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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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健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专业分等级管理.专业划分为: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其他(通用)七个安全专业类别.其他行业领域需要增设相应安全专业类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确定。等级划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第二条 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按照专业类别进行,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
2、业科目。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 3 年可申报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按照专业类别进行管理,注册有效期为 3年。已取得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第二个专业科目考试合格的,可申请注册两个专业类别。注册办法另行规定。第四条 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聘用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当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3、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达到 15。第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注册专业类别进行继续教育,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少于 48 学时,其中专业学习不少于 24 学时。继续教育采用网络学习、脱产学习形式或者两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第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经注册取得的执业证,可作为其具备本岗位专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有效凭证.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不再组织安全工程专业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生产经营单位聘用的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分别聘任安全工程师、助理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给予相应待遇.取得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作为申报高级安全工
4、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备条件。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分别视同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贯彻新安法,大力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位一体工作格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提出以下修订建议。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和分级(一)专业分类 1.分类原则 行业生产工艺、安全生产风险及其控制的特殊性,行业从业人数规模、行业监管主体。2.专业分类 由原来的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和其他安全四类,分为煤矿安全、非煤矿
5、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和其他安全六类,建立分专业报名考试、分类注册、分类执业、分类继续教育的分类管理制度。(二)注安师分级 预增设高级注安师,同时将原注安师、助理注安师改名为一级注安师、二级注安师。高级注安师的有关规定待时机成熟时另行制定。二、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一)报考条件 原报考条件中的工程经济类专业调整为工程工学类;报考的最低学历要求由中专提高至大专;增加:取得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执业满 3 年的可以报考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二)考试科目 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科目维持四科不变,名称相应地调整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通用技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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