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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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统一管理工作。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四条 在浦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需持有效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并应当按核定的资质等级及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第五条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浦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2、应当先办理进省登记备案手续。本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跨市、县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六条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浦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应在签订项目合同后 15 天内到县建设局核验进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供省建设厅签发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第三章 市场交易第七条 业主在发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可以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方式。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必须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范围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第八条 业主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委托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
3、资质等级的单位。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九条 业主发包时不得明示或暗示投标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划设计条件等。第十条 经招投标方式发包的勘察设计业务,业主不得随意更换中标人、承接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组人员。第十一条 对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业主应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对承包人的资质、业务范围和项目组成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企业(含进浦企业,以下同)在开展勘察设计活动时,应组织与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本企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其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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