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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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视,促进教育事业安康科学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进展监视、检查、评估和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团,辖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室。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辖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监视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督导职责,业务上承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 教育督导必需依法进展,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鉴定性评估与进展性评估相结合,坚持监视与效劳相结
2、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发挥鉴定、鼓励、导向、调控的功能。 第五条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中与教育相关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本市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六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确保教育督导工作所需要的人员编制、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对在教育督导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 职 责 第七条 市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制订本市教育督导工作的制度、规划、规划、方案,并按权限组织实施,指导辖市(区)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状况进展督导;
3、 (三)对本市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进展教育督导; (四)组织市、辖市(区)督学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科学讨论; (五)参加组织协调和开展全市教育评估工作; (六)完本钱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制订本辖市(区)教育督导工作的规划,并负责实施;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状况进展督导; (三)对隶属本辖市(区)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进展教育督导; (四)组织本辖市(区)督学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理论和实践的科学讨论,总结推广督导工作阅历; (五)
4、完本钱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督 学 第九条 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教育督导机构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包括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 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专职督学按干部治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由同级人民政府从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中聘任,每届任期二年。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均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督学证书,具有同等教育督导职权。 第十条 督学在教育督导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被督
5、导单位提出表扬或批判意见,并可视状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二)发觉有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害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状况时,有权依法马上予以制止,并通报被督导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催促其严厉处理; (三)受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托付,负责相关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反映状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督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宪法确定的根本原则,喜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识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高级教师职称,有十年以上从事学校教育工作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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