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22年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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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采伐更新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协调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森林(含林木,下同)的采伐和更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森林采伐更新坚持“严格保护、科学利用、采育结合、持续经营”的方针,执行森林经营规划,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合理安排经营方式,协调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四条 实行分类管理、限额控制、凭证采伐、伐前
2、公示和履约更新等制度。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具体行使森林采伐更新管理 职能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被委托单位的管理权限、范围,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应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考核,严格奖惩。第七条 对在森林采伐更新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森林采伐第八条 非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纳入采伐管理,根据森林经营者的意愿进行采伐,林业主管部门
3、及时发放采伐许可证。第九条 森林采伐包括商品林采伐和公益林采伐。其中,商品林系指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公益林系指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各采伐类型的适用对象、范围和技术要求,参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森林采伐技术标准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森林采伐技术标准,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技术标准,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第十条 用材林各树种主伐年龄,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主伐年龄执行。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实
4、际依据用材林主要树种参考主伐年龄表分别一般用材林、速生丰产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确定。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可参照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根据不同区位分别确定。对于复层混交林,如需对上层林木进行更新采伐的,可单独以上层林木确定更新采伐年龄。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采伐技术规程或规定执行。道路两旁的护路林、城市绿化林木、以及部队林木的采伐、截干、修枝等,按照相应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采取皆伐作业方式的,一年内连片采伐的面积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森林土壤条件、水土流失状况和植被恢复能力等实际情况,对皆伐控制面积做出具体规定。 因森
5、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等特殊情况需要皆伐林木面积超过 30 公顷的,由设区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部门论证,面积超过 100 公顷的,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部门论证。第十二条 当伐区配置连片皆伐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时,应分割单片皆伐伐区,在其周围保留一定面积的林带或林块。保留的林带或林块允许在伐区更新的幼树郁闭成林后进行采伐。林带保留宽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生态区位、植被状况、水土流失情况等做出具体规定。第十三条 对实行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皆伐伐区,在采伐时应按照设计要求保留一定数量的母树,并保护好伐前更新的幼苗、幼树。第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
6、厂矿等采伐林木,必须实行伐区调查设计, 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如需进行伐区调查设 计的,可以委托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伐区调查设计成果的有效期由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五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六条 伐区调查设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第十七条 森林采伐实行公示制度。森林采伐指标的安排和追加方法、数量和对象,应县级(含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报纸或网络等媒体公示。采伐审批情况由审批单位在批准后三日内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在实施采伐的
7、乡村(集镇)公示。采伐作业开始前,施工单位要在采伐地点将采伐的数量、范围、内容挂牌公示。第十八条 森林采伐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和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和管理。第十九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权限,按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受委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不得再行委托。第二十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林木采伐审批、采伐许可证核发台帐制度,适时掌握采伐审批情况并逐级汇总、定期上
8、报其核发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网上审批、发证。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联保存两年。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一)采伐封山育林区封育期内林木的;(二)上一年度采伐后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三)上一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及大面积严重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以及对上一年度发生较大森林火灾负有责任的;(四)未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相关材料不实的;(五)征占用林地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六)高山陡坡、生态极其脆弱地区(具体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予发证的情形。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予以书面告知方式说明原因,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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