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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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公司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规定_物业经理人 集团总公司因公出国人员护照治理规定 第一章 附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治理工作,防止因护照散失在个人手中而可能发生丧失、被人利用等问题、依据外交部关于因公护照治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通过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下简称外办)申办护照的因公出国人员。 其次章 护照的统一保管 第三条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作为公司的外事职能部门负责统一保管本公司全部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包括外地公司人员由总公司外办申办的因公护照。 第四条护照由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护照登记制度,每半年清理一次,保管人员定期向总公司外办主任汇
2、报清理状况。保管人员调离时应交接清晰。 第五条本公司因公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15天内将所持护照交回总公司外办统一保管。因公出国人员再次出国时,凭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任务通知书(参与外单位组团出访)从外办取回护照。如因特别状况不能按期上交的,应写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外办审核,呈总公司总经理批准。无故逾期不交者,每过一天罚款100元(于当月发放工资时兑现)。 第六条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持照人应在得到不再出国通知后一周内将护照交回外办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常驻国外机构人员临时回国,假如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护照可由持照人自己保管;超过15天者,所持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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