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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备案号:安徽叉车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AC Q/AC 200232005 10t45t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2005-06-21 发布 2005-06-25 实施 安徽叉车集团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公司开发的 10t45t 叉车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制订的产品标准,为规范设计、生产,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编制时参照了 JB/T 239110t 平衡重式叉车技术条件、JB/T 3300平衡重式叉车整机试验方法等标准。本标准由安徽叉车集团公司标准信息研究室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英 10t45t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吨位柴油液力传动平衡重式叉车(以下简称叉车)的技术参数、要求
2、、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保证期等。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起重量为 10t45t(不含 10t)的叉车。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3846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 滤纸烟度法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 9286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划格试验 GB 10827 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 GB/
3、T 13306 标牌 JB/T 3300 平衡重式叉车 整机试验方法 主要技术参数 主要技术参数 叉车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叉车主要结构尺寸制造极限偏差见表 1。表 1 叉车主要结构尺寸的制造极限偏差表 叉车主要性能参数的极限偏差见表 2。表 2 叉车主要技术性能参数的极限偏差表 4 要求 基本要求 叉车后桥的空载负荷率与设计值的偏差应在 05的范围内。叉车所选用的发动机、液力变速箱、液压元件、驱动桥、转向系统零部件、电气元件、轮胎等配套件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文件要求,入厂时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必要时对入厂的配套件进行质量合格复检。发动机的功率应采用
4、 1h 标定功率。传动系统不得有异常噪声,变速箱不允许有自动脱档、串档、滞排现象。动力换档应平稳无冲击。叉车用制动器的性能必须符合 GB 10827 的有关规定。在标准载荷状态下叉车门架(或货叉架)向前倾斜速度最大值不超过 12/s。货叉自然下滑量和门架倾角的自然变化量:对二级门架其后 10min 货叉自然下滑量不大于 100mm;门架(或货叉)倾角的自然变化量不大于 1。电气系统应保证良好的绝缘,控制部分应灵敏可靠,根据使用场所要求,叉车信号和照明装置应符合 GB 10827 并应参照 GB 4785 的有关规定。叉车外露表面应光洁、美观。油漆应均匀,不应有裂纹、起皮、堆积及起泡等缺陷。按
5、GB 9286 的规定进行试验,漆膜的附着力应不低于 2 级质量要求。每层漆膜厚度为 2535m,漆膜总厚度为 75140m。液压油污染度不大于 11 级。新产品及转厂产品在鉴定前必须通过 1000h 工业性试验,平均故障间隔时间130h。强度 叉车用起重链条的安全系数不得低于 6。高压软管以三倍的最大工作压力进行静压试验,保压 60s,不得有渗漏及接头脱离现象。叉车结构及属具必须具备足够的强度,进行倍额定起重量超载试验后不得有永久性变形和损坏。叉车门架偏载试验后,门架、货叉架、货叉不得有永久性变形;试验过程中,门架之间、货叉架与内门架之间运动自如,无阻滞现象及异常响声。使用性能 叉车采用动力
6、转向,转向应轻便灵活。原地转向操纵力应不大于 30N,左右转向作用力相差不大于 10N。当叉车以最大速度直线行驶时,不准有明显的蛇行现象。叉车用制动器的最大踏板力不得超过 700N。叉车在标准载荷运行状态下,坡道停车制动,车轮不滚动,不滑动,其手操作力不大于 400N。在标准无载状态下,叉车行车速度(202)km/h 时(最高车速不到 20km/h,取其最高车速),制动距离不大于 7m。叉车在额定载荷时应能进行起升与运行联合操作。超载 10时,门架起升系统、液压系统不应有泄漏及异常现象。叉车经 1000h 工业性试验后,主要性能指标的变化值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工业性试验后叉车主要性能
7、指标变化 安全、环保要求 叉车门架必须具备前倾自锁装置。启动发动机时,换档手柄必须处于空档位置,处于其它位置时不能启动。叉车总电源必须有钥匙开关装置,以防止非司机启动。叉车门架应设有防止货叉架升到最高位置时脱出的限位装置。叉车整机密封性能良好,在额定载荷的正常作业情况下,各部位不得有泄漏现象。叉车的车外最大允许噪声值应不大于 100 dB(A)。叉车烟度值应不大于 5 波许,其测量方法按 GB 3846 的规定进行。5 试验方法 叉车各项试验方法按 JB/T 3300 的相关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 出厂检验 叉车必须逐台检验,由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方可出厂。检验项目 本标准中、(附着力不做)、条
8、、条及表 1 中满载最大起升、下降速度、最小外侧转弯半径、满载最大运行速度、门架前后倾角、满载最大爬坡度。合格判定 叉车的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四章的要求。如有不合格项,经调整后仍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型式检验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检验项目 本标准第四章的所有项目及要求。合格判定 任意抽取一台叉车,其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四章的要求。如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 在叉车的明显而又不易碰坏处固定产品标牌,标牌的尺寸及内容
9、应符合 GB/T 13306 及 GB 10827 的规定。在司机醒目处,固定“负荷曲线”标牌,标牌尺寸应符合 GB/T 13306 的规定。在门架外侧应标有安全标志。在叉车车架的明显位置应有钢字顺序号标记。包装 叉车一般不包装,如用户有特殊要求,则按合同执行。叉车出厂应附带下列文件:a)使用维护说明书;b)产品合格证书;c)装箱单及随车工具清单;d)零件目录。运输 发货前应做到:a)对所有随机附件和工具应有防锈或其它防护措施;b)对叉车所有外露的未喷漆件表面涂防锈油;c)必须加铅封的液压元件,在铅封前须经检查人员批准;d)对所有润滑部分应注入足够的润滑油脂;e)叉车上所有有相对运动的零部件必须作相应的固定。贮存 叉车不能长期露天贮存。8 质量保证期 在用户遵守产品的安装和使用规则条件下,产品自交付用户之日起 12 个月内,产品确因制造质量不良而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无偿为用户修理或更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