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就业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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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第三章:劳动就业法劳动就业法本章内容:本章内容:第一节第一节劳动就业法概述劳动就业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就业公平法(反就业歧视法)就业公平法(反就业歧视法)第三节第三节就业调控、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就业调控、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法助法第一节:劳动就业法概述第一节:劳动就业法概述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一)定义(一)定义经济学上的经济学上的“就业就业”是指劳动力与生产资是指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社会物质财富并进行社会分料相结合生产社会物质财富并进行社会分配的过程。配的过程。劳动法上,劳动法上,“劳动就业劳动就业”是指处于法定劳是指处于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动年
2、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公民,参与国民经济中某个部门的社会的公民,参与国民经济中某个部门的社会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并作为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并作为其生活的主要来源的一种状态。其生活的主要来源的一种状态。(二)特征:(二)特征:1.1.主体是在法定主体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劳动年龄内,并具有劳动权利能内,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2.2.公民在主观上有公民在主观上有就业意愿就业意愿。(公民办理失业或。(公民办理失业或求职登记,就是有就业意愿的表示)求职登记,就是有就业意愿的表示)3.3.公民所从事的是公民所从事的是合法合法的经济活动(
3、非法活动不的经济活动(非法活动不视为就业)。视为就业)。4.4.公民所从事的劳动限于公民所从事的劳动限于国民经济领域国民经济领域(非国民(非国民经济领域,如家务劳动,不属于就业)经济领域,如家务劳动,不属于就业)5.5.公民从事的社会劳动须在公民从事的社会劳动须在一定期间一定期间达到达到一定量一定量,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收入足以构成其生活主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收入足以构成其生活主要来源。(从事要来源。(从事零星劳动零星劳动,其劳动所得不成为,其劳动所得不成为其生活主要来源的,不认为实现了就业)其生活主要来源的,不认为实现了就业)(三)形式(三)形式1.1.正规就业,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全时制
4、正规就业,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全时制的劳动。的劳动。2.2.非正规就业(灵活就业),是指劳动者从事非正规就业(灵活就业),是指劳动者从事非全时制劳动,如小时工、弹性工时,阶段非全时制劳动,如小时工、弹性工时,阶段性就业等。性就业等。3.3.个体经营就业,主要是指劳动者从事个体工个体经营就业,主要是指劳动者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活动。商业经营活动。4.4.广义上的就业还应包括农业就业。广义上的就业还应包括农业就业。(四)就业与失业(四)就业与失业失业是一个与就业相对称的概念,指在法定失业是一个与就业相对称的概念,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意愿和劳动能力的公民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意愿和劳动能力的公民未
5、能实现就业的状态。未能实现就业的状态。1.1.失业限于以及有关政策保障其就业的公民。失业限于以及有关政策保障其就业的公民。(我国农村为就业者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我国农村为就业者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2.2.失业必须是未获得就业岗位(包括有岗位但失业必须是未获得就业岗位(包括有岗位但无法获得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劳动报酬)无法获得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劳动报酬)3.3.失业以显性失业为限(失业以显性失业为限(“冗员冗员”等经济学上等经济学上成为隐性失业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失业者)成为隐性失业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失业者)二、劳动就业法概述二、劳动就业法概述劳动就业法也可称为促进就业法或就业促进劳动就业
6、法也可称为促进就业法或就业促进法,目前尚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并无任何法,目前尚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并无任何一部法律以劳动就业法来冠名。一部法律以劳动就业法来冠名。我国于我国于20072007年年8 8月月3030日颁布就业促进法,日颁布就业促进法,自自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该法包括就业调控日起施行。该法包括就业调控法、就业管理法、反就业歧视法、特殊群体法、就业管理法、反就业歧视法、特殊群体就业保障法、就业服务法、就业援助法、失就业保障法、就业服务法、就业援助法、失业保险法等。业保险法等。就业促进法与劳动法和失业保就业促进法与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法的关系险法的关系1.1.从法
7、理上讲,从法理上讲,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与与劳动法劳动法应当应当是子法与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劳动法是子法与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劳动法作为基本法,其效力应高于作为基本法,其效力应高于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2.2.失业保险具有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双重功能,失业保险具有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双重功能,就业保险法与失业保险法的交叉是围绕失业保险就业保险法与失业保险法的交叉是围绕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发生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发生的。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就失业就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政策目标,失业保险基金如何促保险促进再就业政策目标,失业保险基金如何促进再就业,国家和社会如何支持再就业等做出相进再
8、就业,国家和社会如何支持再就业等做出相应规定。职业失业保险的体制及失业人员的生活应规定。职业失业保险的体制及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则由保障,则由失业保险法失业保险法规定。规定。三、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三、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劳动就业权是劳动关系之外的劳动权,是劳动就业权是劳动关系之外的劳动权,是劳动权最基本的方面,是劳动关系中劳动劳动权最基本的方面,是劳动关系中劳动权的基础和前提,权的基础和前提,劳动就业权是公民最重要的生存权,是公劳动就业权是公民最重要的生存权,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主要内容有:主要内容有:1 1、职业获得权:、职业获得权:也称狭义的劳动权,是一项宪法权利
9、。也称狭义的劳动权,是一项宪法权利。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公民有要求国家提供就业机会的权公民有要求国家提供就业机会的权利,国家有为公民提供就业机会的义务(但一般利,国家有为公民提供就业机会的义务(但一般不负担为公民直接安排工作的义务);不负担为公民直接安排工作的义务);当公民不能获得相应的工作就会时,国家有保当公民不能获得相应的工作就会时,国家有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义务(如失业保险)。障其基本生活的义务(如失业保险)。2、就业自由权:、就业自由权:也属于宪法上的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据自己意愿选择也属于宪法上的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据自己意愿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从事何种职业、何职业的权利,包括
10、是否从事职业、从事何种职业、何时何地从事职业等方面的选择权。可分两个层次:时何地从事职业等方面的选择权。可分两个层次:第一,普遍意义上的工作自由权,这是每一个公民都第一,普遍意义上的工作自由权,这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选择从事任何一种合法职业的自由;享有的选择从事任何一种合法职业的自由;第二,劳动者在形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自主择业权,第二,劳动者在形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自主择业权,即合同中的自由权。即合同中的自由权。3、就业平等权:、就业平等权:是宪法上公民平等权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宪法上公民平等权的延伸和具体化。出于形式平等的要求,劳动者不分性别、年龄、出身出于形式平等的要求,劳动者不分性别、年龄、
11、出身等,应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等,应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出于实质平等的要求,并不否定和排除对特殊群体出于实质平等的要求,并不否定和排除对特殊群体(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等)的倾斜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等)的倾斜保护。4、就业服务权(含就业培训权):、就业服务权(含就业培训权):包包括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括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训练、失业保险等。业训练、失业保险等。5、就业援助权,、就业援助权,系从职业获得权所派系从职业获得权所派生的权利,指就业困难人员所享有的,生的权利,指就业困难人员所享有的,经由国家积极作为而获得就业岗位的权经由国家积极作为而
12、获得就业岗位的权利。利。6、失业保障权,、失业保障权,亦系从职业获得权所亦系从职业获得权所派生的权利,同时与社会保障权有紧密派生的权利,同时与社会保障权有紧密联系。联系。张某于张某于19931993年从某技校毕业后被一家机床厂录用,年从某技校毕业后被一家机床厂录用,并于该年并于该年1010月同该机床厂签订了为期月同该机床厂签订了为期5 5年的劳动合年的劳动合同。同。19981998年年1010月,原合同期满后,张某继续从事原月,原合同期满后,张某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但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或续订合同的要求,岗位工作,但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或续订合同的要求,且厂方仍按张某原工资数额发给张某工资。且厂方仍按
13、张某原工资数额发给张某工资。19991999年年6 6月,张某因搬家打算到离家较近的另一机床厂工月,张某因搬家打算到离家较近的另一机床厂工作,遂到厂劳资科办理转移工作手续,遭到厂方拒作,遂到厂劳资科办理转移工作手续,遭到厂方拒绝,厂方并要求张某与厂方续订劳动合同。张某认绝,厂方并要求张某与厂方续订劳动合同。张某认为机床厂无权要求自己续订合同,厂方遂扣押张某为机床厂无权要求自己续订合同,厂方遂扣押张某档案,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档案,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问本案张某(员会申请仲裁。问本案张某(A A)权利受到了侵犯)权利受到了侵犯?A A自主就业权自
14、主就业权 B B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权C C休息休假权休息休假权 D D职业培训权职业培训权四、国家的促进就业义务四、国家的促进就业义务劳动就业方面的国家义务可分为三类:劳动就业方面的国家义务可分为三类: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实现的义务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实现的义务资料: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第23条规定:条规定:“(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择职业”第第25条规定:人人条规定:人人“在遭到失业、疾病、残疾、在遭到失业、疾病、残疾、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有保障。谋生能力时,有权享有保障。”我
15、国就业权保护现状我国就业权保护现状第111号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规定: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和社会出身等原因;1998年公约又增加:国籍、残疾和年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宪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等不同而受歧视。1.1.尊重的义务:(消极义务),要求国家不尊重的义务:(消极义务),要求国家不去妨碍个人行使权利或不位侵犯特定权的去妨碍个人行使权利或不位侵犯
16、特定权的义务,国家承担不予干涉的被动义务。义务,国家承担不予干涉的被动义务。2.2.保护义务:保护个人权利不受其他私人的保护义务:保护个人权利不受其他私人的侵害。(主要针对工作自由权、就业平等侵害。(主要针对工作自由权、就业平等权等)权等)3.3.实现的义务:(积极的义务),进一步可实现的义务:(积极的义务),进一步可分为通过协助实现的义务(主要有:就业分为通过协助实现的义务(主要有:就业服务包括就业培训等)和通过提供实现的服务包括就业培训等)和通过提供实现的义务(主要包括就业援助和失业保障)。义务(主要包括就业援助和失业保障)。第二节第二节公平就业法公平就业法(反就业歧视法)(反就业歧视法)
17、一、就业平等权一、就业平等权(一)概念(一)概念就业平等权,也称平等就业权,是指公民平就业平等权,也称平等就业权,是指公民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它既包括它既包括形式公平形式公平意义上的反就业歧视,以意义上的反就业歧视,以形成公平竞争就业的环境,又包括形成公平竞争就业的环境,又包括实质公平实质公平意义上的对特殊就业群体以扶持、援助和保意义上的对特殊就业群体以扶持、援助和保护,弥补特殊就业群体获取就业机会的不足。护,弥补特殊就业群体获取就业机会的不足。其基本要求是保证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其基本要求是保证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资料:资料:
18、劳动法第劳动法第3 3条: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第1212条:条:“劳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仰不同而受歧视。”第第4646条:条:“工资分配应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就业促进法第就业促进法第3 3条规定: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同而受歧视
19、。”与劳动法与劳动法1212条相比,增条相比,增加了个加了个“等等”字。字。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实现还涉及和用人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实现还涉及和用人单位单位用人自主权用人自主权的平衡问题。的平衡问题。为此,就业促进法第为此,就业促进法第8 8条规定: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基本原则:(二)基本原则:1 1、机会均等。(、机会均等。(1 1)录用机会均等;(同一)录用机会均等;(同一录用标准);(录用标准);(2
20、2)职业机会均等;()职业机会均等;(3 3)就)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会均等。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会均等。2 2、同工同酬。从事技能、责任和体力要求相、同工同酬。从事技能、责任和体力要求相等且工作条件相似的工作的所有劳动者,用等且工作条件相似的工作的所有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等的报酬。人单位应当支付相等的报酬。“同工同工”是同是同等工作、同样工作条件的概括性表述;等工作、同样工作条件的概括性表述;“酬酬”应当作扩大解释,不仅指工资,还包括社应当作扩大解释,不仅指工资,还包括社会保障等劳动待遇。会保障等劳动待遇。(三)就业平等权(反就业歧视)(三)就业平等权(反就业歧视)对应的国家义务对应的国
21、家义务就业促进法第三章“公平就业”第2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政府的具体义务体系在三个方面:政府的具体义务体系在三个方面:首先,政府具有提供公平就业环境的义务。一方首先,政府具有提供公平就业环境的义务。一方面,必须做到在行政立法中不得违反公平就业的面,必须做到在行政立法中不得违反公平就业的原则;另一方面,政府要自身严格遵守法律,在原则;另一方面,政府要自身严格遵守法律,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录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方面做得公平和平等。此外,政府还有义务进用方面做得公平和
22、平等。此外,政府还有义务进行深入的法制宣传,促使公平就业的观念深入人行深入的法制宣传,促使公平就业的观念深入人心。心。其次,政府具有消除就业歧视的义务。加大劳动其次,政府具有消除就业歧视的义务。加大劳动监察的执法力度,纠正各种就业歧视现象,为就监察的执法力度,纠正各种就业歧视现象,为就业歧视的受害者提供有力的行政救济。业歧视的受害者提供有力的行政救济。最后,政府有扶持和援助就业困难人员的义务。最后,政府有扶持和援助就业困难人员的义务。二、就业歧视的界定和分类(一)界定l歧视歧视是在目的或手段上缺乏正当性的是在目的或手段上缺乏正当性的差别待差别待遇。遇。l就业歧视就业歧视就是指就业领域中的歧视。
23、由于歧就是指就业领域中的歧视。由于歧视理论的复杂性和广泛性,歧视原理和就视理论的复杂性和广泛性,歧视原理和就业原理的互动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从业原理的互动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从实践来看,就业歧视的立法往往以类型化实践来看,就业歧视的立法往往以类型化处理来回避定义就业歧视。处理来回避定义就业歧视。(二)分类(二)分类1 1、生理性就业歧视和身份性就业歧视、生理性就业歧视和身份性就业歧视(1 1)生理性就业歧视,也称自然性就业歧视,)生理性就业歧视,也称自然性就业歧视,一般是劳动者与生俱来的特征,或与其生理一般是劳动者与生俱来的特征,或与其生理状况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就业歧视。(如性别、状况密切联
24、系在一起的就业歧视。(如性别、种族、健康等)种族、健康等)(2 2)身份性就业歧视,也称为社会性就业歧)身份性就业歧视,也称为社会性就业歧视,一般是个体社会化过程中而具有的特征,视,一般是个体社会化过程中而具有的特征,与劳动者的社会身份往往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与劳动者的社会身份往往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就业歧视。(如户籍、农民工、地域等)身就业歧视。(如户籍、农民工、地域等)身份性歧视不仅在我国现象严重,而且社会之份性歧视不仅在我国现象严重,而且社会之漠视也很严重,甚至会获得道德谅解。漠视也很严重,甚至会获得道德谅解。2 2、求职中的歧视和执业中的歧视、求职中的歧视和执业中的歧视这是按就业歧视所发生的阶
25、段来作的分类。这是按就业歧视所发生的阶段来作的分类。一般情况下,求职中的就业歧视发生在企业一般情况下,求职中的就业歧视发生在企业的的外部劳动力市场外部劳动力市场中,因此比较明显,往往中,因此比较明显,往往表现为用人单位的歧视性招聘条件限制;表现为用人单位的歧视性招聘条件限制;而执业中的就业歧视发生在企业的而执业中的就业歧视发生在企业的内部劳动内部劳动力市场力市场中,比较隐蔽和更为复杂,往往表现中,比较隐蔽和更为复杂,往往表现为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或惯例性做法。为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或惯例性做法。执业中(即企业的内部劳动力市场中)的就执业中(即企业的内部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歧视是一个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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