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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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省境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细则。依法必
2、须招标的其它工程类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 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业管理工作及行政监督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如下:(一)管理权限1.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省级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2.市(州)水利(水务)局: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州)级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会同水利厅具体负责辖区内跨市(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具体承担水利厅委托的开标评标活动现场行政
3、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受理处理等事项。3.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辖区内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二)职责界定1. 招标投标活动行业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依法对招标项目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 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主要包括:监督招标人提出的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方法等方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进行事后备案并监督招标投标过程合法性和规范性;对开标、评标实施现场
4、监督;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举报。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开标、评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进入省、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进行记录,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和工作质量负
5、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组织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初步设计文件(实施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招标。确需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前开展前期工作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可以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所带来的风险和后果自行承担。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
6、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对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招标限额以下项目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的规定。第十条 水利厅直接监
7、管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事项,自2020年 月 日起统一实施招标事前报告,事后告知性备案,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形式。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应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核准招标事项;(二)核准为委托招标的,按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三)编制招标文件,提交招标事前报告表;(四)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五)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六)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撰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七)公示评标结果等相关信息;(八)确定中标人;(九)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
8、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十)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公示合同签订主要情况;(十一)编制招标投标工作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和归档资料备案。第十二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四川省水利厅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的主要特点和实际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严谨严密,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招标文件应统筹兼顾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公平性和质量性等要求,从规范投标保证金提交、规范关联企业投标、适度设置投标准入条件、规范综合评审要素及评分设定、严控综合评审自由裁量、规范引导评标价格等方面全面、系统地采取各种措施有效防范围标串标和恶性竞标
9、。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布(售)前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事前报告表(按照附件1格式编制)。第十四条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补遗(澄清)书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招标文件(含所有辅助资料)和招标文件补遗(澄清)书报送(交易系统推送)至对项目具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招标人事后备案按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澄清、补遗)、评标结果、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情况、招标投标工作书面总结报告内容装订成归档资料,在招标项目无异议和投诉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后15日内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事后告知性备案,不免除招
10、标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澄清、补遗)应当在对项目具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网站发布并提供免费匿名下载。提供公开下载的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清除地形图、重要结构物的坐标及水文地质资料等涉密资料。开标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投标报名或资格审查环节。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现场发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文件及参考资料的,招标公告中应当载明发售时间及地点,且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任何身份证明,不得将未到现场购买技术文件及参考资料作为拒绝接受投标文件或否决投标的原因。第十七条 招
11、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布(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20天。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负责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异议和投诉受理机构的名称、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的主要特点和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性要求,科学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
12、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不超过3个符合一定指标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对类似工程业绩的指标要求仅限于工程规模、总投资等量化指标,要求原则上控制在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指标的2/3以内。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18项不合理限制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同样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主要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13、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主要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本细则所称主要人员是指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员。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
14、低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批准的工程造价并结合市场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应部分。招标人应当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川财投201536号)文件规定进行最高投标限价与初步设计概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勘察设计及施工监理招标,招标人可参照国家颁布收费标准测算确定最高投标限价,但应控制在同口径批准概算(或估算)内。施工招标,招标人应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为基础,按标段分别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据此测算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同口径批准概算。最高投标限价与同口径批复概(预)算价相比较应控制在10%的
15、范围以内,其中暂列金不宜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净价(扣除暂列金)的5%。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对依法保留的各类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招标人不得强制规定或约定以现金形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缴纳,招标人可视情况在工程计价款中滚动预留不超过1%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但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总额不得高于合同价款的5%。招标人不得以任
16、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最高投标限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依法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投标人,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应当由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若基本账户银行不能开具,可由该银行系统内其他支行及以上银行出具。采用除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合法、真实、有效,投标人应承诺授权招标人到出具凭
17、据的相关单位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不得违规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歧视性条款:(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
18、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等,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主要特点以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与投标人的信用情况挂钩。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水利部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统一发布的信用评价
19、结果设置一定的信用奖惩措施(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选择下列措施的一种或多种或其他适当的措施)。(一)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超过10分或10%的信用考核得分。按照现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标准招标文件要求,对信用评级为级、级、级、B级、C级的分别赋予相应分值(或折减系数)。参加项目投标时没有信用评价结果或信用评价结果超过有效期的,一律不予折算评标价或赋分。(二)对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参照信用评价为C级的从业单位执行。第二十九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
20、进行招标。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一)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单独或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二)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章 投 标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指是否
21、为本单位人员)和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第三十二条 实行纸质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实行电子化投标的,按相应电子化流程办理。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者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
22、先确定的地点。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公开进行开标:(一)招标人签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二)出席开标会的投标人签到;(三)开标会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通报投标文件递交情况;(四)主持人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及监督人名单,并询问投标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宣布会议议程及会场纪律;(五)监督人员和参会投标人的代表共同检查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无异议后进入下一步程序;(六)工作人员开启投标文件并进行唱标;(七)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开标记录;(八)开标会结束,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等送封闭评标区。招标投标活动全流程电子化运行的按照相应公共
23、资源交易平台具体管理要求执行。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或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应从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含澄清、补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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