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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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车辆停放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或者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含路内停车泊位)。第三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高效利用、方便群众和确保交通安全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
2、工作的统一领导。设立停车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本辖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停车资源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提供规划、建设、经营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并落实规费减免、政府补助等相关优惠政策。第六条全市应当建立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停车信息,实时公布停车场及停车泊位的分
3、布位置、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对社会提供服务。政府停车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督促辖区内的停车场经营者按照技术规范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直接上传相关停车数据。第七条政府停车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应当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停车场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发现、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并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政府停车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涵盖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产业发展以及信息化服务等内容。经依法批准后,相关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九条政府停车场建设管理协调机
4、构应当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会同发展、城乡规划、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建设。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第十一条居民住宅小区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对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统筹设置临时停车设施。第十二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5、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强度、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采用差别化的供给方式,适时调整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位配建标准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第十四条建筑物依法变更用途,已配建停车位达不到变更用途后配建标准的,应按变更用途后的标准配建停车位或者增加停车场所。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建设项目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改作他用。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使用混凝土、沥
6、青或者砂石等进行地面硬底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二)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停车场交通标志标线,对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三)安装车轮定位器;(四)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设备,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停车场的出入口;(六)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并标明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七)按照有关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用电设备、线路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保证用电安全;(八)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应当实施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管理
7、,停车场的实时动态信息应当接入全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第十八条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且不得妨碍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公共场地、他人合法用地设置停车场。第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登记、移交接管等制度。政府投资建设以及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项目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应当按照移交接管制度的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按规定启用。法律、法规关于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地下停车场另有规定的
8、,从其规定。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二十条停车场投入使用后应当及时备案。政府停车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公开停车场备案和投入使用等信息。第二十一条政府停车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者,所得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额上缴财政,统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第二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政府停车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备案手续:(一)营业执照;(二)停车位类型、数量、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报送资料规范、齐全的,政府停车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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