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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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技能人才评价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技能人才评价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工作人员及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 号)、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规2018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规20218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南京市辖区内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以下简称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坚持合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惩教结合的原则。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评价包括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技能竞赛等多元化评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机构是指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备案的组织实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的机构。本办法所称考生是指依据相关规定报名参加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评价的人员。
3、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参与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考务人员、监考人员、命(审)题人员、考评人员、技能竞赛裁判员、质量督导人员(内、外部)等,以及评价机构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第四条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负责对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对评价机构的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规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市鉴定中心负责全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支持、质量监管和违纪违规处理;负责培养、组建和委派全市外部质量督导员,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技能人才相关投诉举报,核查、认定和处理评价机构及外
4、部质量督导员的违规问题;负责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重大情况(以下简称评价要情)发现、处置等情况的跟踪和督办。各区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区鉴定机构”)负责属地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外部质量督导员委派、日常监督检查与违纪违规处理。评价机构应依据本办法,负责本机构评价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对考生、工作人员在评价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接受各级人社部门监督检查,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违规问题核查工作。第二章 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该科目的评价成绩。(一)携带禁携物品(包括与评价内容相关的书籍、资料、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以及规定以外的工具等)进入
5、座位(或考位)或未将禁携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拒不改正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或考位)参加评价,或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位),经提醒拒不改正的;(三)在考场(或考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提醒拒不改正的;(四) 在评价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操作),或宣布评价结束后仍继续答题(或操作)的;在评价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手势的;(五)在试卷(含答题卡、答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评价资料,下同)规定位置以外的地方书写本人信息;准考证上有与评价答题相关的文字、图像等信息的;(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
6、次全部科目评价成绩。(一)在评价过程中使用规定以外的带拍照、存储、传输或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相机、手机、耳机、U盘、手提电脑、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或其他电子用品的;(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评价内容相关资料等的;互相传递试卷、工件等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评价试题或答案(含未遂)的;(三)故意损毁试卷、工件或考试材料的;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的;(四)存在其他作弊但未对其他应试人员造成严重干扰。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全部科目评价成绩,且当年不得参加评价。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移送有关部门。(一)通过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非正当手段
7、取得参加评价资格的;(二)评价前以非正当手段获得试题或答案并进行传播的;在评价结束前,传播评价试题或答案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胁迫他人配合作弊、偷换工量器具或工件等的;(四)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评价或替他人参加评价的;(五)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与评价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的;(六)故意损毁评价设备(含视频监控系统)、材料,造成设备事故、人身伤害或设备主要零部件损坏的;(七)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严重扰乱考场以及评(阅)卷等评价工作场所秩序的;(八)其他影响恶劣或严重扰乱评价管理秩序的违规行为。第三章 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八条 工作人员违反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
8、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价机构取消其当年参加评价工作的资格,并由评价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一)对考生资格审查不严或纵容考生违规报名的;(二)违反考务管理或竞赛流程,不按规定按时领取、分发和收回试卷或相关材料的;(三)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的;或者对考场内作弊现象等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上报的;(四)未按要求核对考生证件;提示或暗示答题线索、思路或擅自对试卷内容进行解释的;擅离职守,从事与评价工作无关活动的;(五)未及时填写或未如实填写考场记录、擅自涂改考场记录的,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造成影响的;(六)其
9、他违反考务管理、考场规则、竞赛规则和工作人员有关规定行为的。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鉴定中心按管理权限取消其今后参加所有评价工作的资格,并由评价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一)在阅卷评分、评审或面试过程中,未按照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评审,或因失职造成阅评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的;(二)盗窃、损毁、偷换、违规涂改考生答卷、工件、评价成绩、考生信息材料、考场原始记录及其他有关材料,或在上述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三)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利用职权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利用工作权力,进行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五)违反保密规定,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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