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部分探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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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局部探讨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局部探讨关于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局部探讨 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将各自把握的一定范围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展示,这种制度即证据开示制度。近来,刑事诉讼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在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有关进展了探讨,现将探讨中的局部观点述要如下:一、在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现实意义第一,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实现诉讼公正。刑事诉讼是一个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各项诉讼制度设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尽量拉近程序参与者对案件事实的熟悉同犯罪事实之间的间隔。建立此项制度能够促进控辩双方充分的信息交流,并以此弱化对抗制审判方式带来的副作用。在实行
2、控、辩举证具有对抗特征的诉讼程序中,控、辩双方可能采取各种“竞技”手段进展攻击、防御,同时削弱对方的进攻和防御能力。因此需要在制度上解决以封闭信息作为“竞技”手段的题目。否那么,法庭审判将变成一场与查明事实*尽不相干的司法竞技对抗。第二,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开庭审判前有权了解被指控的事实上和证据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性原那么的应有之义。然而,由于新的刑事审判方式取消了卷宗移送方式,被告人的这一权利将大打折扣。证据开示制度,无疑会将这种因立法改变而给被告人权利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由于依此制度,被告人可以通过其辩护律师,知悉支持起诉的证据,并有针对性地预备辩护。同时,通过证据
3、开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还可以了解到检察机关所把握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这些证据无疑会成为支持辩护的强有力的理由,尤其是在我国辩方收集证据的条件和手段远远不及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的情况,这一作用更为明显。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证据开示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没有证据开示,被告人便没有保障辩护权的充分行使的手段,控辩双方程序意义上的同等对抗那么将成为一句空话。第四,设立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由于进展了证据开示,控辩双方进展了充分的预备,法庭中的质证就能做到有的放矢,证据信息能够在庭审中得到充分的交流,这无疑有利于法庭对案件事实形成正确的判定。也只有这样,真正意义上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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