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之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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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之析 案例一被告人龚建平于2023年至2023年期间,受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指派,担当全国足球甲级A、B组联赛主裁判。在此期间,龚建平利用职务之便,先后9次非法收受参赛方青岛颐中海牛、上海申花、浙江绿城、大连实德、山东鲁能、江苏舜天足球俱乐部赐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85 000元。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宣检经诉字(2023)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建平犯企业人员受贿罪,于2023年12月19日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龚建平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赃款三十七万元(2023宣刑初字
2、第32号)。被告人龚建平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一中刑终字第345号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龚建平上诉,维持原判。1 案例二2023年2月16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一批涉足球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被告人陆俊、黄俊杰、周伟新、万大雪分别利用其执裁足球竞赛的职务之便,为相关足球俱乐部及相关人员谋取不正值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被判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周伟新为谋取赌球赢利等不正值利益,对黄俊杰等名足球裁判员行贿被判处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2一、问题的提出同样是秉执球赛输赢大权的裁判员,同样是利用裁判的职务之便,为相关足球俱乐部及相
3、关人员谋取不正值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法院在对龚建平与陆某等四位裁判的身份认定上作出了截然不同结论。案例一中,虽然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则龚某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宣武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龚建平是国家工作人员,因而认定其构成受贿罪。案例二中,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将陆俊等四人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定罪量刑。值得一提的是对裁判身份的不同认定在定罪量刑方面所带来的巨大差异。依据刑法第163条第1款之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依据刑法第386条之规定,
4、对受贿罪的惩罚根据刑法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惩罚。依据第383条第1款之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严峻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两罪在量刑上的差异之大,同时也是明晰这一问题的意义所在。二、足球裁判人员的身份认定分析依据对裁判人员身份的不同认定,理论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上述案件的处理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裁判人员的上述行为不够成犯罪。缘由在于,中国足球协会虽然是具有行政治理职能的人民团体,裁判也必需要听从中国足协的治理,向其交纳注册费,但其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行业治理关系,并非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而且,足球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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