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单位的法律事务杂谈-课件.pptx
《民非单位的法律事务杂谈-课件.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非单位的法律事务杂谈-课件.pptx(73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社会组织联合会讲座系列与民非组织活动相关的与民非组织活动相关的法律问题简述法律问题简述一、什么是民非二、民非的议事规则章程三、常见的民非内部法律纠纷1、“股权”之争2、用工关系四、常见的民非外部法律纠纷1、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2、养老中的法律纠纷目录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等;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普通程序中未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指认律师;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未成年人、聋哑人、外国人等;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律帮助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对民非的初步印象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是我国第一家以专职律师为主体、专门从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公益机构。自成立以来,通过提供法
2、律咨询、办理援助案件、进行普法培训、开展实证研究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便捷、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引导他们合理表达诉求、依法有效维权。从2005年9月成立到2015年8月,中心共接待法律咨询案件65201件,涉及农民工超过20万人次,涉及金额5亿元以上,共办结案件10069件,帮助农民工挽回损失超过1.45亿元人民币,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你们不是民办的吗,怎么用政府资金呢?”“不是企业,那你们是什么?”“你们就是做志愿活动吧?”“你们不是非营利吗,怎么能收钱呢?”一、什么是民非组织修改意见稿中的变化根据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3、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2016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法人2016年9月1日实施的慈善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新修订的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
4、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大阵营。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营利与盈利营利谋取利润,即以赚钱为目的,但能不能赚到钱,无法保证,可能赚,可能亏。盈利收入减去成本后的剩余,即利润,也就是赚到钱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是提供社会服务,而不是为了通过经营活动来获取利润。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也体现在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普通企业法人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
5、财产可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民非的非营利性以一个非营利组织和一个公司做比较,两者都有董事会和员工,公司的运营模式是董事会做决策,员工执行,董事会成员拿大部分利润,员工拿定额的工资和奖金。而非营利组织依然是董事会做决策,员工执行,所不同的是如果组织运行良好,所获得的盈余是不可以进入董事会的口袋的,也不会是这个组织的大捐助者获利(和公司的投资者获利完全不一样),全部盈余必须投入组织运营中,帮助组织发展。按照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具体要求,一个社会服务机构要确保非营利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要具备非营利的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不能像
6、企业一样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二是产权清晰,组织应当以捐赠财产为基础开展活动,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三是有完善的非营利性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业务活动和财产管理使用公开透明、可问责。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民非组织的非营利性不代表不赢利,只是说举办人不能从中分取利润或红利。民非组织利润仅能用于民非组织自身的发展,而不能向出资人进行回报。也就是说,出资人投入公益性民非组织的财产属于民非组织所有,且在终极意义上已归属于社会,而非归属于出资人。
7、区别:公司的财产在终极意义上归属于股东。从民非组织中分取红利的手段简单粗暴型:收取的服务费用不入账,而采用进入举办者个人账户的形式直接由举办者(出资人)享有。这种方式简单,但如果被发现,面临被行政处罚甚至被吊销行政许可的风险。温文尔雅型:举办者另行直接设立或隐名设立一个营利性企业,该企业通过提供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知识产权许可等方式从民非组织收取各种服务费用或许可费用。该种方式合法合规,但存在一定的税负。按照慈善法规定,慈善活动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基金会、慈善会等以募集资金为专长的慈善组织向受益对象提供的资金物资等物质性帮助;二是志愿者向受益对象提供的志愿服务;三是社会服务机构等以专业服务为专长
8、的慈善组织向受益对象提供的无偿专业服务。慈善活动社会服务机构在慈善事业中的主要职责就是提供专业的慈善服务。慈善组织是社会组织中的一部分;不是全部的社会组织都会成为慈善组织;是否具备慈善组织潜质,关键看两方面:一、是否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其业务范围是否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范围;二、其运作过程中是否能真正落实非营利性,是否可以达到慈善法要求的信息公开、内部管理、公益支出标准等管理规定。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区别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
9、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中介服务、法律服务、以及其他类,共计十大类,除了中介服务和其他这两类的业务范围公益性不强,另外八类多数符合慈善法对业务范围的要求。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但申办社会团体的人员首先是中国公民,外国人目前在中国经商、居住等要
10、求申办社会团体的就不能审批。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在登记管理的分类上分四大块:一是学术性社会团体,指各个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各种类型的学术团体,如学会、研究会。二是专业性社会团体,指各个自然科学领域中的各种类型的学术团体,一般定为学会、协会、促进会。三是行业性社会团体,指社会经济发展领域中有行业调控职能的,或起到行业主导作用的社会团体,一般称协会。四是联合性社会团体,区别于以上三种类型的、跨行业的、有联合体性质的社会团体,如校友会、联合会、联谊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类型不属于条例规定登记的特殊团体有三种类型:一是参加政协的8大团体: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二是经过国务院批准
11、后,可免于登记的中国文联及其所属的社团组织。三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的、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如高校内部组织的社团组织;机关内部的书画、集邮等社团组织;不到社会上活动的。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X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相当于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理事每届任期 X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1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二、民非的章程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 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12、;(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理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召开的提前通知流程。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罢免和增补理事;(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四)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五)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听取、审议行
13、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九)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等事项;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沉默、从众、弃权均不适用。理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存档保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4、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和财务负责人;(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不是理事会成员的,列席理事会会议。本单位设监事 1 名。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15、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一)列席理事会会议;(二)检查本单位财务情况;(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四)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
16、之日起未逾5年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有以下8点的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17、日起未逾3年的;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几种情形,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如果存在以上8点情形的则不能担任。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
18、围,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应及时据实答复。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本单位在进行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进行财务审计。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通过终止的决
19、议后15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小组一般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清算工作的顺序:(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二)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三)偿还本单位债务;(四)处理剩余财产;(五)开展清算审计;(六)撰写清算报告。剩余财产的处理:(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三)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单位 法律事务 杂谈 课件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