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中两类合同的法律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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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建设中两类合同的法律思考合同法第396条规定:“托付合同是托付人和受托人商定,由受托人处理托付人事务的合同。”托付监理关系中,发包人是托付人,监理人是受托人,双方商定的内容是由监理人处理发包人关于工程监视的事务。依据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工程的建立分别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展,发包人与监理人只能就工程的监视问题进展商定,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只涉及“工程监视”不涉及“工程建立”。综上,托付监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应当为托付合同,在合同纠纷详细涉诉时,案由应当定为托付合同,而不应当是建立工程合同。2、装修(装饰)合同的法律性质依据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
2、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由此可见,装修行为属于建立行为,装修活动属于“建筑活动”,装修合同属于建立工程合同。但实务界对于装修工程的理解则各不一样。实务中,装修这个词一般连着装饰构成装饰装修这个词语组合。装修和装饰有没有区分,什么是装修,什么是装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人认为应区分装修和装饰的区分从而划分装修合同和装饰合同的不同法律性质,前者为建立工程合同,后者为承揽合同。依据工程惯例的一般理解,装修主要是对工程整体的修饰、美化,它可以被看作是全部工程的一个分项,装修工程的规模一般比拟大,有时会涉及工程主体构造的拆、改、变动等,需要具有相应
3、资质的装修企业进展建立。因此,在这种状况下的装修合同,应定为建立工程合同。装饰主要是对工程局部的修饰、美化,其规模一般比拟小,一般状况下不需要对主体构造有所变动。比方实务中购房小业主与装修公司或个人签定的房屋装饰合同。在这种状况下,不宜把这种小规模的装饰行为视为建立行为、“建筑活动”,从而把合同性质定为建立工程合同;而应当依据实际状况把这种小规模的装饰行为视为定作行为、承揽活动,将合同性质定为承揽合同,避开实务中的资质、效力之争。固然,由于目前对于装修和装饰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且各方理解不一,以上关于装修(装饰)合同的法律性质,仅代表个人观点。至于案件涉诉后的详细法律认定和适用,有赖于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案件的详细状况和法律的精神进展判别,在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前,属于司法裁量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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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 建设中 合同 法律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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