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消防专项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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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城市消防专项规划(2008-202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长春市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提高城市预防和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提高消防队伍紧急处置各种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的损失,指导城市消防建设协调有序发展,适应长春市城市消防安全保障的需要,特编制长春市城市消防专项规划(2008-2020)(下称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是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主要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编制办
2、法、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吉林省消防条例、长春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城市规划和消防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 指导思想 长春市是吉林省省会,东北地区中心城市之一,全国重要的汽车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基地和科教文贸城市。长春市城市消防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从长春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汽车城”、“电影城”、“森林城”、“雕塑城”、“科技文化城”等城市特点,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地指导实施建设,也便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管理的城市消防规划。通过实施本规划,
3、不断地完善城市消防等多方面的功能,满足城市消防安全的需要,同时也改善城市投资环境,促进长春市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充分发挥长春市中心城市的作用。 第五条 遵循的原则 一、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长春市城市性质、规模、布局、结构和发展方向,规划形成相适应的消防安全体系。 二、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采取以专业消防为主,企业消防协同作战的消防体系。 三、注重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根据新阶段要求,使消防队伍向多功能发展,使城市消防的救灾功能逐步增加紧急抢险功能。 四、加强本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长春市实际情况出发,把握全局,突出重点,解决主要问题。 五
4、、在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的指导下,结合相关专业规划,做到近期与远期规划相结合,统筹兼顾、分期实施。 第六条 规划重点 改善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除和减少重大火灾隐患;优化城市消防站布局,具体落实消防站建设用地并严格管理控制;加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通信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建设;制定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近期建设规划,适应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第七条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依据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所核定的2020年长春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445平方公里,区域面积599平方公里。 第八条 规划时限 规划时限为2008-2020年,其中近期为2008
5、-2012年,远期为2013-2020年。 第九条 本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说明书三部分构成,其中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规划由长春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长春市规划局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长春市土地局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土地管理,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消防建设和监督。凡在本规划范围内进行与城市消防安全有关的各项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第二章 城市消防发展目标 第十一条 近期目标 以达到国家有关的消防规划建设标准和规范的主要要求为近期目标,逐步建立法制健全、宣传教育普及、基础设施完备、技术装备先进、体制合理、保障有力,适应长春
6、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要求的城市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到2012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建立健全灾害事故救援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消防工作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和其它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第十二条 近期具体目标 坚持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消防人员的增加、消防设备的配置与消防规划相一致,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要在增加设备、人员、公共设施数量的同时,也要提高质量,节约利用水、电、土地等自然资源。高度重视消防信息网络的建设,以信息服务为纽带,实现网络调度,调度指挥
7、系统最终达到“一体化设计、多信息融合、多部门联动”实战管理目标,着力提高火场态势的感知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在人员训练、设备配备、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上为建设“平安长春”奠定坚实基础。长春各地产业结构、生活环境的差异必然要求消防工作也要与之相适应,在汽车产业开发区、宽城区、二道区形成一个以扑救化工事故为主的消防装备体系;朝阳区、南关区、经济开发区形成一个以扑救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救人为主的消防装备体系;绿园区、高新区形成一个扑救企业、大型仓库为主的消防装备体系。 从灭火救援的实战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重点解决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装备量少质差以及消防站点稀少等影响消防灭火救援能力的突出问题
8、,切实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要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具体办法,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形成灭火、抢险、救援的综合能力。 通过加快消防信息化的建设,提高灾害的监督管理和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共享能力,提高信息的综合利用率,为部队的快速反应、协同作战、指挥决策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撑,构筑一个突发灾害救助体系。 第十三条 远期目标 远期将增强全市抗御火灾,尤其是抗御重特大火灾的能力,提高抗御高层、地下建筑、大型商场及化工火灾能力。城市预防和抵御火灾的综合能力水平达到全国一流水准,实现消防队伍和装备向多功能化发展。 消防通信建
9、成全市域范围内的报警、调度、指挥和信息处理计算机自动化管理系统,消防车通道畅通,全民消防素质普遍提高,消防法制健全,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完善,装备先进。第三章 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第十四条 规划原则 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包括储罐和堆场),必须设置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确保其与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合理控制危险品总量及分布状况。 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必须布置在城市的独立安全地段。 三、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供应站、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燃气储配站、调压站和汽车加油、加气站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四、合理选
10、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 五、对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必须纳入城市近期改造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性质、使用功能等措施,消除因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而存在的各种火险隐患。 六、对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度大的旧城区,必须纳入城市近期改造规划,积极采取防火分隔、开辟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等措施,逐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七、城区内新建的各类建筑,要严格控制耐火等级,应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确保其与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 八、在城市设
11、置物流中心、集贸市场和营业摊点时,应合理确定其设置地点和范围,不可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九、城市中心区和商业区应远离工业区和仓储区。为了保障火灾时大规模人流、车流、物资的疏散避难和消防车的顺利通行,城市中心区和商业区要合理布置道路,加强广场、停车场和绿地等的规划和建设。 十、城市地下交通隧道、地下街道、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建(构)筑物的规划建设,应与城市其它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合理设置其防火分隔、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十一、考虑到战争和地震等特殊情况下发生城市大火时人员避难的需要,应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和耐火等级高的建筑群和住宅小区,按人口密度规划避难设施。其布置应考虑分期
12、建设,远近结合,留有发展余地。 十二、对风景名胜区、历史保护建筑等,应视具体情况采取消防措施。 十三、相对集中地规划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和转运设施,大力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避免中心城区内易燃易爆危险品设施(单位)过于分散的不合理布局,减少火灾隐患。同时,危险品仓储区内不得布置与危险品无关的单位或设施,禁止在非危险品车站装卸危险品。 十四、对于现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含车站)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采取近远期治理相结合的办法,近期以控制规模、技术改造、转产转向、加强防火监督为主,远期创造条件搬迁或拆除。 十五、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和可燃粉尘的工厂和大型液化石油气储存基地应
13、布置在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居住区、商业区或其他人员集中地区,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 十六、将城市广场、步行街道、绿地及其它公共开敞空间作为避难设施。 十七、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公共加油加气站安全布局半径宜为1.2公里。 第十五条 城市的防火隔离带、疏散避难设施及特殊危险场所的防灾缓冲绿地规划 结合城市公园、街头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以及耐火等级高的大型建筑物形成城市的防火隔离带,把城市分隔成区域防火分区,防止火灾从一个分区往另一个分区蔓延,阻止城市大面积火灾燃烧。 结合城市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及运动场规划疏散避难设施。 结合城市
14、的自然生态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规划防灾缓冲绿地。 第十六条 居住用地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一、规划原则 (一)城市居住区总体布局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如应选择在地势较高、卫生条件较好、不易遭受自然灾害的地段,尽量接近景观较好、方便交通的地方,尽可能少受噪音的干扰和有害气体、烟尘的污染,居住区要有适当的发展余地。居住区内各种功能不同的建筑群之间要有明确的功能分区。 (二)城市各居住区应合理布置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生产及公用设施等。居住区边缘或邻街建筑物要采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物,居住区之间设置城市的主要干道,居住小区之间设置城市干道或居住区级道路,居住组团之间设置居住小区级道路
15、,以此形成防火隔离带,一旦发生火灾,便于阻止大面积火势扩大蔓延,并有利于人员物资疏散、救灾和避难,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的危害程度。 (三)为了居民生活方便,居住区内一般还设置一些生活服务设施,如煤气调压站等,有的居住区还配备一些具有较小生产性质的建筑。根据居住区建筑物的性质和特点,各类建筑物之间应有必要的防火间距。 居住区内设置的工业企业应属于非易燃易爆和无毒性、无噪声、无污染、运输量不大的无灾害工业。 二、居住用地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至2020年,规划确定14处城市居住片区,包括宋家居住片区、铁北居住片区、八里堡居住片区、绿园居住片区、中心居住片区、二道居住片区、汽车居住片区、南湖居住片区、经
16、开居住片区、高新居住片区、南部新城居住片区、净月居住片区、兴隆居住片区、富锋居住片区。 (一)宋家居住片区 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留出足够的城市发展空间和消防通道,加强各片区的通道联系,提高居住安全质量。严格按规划要求配建居住用地内的消防通道及设施。(二)铁北居住片区 依托北站、北人民大街改造,建设城市北部综合居住服务中心。在发展多种形式的住宅建设的同时,重视保护原有历史建筑,留出足够的城市发展空间和消防通道,严格按规划要求配建居住用地内的消防通道及设施,保证必要的防火间距。 (三)八里堡居住片区 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结合经开北部政策区发展职工住宅。留出足够的城市发展空间和消防通道,严格按规划要
17、求配建居住用地内的消防通道及设施。 (四)绿园居住片区 城市西部综合性居住服务中心。规划期内结合居住区级道路的建设,完善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的建设。 (五)中心居住片区 规划期内逐步疏散现有中心片区人口。在延续现有城市小路网格局的基础上,结合道路网的完善,拆除影响消防通道的建筑,使之符合消防道路的要求,并适当控制高层住宅建设。留出足够的城市发展空间和消防通道,严格按规划要求配建消防通道及设施。 (六)二道居住片区 城市东部综合居住服务中心。继续加强对现有棚户区的改造,严格按规划要求配建居住用地内的消防通道及设施,保证必要的防火间距。 (七)汽车居住片区 依托汽车产业布局,发展职工住宅。保护现状一
18、汽五十年代居住区建设风格,加强新建区消防通道及设施建设。 (八)南湖居住片区 以保护城市自然风貌景观为重点,明确风景区保护范围及外围保护地带,加强南湖风景区的消防安全管理,拆除乱搭乱建建筑物,进一步完善南湖风景区及居住区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建设。 (九)经开居住片区 结合经开工业发展配建居住用地空间。重点加强居住配套设施建设;加强“城中村”改造;结合伊通河整治,建设滨水居住空间。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要随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十)高新居住片区 结合城市居住南向发展趋势,加强“城中村”改造,整合现有零散居住用地,在加强居住配套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强消防设施建设,留出足够的城市发展空间和消防通道。 (十一
19、)南部居住片区 城市南部综合服务中心。依托滨水绿地建设低密度住宅建筑区,在加强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同时,建设高标准的消防设施及消防通道。 (十二)净月居住片区 依托自然环境创造高质量居住区。严格按消防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消防设施,留出足够的城市发展空间和消防通道。第十七条 工业用地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一、规划原则 (一)在满足运输、能源、劳动力、环境、用地规模、工程地质、卫生等条件的同时,要综合考虑风向、地形、周边环境、生产和使用中的火灾危险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合理进行布置,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保障消防安全。 (二)对整个工业区的安排,基于消防安全的需要,可以考虑将同类型的工业企业组织在一起,布置在远
20、离城市的地方或以一个新建的大型企业为基础,在远离城区的地方建立新的工业区。 (三)易燃易爆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应尽量布置在城市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并应充分考虑本企业与相邻企业、居住区等的周边环境条件,合理布置在安全地区,避免发生爆炸事故时,对周围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四)占地大、协作密切、货运量大、火灾危险性大、有一定污染的工业企业,宜按其不同性质组成工业区,并可布置在城市的边缘。 (五)占地面积不大、火灾危险性不大、基本上无污染的工业企业,如食品厂等,可组成独立的街坊,布置在城市内单独地段、居住区的边缘和交通干道的一侧。 (六)用地少、运输量少、基本上无污染、建筑物无特殊要求、生
21、产和使用过程中火灾危险性小的工业企业,如小百货、小五金、文教等,可散置在居住街坊内,或与城市绿化组合,组成前店后厂,布置在居住建筑底层。 (七)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形成防火隔离带,起到阻止火灾蔓延的分隔作用。 (八)工业区应注意满足消防用水量的需要。 (九)工业区的交通应便捷,消防车沿途必须经过的公路、桥梁应能满足其通过的可能,尽量避免公路与铁路平交。 二、工业区布局规划 (一)采取“合并、集中、撤消”手段对现状工业用地进行整合。 (二)规划限制城市中心(铁路以东以南、南湖大路以北、伊通河以西)地区的工业发展,对这一地区的现有工业进行有计划的搬迁和用地的置换;对城市中心外围
22、地区的工业,规划鼓励搬迁和工业转型。 (三)规划新增工业用地主要沿西南和东、北方向布置。中心城区的工业用地分6片进行布局,分别为铁北工业区、东部工业区、东北部工业区、汽车工业区、蔡家工业区、高新技术产业区。 (四)对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采用近远期相结合的办法治理,近期控制其规模,进行技术改造或转产、转向,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第344令),拆除邻近部分有影响的民居,开辟消防通道,留出一定防护间距,四周应不再开发居住区建设。远期创造条件搬迁。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宜设置环形消防车
23、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米的平坦空地。 (五)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 丙、丁、戍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18米。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与厂外铁路(中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与厂外道路(边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米。 (六)远期规划将易燃易爆企业迁至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及城市远景备用地以外。 第十八条 仓储用地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一、规划原则 (一)根据其类型和用途、火灾危险性、城市的性质和规模,结合工
24、业、对外交通、生活居住等的布局,综合考虑确定其方位、规模及与周围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防火分隔等。 (二)针对城市仓储区大量物资集散的特点,在布局上宜采取相对集中、分类储存的方式,并在运输上应规定交通道路和通行时间。 (三)煤炭、木材等易燃、可燃材料仓库、堆场,宜布置在城郊或城市边缘的独立地段。在气候干燥、风速较大的城市,还必须布置在大风季节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储罐和堆场的布置,要注意与使用单位所在位置方向一致,避免运输时穿越城市。 (五)仓库、易燃可燃气体、液体储罐、堆场应靠近消防水源充足的地方,满足消防水量的需要。 二、仓库、易燃可燃气体、液体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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