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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租赁登记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宅;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商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连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全部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连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
2、的,其继承人应当连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连续承租。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商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行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连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全都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患病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政府房地产治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
3、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政府房地产治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全部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托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托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政府房地产治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政府房地产治理部门托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由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
4、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根据租赁合同的商定,享有权利,并担当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其次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商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商定由出租人修缮的
5、,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准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商定。 其次十二条 承租人必需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其次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惜并合理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护建或增加。确需变动的,必需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答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其次十四条 承租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
6、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构造或转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值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展违法活动的; (七)有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其次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全部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士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方法,应当根据财政 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治理的暂行方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政府房地产管 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公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房
7、屋租赁合同转租 其次十六条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其次十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局部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其次十八条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需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其次十九条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商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担当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房地产治理部门对责任者赐予行政惩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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