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110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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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 78 号)作如下修改: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
2、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办法 (2000 年 4 月 4 日建设部令第 78 号发布,根据 2009 年 10 月 19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
3、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五条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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