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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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 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工商办字200717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维护食品等产品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消费安全,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入学习宣传特别规定,进一步增强工商执法人员和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强调和重申了监督管理部门间的
2、协调配合,是一部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规,对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的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特别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和广大食品等产品经营者深入学习特别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贯彻特别规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全面领会精神实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落实特
3、别规定的教育培训力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方法,集中时间对工商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省和市、县工商机关既要抓好本级工商干部的培训,又要抓好本地区基层工商所全员培训和一线执法骨干的专题培训。总局将举办专题培训班,对省级工商局主管领导和处长进行培训。教育培训要突出重点,不仅要全面学习掌握特别规定的每一项具体条文,而且要深刻领会特别规定的精神实 质,准确理解特别规定的特点和主要内容,紧紧把握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抓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再学习,尤其要弄清特别规定与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关系,切实做到全面掌握、综合运用、
4、依法行政。(三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社会环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特别规定,把社会宣传与监管工作进社区、进乡镇、进市场、进商场、进超市、进企业结合起来,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现场咨询、在媒体或居民区开辟宣传专栏、以案说法、举办培训班等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宣传特别规定。还可以与“五五”普法相结合,扩大社会宣传。通过广泛宣传,努力使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熟悉应该依法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广大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二、加大对食品等产品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市场消费安全(一严格市场主体准入,确保生
5、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按照特别规定关于食品、药品及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条件的规定,进一步严格和规范登记注册程序。对按照规定应当取得前置审批的,要坚持先证后照,未依法取得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对前置审批的项目以及根据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掌握的后置审批项目,要在经济户口管理软件中予以特别标注;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及工商部门职责的,应依据特别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前置或者后置审批的,会同或配合相关审批部门依法处理;对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的,要根据有关部门的通报和市场检查情况,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逾
6、期不办的,依照特别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者,应在工商行政管理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及时予以公布。(二强化对食品等产品质量监测,大力推进商品质量分类监管。按照特别规定关于对生产经营者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总局制定下发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意见,突出对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集中、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等重点商品和问题多、危害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以及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专业门店等重点场所,有针对性地开展质量监测,并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要建立健全“经营者自检、工商抽检、消费者送检”相结合的
7、质量监测体系,要针对不同类型的食品和商品,采取定向监测、跟踪监测和快速监测等多种方式,善于运用质量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及时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和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不仅要依法处理,而且对涉及生产、消费环节的要及时书面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要加大配备快速检测设备、设施的工作力度,原则上每个工商所至少配备一个快速检测箱,有条件的县(区工商局要配备一台快速检测车或功能比较齐全的快速检测 设备。要根据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散装食品和现场加工制作食品、包装食品、进口食品等不同商品的特性,结合食品风险度,积极开展商品质量分类监管,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农产品,重点加强农药兽药残留
8、、甲醛含量、水分含量等的监督检查;对散装食品以及现场加工制作食品,重点加强配料成份、微生物含量以及禁用工业化学品等的监督检查;对包装食品,重点加强对合格证、保质期、添加剂、理化指标的监督检查,对进口食品,重点加强对合格证、保质期、进口相关手续和有效成分含量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品,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三加大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违法行为。要切实把食品等产品日常监管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实现监管重心下移,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在继续强化“六查六看”基础上,重点检查经营者、市
9、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履行食品等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加大市 场巡查的力度。要充分运用特别规定赋予的执法手段,切实履行流通领域食品等产品监管职责。要严厉查处食品等产品违法案件,加强案件排查和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要挂牌督办。典型案件要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适时向社会公布,有效震慑违法分子;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对办理大要案件有功人员要予以表彰。(四建立监督检查和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积极推进食品等产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对经营者执行产品强制标准和按法
10、定要求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记录和汇总分析制度,并与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相结合,注重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不断完善和规范。要及时将日常检查、市场巡查、查办案件、消费者举报、年检验照等涉及经营者守法、违法事实情况录入到信用记录中,并将相关检查记录存档,供公众查阅。努力通过计算机网络与其他部门收集的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录实现互联互通。要依据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情况,重点加强对辖区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的监管。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者,造成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三、严格监督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责
11、任,积极推进经营者自律制度建设(一严格监督经营者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等 自律制度。要认真监督落实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等制度,具体内容和登记格式等由各省级工商局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由基层工商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逐户落实。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和建立并执行自律制度的,要依照特别规定依法处理。(二严格监督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建立健全企业产品安全管理制度。要依法监督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按照特别规定要求建立并落实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要监督其对入场销售 者的经营资格、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销售者是
12、否遵守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没有及时审核、检查或者伪造检查记录、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不报告,或者为违法销售者提供庇护的,应根据违法情节依法处罚;展销会举办企业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取消其举办展销会的资格;因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三严格监督销售者实施产品召回和退市制度。要监督销售者建立健全产品召回和退市制度。对生产者通知、自查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的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合格产品,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销售、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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