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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组成员:李由,张艺,小组成员:李由,张艺,崔雨萌,崔雨萌,温温少欣少欣,曲晓晓曲晓晓代位求偿与委付原则代位求偿1、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代位求偿原则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在代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后,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求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2、代位求偿产生的原因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代位求偿原则的性质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该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代位求偿的条件(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
3、范围(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制内行使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在财产保险中的适用范围代位求偿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可以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只能得到补偿,而不能获得双重赔偿。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约定,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而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可以确定的。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
4、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005年7月20日,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方航空公司办理了货物托运手续
5、,委托航空公司运200台29英寸彩色电视机,总货款60万元。同日,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又在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飞机在降落时,发生机械故障,机身剧烈抖动,致使200台电视机全部损坏。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审查了全部有关材料,确认后,赔付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60万元。赔付后,向航空公司提出追偿。四方航空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保险公司起诉,航空公司为被告,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要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保险公司
6、是否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求航空公司赔偿?参考理论分析参考理论分析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1、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2、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
7、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1)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处取得的赔偿金额。(2)保险人依法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即被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不足弥补其实际损失时,被保险人还可就未能得到保险赔偿的损失请求第三者给予赔偿。(3)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
8、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3、在实践中有如下情况不适用代位请求赔偿:、在实践中有如下情况不适用代位请求赔偿:(1)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以维护自己合法的利益。(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3)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以使被保险人就自己的过错分担部分责任。(4)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
9、的权利,除非这些成员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以维护家庭经济生活的稳定。(5)没有代位追偿权的情况。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放弃赔偿请求权的案例史建华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全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史建华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史建华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常晓芙,遂转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永安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史建华找永安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4300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永安保险公司要求史建华告知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
10、权,但是史建华称肇事者是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她赔偿了,永安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后就拒绝赔偿。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1、史建华是否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2、本案中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3、史建华在免除肇事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参考理论分析参考理论分析(1)史建华有权不要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的损失,因为财产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2)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1条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
11、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因为史建华放弃了对肇事者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无权请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3)史建华不能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因为自己对唐某的弃权行为对永安保险公司也发生效力。2.5.2委付1、概念: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2、委付条件(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2)委付必须就
12、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3)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为有效。(4)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5)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1)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上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视为已经全损(2)实际全损是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发生全部毁损的情况,与推定全损相对应,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失去原有用途,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即货物的全部损失已经发生或者不可避免。例如船舶触礁后船货同时沉入海底;水泥经海水浸泡结块丧失使用价值。此外,船舶失踪达到一
13、定时期,例如已达半年仍无信息,也可视作实际全损。委付应注意的问题其一、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这就是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委付请求,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保险人接受委付请求,可先取得标的物的物权,然后赔付全部保险金额。如果保险人拒绝委付不影响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利。委付一经被接受,就不能中途撤回。其二、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而不能仅就一部分标的物请求委付,另一部分标的物不委付。因为委付是以推定全损为前提。同时,委付不能附有条件,如船触礁倾斜后,被保险人在提出委付的同时又附上条件:日后船若能修复,愿返还受领的保险金而要求返还船舶,这是不允许的。一般说来,保险人在接受委付前,都要事先加以
14、慎重调查了解,查明损失是否在保险责任以内,是否有扩大或超过赔偿的可能,以及对第三者责任,如清除航道的责任等。其三,委付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如经保险人接受并同意给付赔偿时,尚须从被保险人方面取得授权书,保险人据以取得对该项标的的代位求偿权,即行完成委付手续。委付成立后,可委付的标的物的权利自发生委付的原因出现之日起开始转移,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产权、利益和义务必须同时接受。由于标的物的产权已转移,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如果得到的利益超过所赔偿的保险金额,应当归保险人所有。同时,如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其索赔金额超过其给付金额的,也同样归保险人所有,在这点上,它与代位求偿权有所不
15、同。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1)代位求偿权只是一种 纯粹的追偿权,取得这种权利的保险人无需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接受委付时,既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也要承担该标的的产生的义务。(2)保险人得到的权利不同。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最多只能享有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的权利;在委付中,保险人则可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利,保险人可以接受大于其赔偿金额的利益。因为被保险人提出委付时,已放弃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保险人已取得保险标的的处置权,并可获得因处置而取得的额外利益。(3)代位求偿存在三方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和保险人,其保险事故由第三者引起;而委付仅仅存在两方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案例分析案例】某船东的船舶出航后下落不明,二个月后,被保险人(船东)向保险人提出委付申请,要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2000万元赔偿。保险人接受委付申请后,按保险金额全数赔偿给被保险人。1、事后不久,该船舶找到,被保险人能否将保险赔款返还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返还船舶?2、事后不久,该船舶找到,保险人将寻回的船舶以250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其他人,其处理船舶所获得的利益归谁所有?3、船舶找到后,由于燃油渗漏而将海面污染。保险人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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