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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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 年国家关于年国家关于轻伤轻伤、重、重伤鉴伤鉴定新定新标标准准(2014 年 1 月 1 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检察院察院公安部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司法部关于关于发发布布人体人体损伤损伤程度程度鉴鉴定定标标准准的公告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 1990070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 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国 家 安
2、 全 部 司 法 部2013 年 8 月 30 日人体人体损伤损伤程度程度鉴鉴定定标标准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3 术语和定义3.1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3.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3.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4 总则4.1 鉴定原则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
4、伤情为辅,综合鉴定。4.2 鉴定时机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 90 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
5、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5 损伤程度分级5.1 颅脑、脊髓损伤5.1.1 重伤一级a)植物生存状态。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c)偏瘫、截瘫(肌力 2 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2 重伤二级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75.0cm2 以上。b)开放性颅骨骨
6、折伴硬脑膜破裂。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 4 周以上。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j)外伤性脑脓肿。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p)外伤性尿崩症。q)单肢瘫(肌力 3 级以下)。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5.1.3
7、轻伤一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20.0cm 以上。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50.0cm2 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24.0cm2 以上。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h)脊髓挫裂伤。5.1.4 轻伤二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20.0cm2 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10.0cm2 以上。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 50.0cm2 以上。d)颅骨
8、骨折。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5.1.5 轻微伤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b)头皮擦伤面积 5.0cm2 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5.2 面部、耳廓损伤5.2.1 重伤一级a)容貌毁损(重度)。5.2.2 重伤二级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 10.0cm 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 15.0cm 以上。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 6.0cm2 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10.0cm2 以上。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 30%。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e
9、)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 1/2 以上。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 0.5cm 以上。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30%以上。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50%以上。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 3 枚以上。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 7 枚以上。o)损伤致张口困难度。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q)容貌毁损(轻度)。5.2.3 轻伤一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6.0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0、 10.0cm 以上。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4.0cm2 以上;多块面积累计 7.0cm2 以上。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30.0cm2 以上。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 1/4 以上。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 1/2。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 0.2cm 以上。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30%以上。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15%以上。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 1 枚以上。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 4
11、枚以上。n)损伤致张口困难度。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5.2.4 轻伤二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 以上。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3.0cm2 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 5.0cm2 以上。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8.0cm2 以上。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g)眼睑缺损。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j)一侧眼
12、睑闭合不全。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 以上。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15%以上。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p)舌缺损。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 2 枚以上。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s)损伤致张口困难度。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u)颧骨骨折。5.2.5 轻微伤a)面部软组织创。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 2.0cm2 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 4.0
13、cm 以上。 d)眶内壁骨折。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f)耳廓创。g)鼻骨骨折;鼻出血。h)上颌骨额突骨折。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 2 枚以上或者度松动 1 枚以上。 5.3 听器听力损伤5.3.1 重伤一级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5.3.2 重伤二级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5.3.3 轻伤一级 1
14、43=“2“a)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b)双耳外耳道闭锁。5.3.4 轻伤二级a)外伤性鼓膜穿孔 6 周不能自行愈合。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c)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 1/2 以上狭窄。5.3.5 轻微伤a)外伤性鼓膜穿孔。b)鼓室积血。c)外伤后听力减退。5.4 视器视力损伤5.4.1 重伤一级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 3 级。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 20o 以下(视野有效值 32%以下)。c)双眼盲目 4 级。5.4.2 重伤二级a)一眼盲目 3 级。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15、,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c)一眼视野半径 10o 以下(视野有效值 16%以下)。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 30o 以下(视野有效值 48%以下)。5.4.3 轻伤一级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d)一眼视野半径 30o 以下(视野有效值 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 50o 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5.4.4 轻伤二级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 1 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
16、络膜脱离。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 0.6cm 以上)。d)斜视;复视。e)睑球粘连。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5 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 0.3 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 0.2 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g)一眼视野半径 50o 以下(视野有效值 80%以下)。5.4.5 轻微伤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5.5 颈部损伤5.5.1 重伤一级a)颈部大血管破裂。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c)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
17、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5.5.2 重伤二级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d)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 级)。e)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i)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 30.0cm2 以上。5.5.3 轻伤一级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0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6.0cm 以上。b)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 10.0cm2 以上;多块面积
18、累计 12.0cm2 以上。c)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d)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e)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5.5.4 轻伤二级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5.0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b)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 4.0cm2 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6.0cm2 以上。c)甲状腺挫裂伤。d)咽喉软骨骨折。e)喉或者气管损伤。f)舌骨骨折。g)膈神经损伤。h)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5.5.5 轻微伤a)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b)颈部擦伤面积 4.0cm2
19、以上。c)颈部挫伤面积 2.0cm2 以上。d)颈部划伤长度 5.0cm 以上。5.6 胸部损伤5.6.1 重伤一级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iv 级)。b)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5.6.2 重伤二级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iii 级)。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d)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e)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f)肺破裂,须手术治疗。g)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 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 50%以上。h)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i)脓胸或者肺
20、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j)胸腔大血管破裂。k)膈肌破裂。5.6.3 轻伤一级a)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b)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c)肋骨骨折 6 处以上。d)纵隔血肿;纵隔气肿。e)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 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 20%以上。f)食管挫裂伤。5.6.4 轻伤二级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b)肋骨骨折 2 处以上。c)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e)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 1 周不能自行吸收。f)胸腔积血;胸腔积气。g)胸壁穿透创。h)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5.6.5 轻
21、微伤a)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b)女性乳房擦挫伤。5.7 腹部损伤5.7.1 重伤一级a)肝功能损害(重度)。b)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c)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5.7.2 重伤二级a)腹腔大血管破裂。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c)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d)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e)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f)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g)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h)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i)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j)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k)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
22、术治疗。5.7.3 轻伤一级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b)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 2.0cm 以上。c)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 2.0cm 以上。d)胰腺包膜破裂。e)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7.4 轻伤二级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b)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c)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d)胰腺挫伤。e)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f)肝功能损害(轻度)。g)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h)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i)腹壁穿透创。5.7.5 轻微伤a)外伤性血尿。5.8 盆部及会阴损伤5.8.1 重伤一级a)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b)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5.8.2 重伤
23、二级a)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 5.0cm 以上。b)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c)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d)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e)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f)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g)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h)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i)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j)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k)阴道重度狭窄。l)幼女阴道 ii 度撕裂伤。m)女性会阴或者阴道 iii 度撕裂伤。n)龟头缺失达冠状沟。o)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 50%以上。p)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q)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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