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兽药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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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兽药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1 兽药注册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兽药注册行为,保证兽药的平安、有效和质量可控,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注册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兽药注册,是指兽药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兽药上市许可的新兽药注册、进口兽药注册及其再注册等申请以及补充申请,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机构对拟上市兽药的平安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第四条 兽药注册申请包括新兽药注册申请、进口兽药注册及其再注册申请、补充注册申请。 境内申请人申请兽药
2、注册根据新兽药注册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境外申请人申请进口兽药注册根据进口兽药注册及其再注册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新兽药注册分为创新型兽药注册和改良型兽药注册。创新型兽药注册,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药的注册。 2 改良型兽药注册是指与已上市兽药相比,在已知活性成分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靶动物、适应症、功能与主治等进行优化;变更或增加生产用菌种、佐剂、爱护剂,或变更重要生产工艺、剂型、靶动物、作用与用途、给药途径等,且具有临床优势的兽药注册。 进口兽药注册,是指境外已批准上市的兽药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 进口兽药再注册申请,是指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
3、人拟接着进口该兽药的注册申请。 补充注册申请,是指兽药注册申请经批准后,变更、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细化分类及其申报资料要求另行制定。 仿制兽药注册管理根据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家激励探讨创制新兽药,对批准的创新型兽药核发新兽药注册证书。 农业农村部应当建立分类管理制度,针对不同类别兽药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审工作程序和机制。 农业农村部应当建立加快兽药上市注册制度,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急需以及市场短缺、临床急需的兽药实行优先评审、应急评价、菌毒种变更备案审查等。 3 优先评审第一时间支配评审和复核检验,第一时间报出评审看法和评审结论,但评审技术要求不降低,评
4、审步骤不削减。应急评价重点把握兽药产品平安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非关键资料可暂不供应;应急评价的产品,可以依据疫病防控的特定须要,限定其在肯定期限和范围内运用;应急评价产品上市后须要接着完成的探讨工作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属于创新型新兽药的,应取得新兽药注册证书。依据动物防疫须要,对强制免疫用疫苗生产所用菌种的变更可实行备案审查方式。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兽药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兽药注册管理工作体系和制度,依法组织兽药注册评审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负责兽药注册的技术评审和组织有因核查工作。提出技术评审看法和结论前,依据工作须要听取专家看法。兽药评审询问
5、专家以专家库形式进行管理。评审中心依据科学进展、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技术规范或指导原则,并向社会公布。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组织兽药注册检验。负责对创新型兽药中的生物制品生产用菌种以及其他经技术评审认为须要进行检验的生物制品生产用菌种进行检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兽 4 药注册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担当兽药注册中试现场核查、抽样以及农业农村部托付的其他兽药注册事项。 第七条 兽药注册管理遵循公开、公允、公正原则,实行相关人员回避制、责任追究制,受理、评审、核查、检验、审批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应当向申请人供应可查询的兽药注册受理、检验、评审、审批的进度
6、和结论等信息。 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相关专业技术机构以及参加兽药注册资料技术评审的专家和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隐私和试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其次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从事兽药研制和注册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应当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精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一 条 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和经农业农村部核准的兽药质量标准。经农业农村部核准的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注册标准。兽药注册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兽药国家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申报注册品种的检测项目或者指标不适用兽药国家标准的,申请人应当供应充分的支持性数据。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为能够
7、担当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或研制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兽药生产厂商, 5 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兽药注册,可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托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相关兽药注册事项。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兽药注册前,应当完成兽药临床前探讨和临床试验等探讨工作。兽药临床前平安性评价探讨应当在通过兽药非临床探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合格的机构开展,并遵守兽药 GLP 的要求。预防治疗类生物制品和体内诊断制品临床试验应当经批准,化学类和中药类兽药的临床试验应当备案;经批准或备案的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在通过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合格的机构开展,并遵守兽药 GCP 的要求。中试生产应当遵守兽药生产
8、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进口兽药临床前平安性评价探讨和临床试验原则上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质量管理规范的技术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临床试验资料应全面反映该兽药的临床试验过程和结果,包括已经起先实施但因任何缘由导致最终未能完成的临床试验以及因任何缘由导致的非预期结果。 第十四条 申请人托付其他机构进行兽药探讨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试制等的,应当与被托付方签订合同,并在申请注册时予以说明。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中兽药探讨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兽药制剂的,探讨用原料药应当具 6 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药品原料药批准证明性材料,且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探讨用原料药不具有兽药产品批准
9、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药品原料药批准证明性材料的,应当同时申请兽药原料药注册或者报送有关生产工艺、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等探讨资料。 消毒剂、外用杀虫剂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要求。 单独申请新兽用原料药注册,应当与兽药制剂申请关联申报,不受理单独注册新兽用原料药的申请,境内未上市销售但有制剂的原料药可单独申请注册。 第十六条 申请兽药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必需真实、牢靠。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外文资料应当根据要求供应中文译本。 申请兽药注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保证书,承诺对他人的学问产权不构成侵权并对可能的侵权后果负责,保证自行取得的试
10、验数据的真实性。 新兽药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探讨机构供应的试验探讨资料的,应当附有境外探讨机构出具的其所供应资料的项目、页码的状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的经公证的证明文件。 进口兽药注册和再注册申报资料应当运用中文并附原 7 文,原文非英文的资料应翻译成英文,原文和英文附后作为参考。申请人应对翻译的精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评审中心依据技术评审中发觉的线索,可基于风险确定启动对申请人和其他有关探讨、中试生产单位组织开展兽药注册有因核查,以验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并将有关核查状况作为技术评审依据。有因核查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 第十八条 经农业农村部批准,评审
11、中心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担当试验的探讨机构根据其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重复试验,也可以托付兽药检验机构或者其他探讨机构进行重复试验或方法学验证。重复试验或验证状况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第十九条 兽药探讨参照兽药注册有关技术规范或指导原则进行,申请人采纳其他评价方法或技术的,应当证明其科学性和适用性。 中试生产应当与申请人的上市批生产规模相适应,并不得低于该生产线产能的三分之一。 临床试验用样品应当与上市后兽药的处方、工艺、质量限制关键指标等一样。 其次十条 申请创新型兽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申请改良型兽药注册和补充注册时,如有关注册资料要求中未要求提交临床试验资料,可免除临床试验。 8
12、 其次十一条 兽药注册申报资料应当一次性提交,注册申请受理后不得自行补充新的技术资料;涉及兽药平安性的新发觉,以及按要求补充资料的除外。申请人认为必需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应当撤回原注册申请。 申请人重新申报的,应当依据重新申报时的状况重新核定其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 新兽药注册 其次十二条 申请人在完成支持新兽药注册的试验室试验和临床试验等探讨,确定质量标准,完成生产工艺验证,做好现场核查打算后,提出兽药注册申请,填写兽药注册申请表,根据申报资料要求提交充分的探讨资料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其次十三条 兽药注册申请可由具备相应生产条件和资质并进行该兽药中试生产的单位提出,也可由中试生产的单位
13、和有关探讨单位共同提出。 其次十四条 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创新型兽药,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后,其他单位不得重复申请;须要联合申请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创新型兽药的申请人。注册申请提出后不得新增申请人。 其次十五条 在新兽药注册评审和审批期间,新兽药的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品种兽药在国外获准上市而发生改变。 9 在新兽药注册评审和审批期间,其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国内兽药生产企业等单位申报的相同品种兽药在我国获准上市而发生改变。 其次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兽药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同品种兽药已在监测期内的; 活疫苗或可能含有活性转基因微生物或其核酸物质的其他兽药,未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
14、生产性试验许可的; 申报资料项目不符合有关注册资料要求的兽药; 用于食品动物的兽药属于人用关键抗菌药物的; 原料药来源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 申报产品无明确作用与用途或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审批的; 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将接收的申报资料转评审中心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兽药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兽药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其次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新兽药属创新型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经受理后还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10 兽医药品监察所报送制备标准物质的原料及有关标准物质的探讨资料;属于兽
15、用生物制品的,应提交菌种、细胞、标准物质及其探讨资料。 其次十九条 兽药注册受理后,申请人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提交至评审中心。评审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在累计 1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技术评审,并提出综合评审看法,报送农业农村部。 初步技术评审认为须要重新进行临床试验或须要进行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验证试验的,评审中心应刚好通知申请人。临床试验或残留检测方法验证时间不纳入评审计时和补充资料计时。 初步技术评审认为须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评审中心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提出补充资料要求,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在 13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齐全部资料。申请人补充资料后,如不须要申请人再补充新的技术资
16、料,仅须要对申报资料进行说明说明的,评审中心通知申请人在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要求提交相关说明说明。评审中心认为存在实质性缺陷无法补正的,不再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基于已有申报资料做出不予批准的建议。 第三十条 经初步技术评审符合规定或基本符合规定的,评审中心通知中试生产企业的申请人申请现场核查和抽样,并告知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初步技 11 术评审认为不符合规定的,评审中心将技术评审看法和有关资料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依据技术评审看法,作出不予批准的确定,发给审批看法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中试现场核查通知之日起 132 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省级兽医行
17、政管理部门提出现场核查的申请。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中试现场核查的申请后,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兽药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中试现场核查,确认中试生产条件和过程符合兽药 GMP 的状况、核定的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同时现场抽取 3 批样品,加贴封签后,连同有关检验专用试剂和标准物质、 菌种等 ,由申请人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组织开展注册检验,并在完成中试现场核查后 10日内将现场核查报告送交评审中心。 第三十三条 注册检验样品原则上应当在取得兽药 GMP证书的生产线生产,如申请人没有已验收合格生产线的,其样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兽药 GMP 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中国
18、兽医药品监察所应当根据评审中心核定的兽药注册标准,并基于风险确定质量检验项目,组织对申请注册的新兽药进行质量检验和标准复核。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应当在 120 个工作日内将注册样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准复核看法送交评审中心,同时抄送申请人。 12 特别兽药和疫苗类制品的注册检验可在 15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注册的兽药属生物制品的,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还应依据评审要求对有关生产用菌种进行检验。开展菌种检验的,增加 150 个工作日检验计时。 申请注册用于食品动物的兽药时,其有效成分尚无国家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组织实施复核检验,并在 1
19、20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检验报告送交评审中心,同时抄送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中心收到申请人补充资料或说明说明后启动评审,评审时限延长 40 个工作日。 评审中心依据初步技术评审看法、补充资料状况、现场核查报告、注册样品质量检验报告、质量标准复核看法、临床试验资料、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验证报告、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复核报告、菌种检验报告等,形成综合评审看法,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农业农村部。评审中心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兽药就生产工艺、注册标准和标签说明书等与申请人进行的核对确认所占用时间,不纳入评审计时和补充资料计时。 农业农村部依据评审中心的综合评审看法,在 6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对符合规定的创新型兽
20、药,予以公告,核发新兽药注册证书,附具经核准的兽药生产工艺、注册标准和标签说明书,由申请人中的拟生产企业根据兽药 13 产品批准文号管理方法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对符合规定的改良型兽药,予以公告,核准兽药生产工艺、注册标准和标签说明书,由申请人中的拟生产企业根据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方法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看法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纳入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管理的兽药,审批前应当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审批证书,否则不予审批。 第三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可以依据评审看法对预防治疗类创新型兽药和须要开展监测的改良型兽药设立不超过 5年的监测期。 监测期自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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