应依照各国的开展情况给予适当的灵敏性。 中国参加WTO的身份是开展中国家,中国在电信效劳领域的总体开展水平与欧美等兴旺国家相差甚远。因而,中国应依照GATS的逐步自由化原则,来确定中国电信效劳市场准入的规模、程度和时间,逐步地开放中国的电信效劳市场。 二. 有关外商投资电信效劳业方面的立法应按GATS的要求作出规定。 G
5、ATS第十六条规定了各国在其作出市场准入承诺的效劳部门中,将不得采取六项针对市场准入的限制性措施。尽管我国对现行的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作了较大的修正,但是与GATS的要求还相差一定间隔,而且截止目前为止,我国有关效劳业的一般性立法,仍然是一个空白。因而,电信治理层应考虑领先制定有关“电信效劳业外商投资的规定”。 目前,在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方面,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与电信条例就互相冲突。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没有上限;电信条例则规定:从事根底电信业务的公司,国有股权或股份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一。 三 关于电信业务运营许可证的获得 目前,国家对运营根底
6、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均实行许可证制度。颁发根底或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我国主要采纳申请与审批制,即由符合条件的提供电信效劳的企业提出申请,国家电信主管部门按照电信法规的条件、程序、时限进展审批。但是随着电信效劳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日趋剧烈,电信效劳运营许可证的颁发应当考虑先获得根底电信或增值电信“建立许可证”,然后再通过招标的方式,获得电信业务的运营许可证。 四 关于电信资费标准咨询题 电信资费咨询题,是接受电信效劳的消费者都普遍关怀的咨询题。按照电信条例的规定:“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本钱为根底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开展要求,电信业的开展和电信誉户的承受才能等要素。”但根本电信业务的资
7、费标准仍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然而,电信行业的“本钱”终究是什么,又有谁去细心研究过。我认为目前电信资费标精确实定,主要依然考虑了政策要素和投资报答率这两个要素。我国的电信产业是从自然垄断逐步走向有限制竞争的。在这种条件下,电信资费的定价方法更多是考虑政策要素,而非市场竞争条件下的资源最正确配置;另外,电信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由于这几年对信息高科技效应的过高预期和市场开放,刺激了对电信市场的过度投资;过度投资使得我国有限竞争的电信业迅速进入了成熟期,市场本钱加大,投资报答速度必定就成为投资者的关注的咨询题。 我们再回头研究一下
8、电信业务的本钱,比方投资者特别细心地投资,花钱特别小心,同时有特别强的监视,这个本钱就可能特别低。但是假如在垄断或有限制的竞争下,它的价格线不但没有下降的机制,反而还有往上走的趋势。尽管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运营者应依照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精确、完备的业务本钱数据及其他有关材料。但是电信运营者都以这些数据和材料属“商业机密”为由,不予提供。因而,电信业务的消费者对制定电信资费标准的本钱、数据及材料,仍然没有知情权。我认为,中国加 入WTO后,电信资费的标准应逐步由电信效劳的提供者按照市场的需求和价值规律自行确定,国家应逐步取消政府定价。 五 中国电信业的国民待遇应先对内实行 GATS的国民
9、待遇原则是建立在国际经济关系的非歧视原则根底上的,其核心是一缔约方对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的效劳和效劳的提供者,在法律规章和治理等方面给予不低于本国的效劳和效劳提供者所享有的待遇。这说明:国民待遇不仅适用于国外的效劳和效劳提供者,同样也适用于国内的效劳和效劳提供者。因而,笔者建议,中国电信业在对外开放之前,应先进展对内开放,在给予国外电信效劳和效劳提供者国民待遇之前,应先在国内电信业中实行国民待遇。 六 中国电信业要引入真正的竞争机制,必须实行多元的产权主体,并实行公平的游戏规则 自1998年国家信息产业部成立后,中国电信宣告解体,成立了假设干独立的电信公司。目前,在根底电信业务市场,已有中国电信
10、、中国联通、中国挪动、中国卫星等几家主要根底电信公司。从这些公司运营的电信业务品种上来看,仅仅是一种业务上的专业化,原有的市场构造并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业务上彼此独立,不可能构成真正的竞争格局。尤其是目前中国电信业的产权构造仍然如故,尽管各公司之间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和目的,但从所有权主体上看,都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假如在竞争中任何一个公司遭到重创,遭受损失的只能是国家。因而,国有电信公司必须改革,改革的唯一出路确实是进展资产重组,实行多元的产权主体和产权构造。由于“竞争”的内涵是竞赛和争夺,其前提是产权主体和构造必须是多元的或不同的,否则不可能构成真正的竞争。因而,笔者再次建议,国家在同意国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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