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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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2.12.18 【文 号】工信安函2012138 号 【施行日期】2012.12.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213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民爆专用生产设备的目录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民爆行业现状,我司组织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辖区内有关单位并遵照
2、执行。附件: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民爆生产环节的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WJ 9063)界定的 0、类专用设备,以及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炸药生产地面站等实施目录管理,不定期发布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目录)。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民爆专用设备,该设备生产企业可提出将其列入
3、专用设备目录的申请:(一)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畴的;(二)通过我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或进口设备通过我部组织的安全评估)的;(三)为合法设备生产企业,有满足设备产品标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四条 申报材料:(一)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1);(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进口设备的安全评估证书);(三)该专用设备的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原理示意图及外形图片;(四)达到批准试产量的用户证明;(五)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证明;(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年检证明(首次申报需提供原件);(七)其他需要证明的文件。第五条 申报程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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