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docx
《烟台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烟台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docx(5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烟台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实现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语 言文字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 规范汉字。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语言文字工作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指导、协调和 监督管理等工作。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 工商、金
2、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系统、本行业规范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第五条 下列活动应当以普通话作为基本工作用语:(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公、会议、接受媒体采访、面向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等活动;(四)商业、邮政、通信、文化、公路、铁路、航运、 旅游、银行、证券、保险、医疗等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面 向公众服务。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方言:(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3、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第七条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广播电 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实行普 通话等级制度。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 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讲解员、话务员、导 游和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以及其他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服务 用语)的相关人员,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 定的等级标准。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要全部参加普通话 水平测试,并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第八条 下列范围的社会用字应当符合规范汉字的要 求:(一)国家机关的公文、公用印章、名称牌、标志牌、 指示牌、标语牌、电子屏幕等;(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烟台市 国家 通用 语言文字 管理 规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