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考试对交通肇事罪几个问题的重新审视.doc
《2023年司法考试对交通肇事罪几个问题的重新审视.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司法考试对交通肇事罪几个问题的重新审视.doc(8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对交通肇事罪几个问题的重新审阅内容提纲: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只能成为本罪的量刑情节,而不具有定罪层面上的意义。交通肇事罪成立的标准是,是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即别人重伤、死亡及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结果。只要交通肇事导致了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可构成本罪,而不问肇事者是否有能力补偿数额的多少。交通肇事罪为典型的过失犯罪,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共同过失犯罪。解释对上述问题的解释已经违反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基本理论。一、“逃逸行为”是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所有或者重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
2、现场的。”由此可见,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运送管理法规,导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所有或者重要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这一情节的,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运送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由此可知,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即为交通肇事罪所规定的“逃逸”行为,因此,解释已明确规定,“逃逸”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成为本罪的定罪情节。这样的解释到底是否具有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呢?笔者认为,解释把原本是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上升为本罪的构
3、成要件的情节,修改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明显属于越权解释。其不是在解释法律,而是在创制、修改法律,违反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理由如下:(一)解释为非法解释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送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从该条我们可以看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标准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至于导致多少重伤、死亡,导致多少公私财产损失方可成为重大交通事故,这需要有权机关的具体解释。从该条我们还可以明显的发现,“逃逸”行为仅具有量刑层面上的意义,而不具有犯罪
4、成立构成要件丰的作用。作为享有法律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只有权解释什么是重大交通事故,即明确界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适受重大损失”的限度,而无权修改该罪的构成要件。最高院把作为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解释为定罪情节,明显修改了本罪的构成要件,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严重违反。假如按照此解释指导司法实践,就会把某些原本为一般交通事故的行为当作交通肇事罪未定罪处刑。也就是说,对这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本来用行政法或民法上的制裁措施就可以达成阻止和防止其社会危害性的效果,却用刑法上的极其严厉的刑罚来处罚这种一般违法行为,那么,我们会不禁反问一句:这样做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吗?把这种行为上升到犯罪层面上来,
5、值得吗?(二)解释的这一规定不具有合理性对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我国刑法学者在表达上是基本一致的,如有的学者认为“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己导致了重大交通事故 ,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解决。”等等。可见上述观点都认为“逃逸”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的一种畏罪潜逃行为,申言之,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已经导致了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但是,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是逃逸行为。可见,我国刑法理论界也普遍认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不能成
6、为犯罪构成上的要件,其只能成为量刑层面上的情节,所以解释又不具有合理性。我认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送管理法规,导致了重大交通事故,行为人对这一事实是明知的,在此结识的基础上,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这句话重要包含两层意思:1、客观上,行为人违反交通运送管理法规的行为已经导致了重大交通事故,而不是一般交通事故;2、行为人主观上已经结识到了自己违反交通运送管理法规的行为已经导致交通事故。解释之所以把“逃逸”行为提高到定罪情节,是由于“逃逸”自身表现出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就负有“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
7、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值勤交通警察,听候解决”的义务。但行为人却不履行此义务,执意逃跑,反映了其主观上具有可责难的恶性;客观上,往往由于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会导致危害社会结果的扩大,如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重伤、死亡,公私财产因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而导致损失扩大等。从而,“逃逸”行为又表现出了其客观危害性。但是行为人的这种不履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只是行为人罪后的表现,不具有定罪层面的评价意义。假如“逃逸”前,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逃逸”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受害性就不具有刑法上的评价意义,更说不上定罪的意义了。也就是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8、,解释将先行行为的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实行的“逃逸”行为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理由是不充足的。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除少数特定的脱逃行为被规定为犯罪行为外,我国刑法尚没有对实行犯罪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后的畏罪潜逃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假如认为对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有必要予以犯罪化评价,那么我们是否应当反问一下:对行为人实行的任何犯罪行为之后的“逃逸”行为是否也有必要予以犯罪化评价呢?答案当然是否认的。在刑法没有明文将其规定为犯罪的前提下,其不具有定罪层面上的意义,充其量也仅是一个量刑情节。所以,依笔者之见,我们还是尊重一下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则的好,不要胡乱的解释法律。否则,就有也许法外定罪,
9、不利于保障人权。二、“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导致的损害还是不能补偿的数额犯罪的本质特性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涉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客观危害性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导致的有形的物质的损害。在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该罪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就可成立该罪。无论行为人对此客观损害有无补偿能力都不影响犯罪的定性。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交通肇事行为必须导致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才干成立本罪。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涉及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中“导致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之一。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
10、定,交通肇事行为只要导致了重大交通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就构成了本罪。至于什么是重大财产损失,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按 3-6 万元计算的。而解释第二条却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导致公共或者私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所有重要责任,无能力补偿数额3O万元以上。”但是刑法第133条从未把不能补偿数额的多少作为本罪成立的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可见解释修改了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属于非法解释。此外,我国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对任何犯罪,在合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被称之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具体含义是:对任何
11、人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干业绩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合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7)这一原则规定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要坚持这一原则,所以享有法律解释权的最高法院在解释法律时也要坚持此项基本原则。但是,回过头来,我们看一下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导致公共或者私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所有或重要责任,无能力补偿数额3O万元以上。”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在笔者看来,这句话重要有以下几层意思:(一)这里的“无能力”是指客观上肇事者不具有补偿能力;(二)“无能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3 司法考试 交通肇事罪 几个问题 重新 审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