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清单资料.doc137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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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环境类 CM/JL-5.4.5-01 序号 目录 类别 名 称 代号/文号 生效/修 适用内容 正日期 一、综合环保 十届人大 1-1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 国人民 2.1-2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 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3.1-3 综合 法 2004 年 3 月 14 日 2015 年 11 月 1 日 2015.01.01 第 26 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 9 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 段侵占或
2、者破坏自然资源。”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一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3、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
4、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 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 表大会常 5.1-4 务委员会 评价法 第三十次 会议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
5、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2011.7.1 参考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6、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 布。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2003 年 11(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月 3 日(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
7、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 2 6.
8、1-4 综合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综合 7.1-5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环保 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 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 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国家环境 第十二条 下列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由本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保护总局 2003 年 11(二)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罚款处罚,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 局务会会 月 3 日 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议通过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
9、原则,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缴纳生态环境补偿费,专项用于生态环 境治理。征收及使用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 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 2005 年 3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
10、明报送审批机关。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月 25 日河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北省第十 使用。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建成后,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届人民代 2005 年 5 不得投产使用。表大会常 年 1 日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 务委员会 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 第十四次 定排放污染物。会议修订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和排放方式、去向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改
11、变前 十五日内向原申报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吊销,应当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污染物集中处理或者从事环境保 护设施专业化运营。不集中处理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发现排污单位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 生重大变化,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并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第三十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并 3 负责治理污染。征收的排污费应当按照规定用于污染防治,不得挪
12、作他用。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第三十二条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 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三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当实行清洁生产,采取不断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控制污染,提高资源利用 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凡国家和本省规定淘汰的能耗高、污染严重的产品、工艺、设备
13、,应当停止生产、使用。不具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工业企业,不得从事可能造成污染的生产活动。第三十六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 复利用率,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含有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 达标后方可排放。严格限制在地下水采补失调地区、海水入侵地区和地面沉降地区开采地下水。第三十七条禁止在经营活动中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向大气排放工业粉尘、烟尘和工业废气、二氧化硫、机动车尾 气、恶臭等有毒有害气体,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防尘措施,
14、防止污染大气。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淘汰氟利昂等消耗大气臭氧层 的物质。第三十九条使用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噪声源,应当采取消声防振措施,产生的噪声、振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产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期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 的各种活动。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 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予以 公告。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
15、施,制止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第四十二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立即向事故 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4 二、大气污染方面 第四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绿化责任制、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扩大地面铺装面 积、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减少市区裸露地面和地面尘 土,防治城市扬尘污染。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 8.2-1 大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主席令 32 2015.8.2 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16、。防治法 号 9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扬尘污染的控制状况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 依据之一。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 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 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第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 和技术改造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 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
17、境保护部门检验,符合下列条件:(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效果达到设计标准;9.2-2 大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2000.4.2(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防治法实施细则 9(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 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须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设置焚烧炉集中焚 烧。城镇建筑施工熔化沥青使用固定熔化装置时,应当采用密闭方式。10.2-3 大气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 1997.1.1
18、表 2 颗粒物 无组织排放 其他 996 河北省第 第七条 拥有大气污染物固定排放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持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 八届人民 者应当按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和种类、数量、浓度、方式、时间排放污染物。代表大会 11.2-4 大气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6.3.1 常务委员 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保证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会第 23 次 并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会议通过 5 12.2-5 大气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 例 2001 年 1
19、月 1 日起 施行,2006 年 11 月 25 日河北省 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 议批准修 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故障、检修等原因无法正常运行的,应当向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第九条 国家和本省公布限期淘汰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 省的规定限期淘汰,并从公布之日起,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第十一条 对超过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 业、关闭。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大中型中外(含与省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特殊污染严重的企业的限期治
20、理或者停业、关闭,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或者停业、关闭,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个体经营者的限期治理或者停业、关闭和饮食服务业炉灶、非工业生产用锅炉的限期治理或者停止使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七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磨擦片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第十八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和运输车辆的管理,防治扬尘污染,加热沥青,必须使用带有烟尘、废气处理装置的密闭加热设备。第十九条 在石家庄市石环公路以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因特 殊情况不能使
21、用商品混凝土的,须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石家 庄市市区从事建设施工和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应当实行围挡作业,施工现场要采取硬化路面、覆盖堆土、定时洒水等保洁措施,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防止扬尘污染。第二十条 石家庄市市区从事饮食服务的企业及其他各单位和建筑工地应当使用液化石 油气、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定期维护保养,油烟排放达到国 家规定的标准。从事饮食服务零散摊点的炉灶,应当使用清洁能源或者固硫型煤。石家庄市市区禁止从事露天烧烤。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 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
22、。建设施工确需露天加热沥青的,应当使用 带有废气处理装置的密闭加热设备。6 正 第二十六条 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年度检测,应当与在用机动车的年度安全检测一并 进行。承担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的单位,应当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督。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机动车的年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在用车辆进行抽测。第二十七条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三、固体废弃物方面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
23、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 13.3-1 固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1996.04.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污染环境防治法 01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第
24、三十三条 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 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 染环境。14.3-2 固废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08.8.1 HW12 染料涂料漆物(废油漆桶等)HW21 含铬废物(废硒鼓、墨盒等)、HW08 废矿物油(油棉 纱、油手套等)、HW29 含汞废物(废电池、日光灯等)、HW42 废有机溶剂 2002 年 3 第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贮存、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投入 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环境风险评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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