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出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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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出台 12 月 30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12 月 30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 3 号,下称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 万元”调整为“5 万元”,规定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 20 万元”。管理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实施。依据管理办法,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达到以下标准,金融机构应当报告大额交易:1、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
2、标准均为人民币 5 万元以上、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等。2、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外币等值 20 万美元以上。3、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 万元以上、外币等值 10 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 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对于跨境资金交易,金融机构也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央行相关负责人指出,“比如,自然人通过银行机构利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向境外汇款 1 万美元,则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需将此交易作为大
3、额交易上报。”同时,央行特别提出,“按照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与现行 2006 年版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要求,同时删除原规章中已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在监测标准上,管理办法调整了部分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新增规章适用范围、大额跨境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等内容。在适用范围上,除银行、证券、期货等已覆盖的机构外,新增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在
4、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上,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 万元”调整为“5 万元”,并新增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 20 万元”。此外,管理办法还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和可疑交易报告时限,并对交易报告具体要素内容进行调整。对于可疑交易,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对交易报告要素内容,增加“收付款方匹配号”、“非柜台交易方式的设备代码”等要素,删除“报告日期”、“填报人”和“金融机构名称”等要素,设计了要素更加精简的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之所以将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从现行
5、的人民币 20 万元下调为 5万元,央行做出了三点解释,一是加强现金管理作为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国际上现金领域的反洗钱监管标准大都比较严格;其次,居民的现金使用偏好正发生转变,非现金支付工具普及,为强化现金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最后,“我国反腐化、税收、国际收支等领域的形势发展也要求加强现金管理,防范利用大额现金交易从事腐化、偷逃税、逃避外汇管理等违法活动的风险”。对于新增的自然人客户“人民币 20 万元以上”的大额跨境转账交易报告标准,则主要是在沪港通和深港通相继开通、境内居民个人跨境业务逐步放开的背景下,考虑到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会更加频繁,“设计专门的人民币报告标准,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人
6、民币跨境交易数据,开展风险监测”。央行表示,“对自然人客户大额跨境转账交易报告标准确定为人民币 20 万元以上,可以加强对跨境人民币交易的统计监测,更好地防范人民币跨境交易相关风险。”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是央行结合国内工作实际和国际标准,对现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2 号)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1 号)两部规章进行修订、整合的结果。央行表示,管理办法在规章层面明确了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新要求,有助于金融机构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有效性,有助于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助于维护中
7、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有助于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考虑到金融机构进行制度修订、交易监测标准自建及系统改造需要一定的时间。管理办法在发布后、生效实施前,给予了金融机构半年时间的过渡期,定于 2017 年 7 月 1 日生效实施。未来,为指导金融机构有效执行管理办法,央行表示,将充分听取金融机构意见和建议,尽快发布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可疑交易接续报告、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流程等具体工作要求,并结合行业最佳实践,发布金融机构制定交易监测标准的相关指引,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建立健全交易监测标准、完善交易监测系统等工作,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指导和培训。同时,人民银行将发布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的具体报告格
8、式和填报要求,指导金融机构做好交易报告数据接口及相关系统开发工作。“人民银行也正在抓紧建设反洗钱监测分析二代系统,为开展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监测分析提供更为强大的系统支持”。相关解读 一、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与主要意义是什么?管理办法结合国内工作实际和国际标准,对现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2 号)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1 号)两部规章进行了修订、整合。上述两部规章自 2007 年实施以来,在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阶段,对于指导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反洗钱工
9、作的深入推进,防御性报告过多、有效报告不足等实施当中的问题逐渐显现,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为此,人民银行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 号)、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 号)等规范性文件,对金融机构如何有效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避免简单通过系统抓取报送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交易等问题进行规范。2012 年,人民银行在全国选择37 家法人金融机构开展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要求试点机构结合自身情况自主定义交易监测标准,结合人工分析,以合理怀疑为基础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这些工作为修订现行两个规章、出台管理办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
10、,现行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也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反洗钱以及打击、遏制相关上游犯罪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大额交易报告标准进行适当调整。2014 年,人民银行正式启动规章修订工作,反复研究论证,并在全国范围内两次组织征求金融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管理办法在规章层面明确了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新要求,有助于金融机构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有效性,有助于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助于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有助于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二、要求金融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主要考虑是什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是金融机构应当履行
11、的三项核心反洗钱义务之一,也为人民银行依法开展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分析奠定坚实的数据基础。实践中,金融机构通过系统自动抓取报送大额交易,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留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开展交易监测分析,发现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以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为基础,人民银行开展主动分析、协查分析和国际互协查,依法向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与相关部门一起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维护金融安全。三、与现行规章相比,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是什么?管理办法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
12、保存等要求,同时删除原规章中已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二是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 万元”调整为“5 万元”,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和可疑交易报告时限。三是新增规章适用范围、大额跨境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等内容。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 20 万元”。四是对交易报告要素内容进行调整,增加“收付款方匹配号”、“非柜台交易方式的设备代码”等要素,删除“报告日期”、“填报人”和“金融机构名称”等要素,设计了要素更加精简的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四、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什么时间生效?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3、依法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是管理办法新增的适用范围。管理办法于 2017 年 7 月 1 日生效实施。考虑到金融机构进行制度修订、交易监测标准自建及系统改造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管理
14、办法在发布后、生效实施前,给予了金融机构半年时间的过渡期。五、管理办法对大额交易报告的具体要求是什么?跨境资金交易是否需要报送大额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为: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 5 万元以上、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二是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外币等值 20 万美元以上。三是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 万元以上、外币等值 10 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 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对跨境资金交易,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大额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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