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综合考核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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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试用期综合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 目的 第一条 通过制定本办法,进一步完善集团对员工的考评体系,检验集团所聘用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促进试用期员工尽快融入集团发展建设中,从而增强集团的整体实力及社会竞争力。第二条 通过对试用期员工的沟通考核,帮助他们尽快明确岗位需求,融入集团文化,并为决定新员工的去留及转正定级提供依据。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所有试用期员工。定义 第四条 试用期是指从新员工报到之日开始,经历岗前培训、岗位熟悉到正式胜任工作岗位所需的时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进一步考察被录用的员工是否真正符合聘用条件,能否满足用人单位要求及工作需
2、要。试用期员工进一步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自身能否适应现工作岗位、很好的履行工作职责,从而决定是否继续保持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试用期为 6 个月(见习期 12 个月)。基本原则 第五条 实事求是原则:考核要以日常管理中的观察、记录为基础,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强调以数据和事实说话。第六条 综合考评原则:对其适岗状况、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综合评价。第七条 考评结合原则: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考核,以试用期中期考核与试用期结束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力求客观、公正、全面。第八条 择才录用原则: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对于考核结果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明显不胜任工作岗位、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员工
3、要及时按规定终止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二、考核形式、周期及内容 考核形式、周期 第九条 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分试用期中期考核和试用期结束评议两种形式。试用期中期考核在员工试用期起始后第三个月末进行;试用期结束评议在员工试用期结束进行,通过面谈、背靠背群众评议等方法进行。考核内容 第十条试用期中期考核要素分为: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绩效、合作能力四方面。(1)工作态度:包括责任心、合作性、主动性、纪律性、自我提高的热情、基本行为准则等内容。(2)工作能力:主要指业务能力,包括学习接受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应用创造能力、协调能力等岗位必须的能力。(3)工作绩效:员工是否能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所布置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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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 试用期 综合 考核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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