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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标准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第一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 量治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视治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浇灌、水力发电、引供 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撤除等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工程法人建设单位
2、,下同托付,依据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实施中质量、进度和 投资的把握,对安全生产、合同、信息的治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组 织协调等治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构造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本细则所称机电及金属构造设备制造监理是指对安装于水利工程的发电机组、水轮机组及其附属设施,以及闸门、压力钢管、 拦污设备、起重设备等机电及金属构造设备生产制造过程中的质 量、进度等进展的治理活动。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 工程实施中产生的废污水、垃圾、废渣、废气、粉尘、噪声等实行的把握措施所进展的治理活动。本细则所称被监理单位是指担
3、当水利工程施工、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机电及金属构造设备制造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的单位。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应依法实行建设监理。总投资 100 万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必需实行建设监理: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救济资金的; 河南省水利厅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视四使用国内救灾或捐赠资金的。 铁路、大路、机场港口码头、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工程的配套水土保持设施,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据本细则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本细则
4、执行。 第四条治理。省水利厅所属流域治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治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 设监理实施监视治理。 其次章监理业务托付与承接依据本细则必需实施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第五条工程法人应当依据国家及河南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并将确定的监理单位报工程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工程法人应当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活动进展治理。第六条 工程法人托付监理业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 理收费标准。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水利部的规定,取得水利工程建第七条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
5、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工程建设监理原则上由一个单位实施。大型工程可以由两个或 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但各监理单位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必要时,可以由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监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担当法人担当连带责任。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工程法人。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依据 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承包监理业务的,联 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工程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就所承包工程向工程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第八条设备供给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担当该项工程 的建设监理业务。第
6、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 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值竞争手段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三章监理业务实施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从事水利 员资格应当依据行业治理的规定取得 ,并遵守职业操守、保守执业隐秘,自觉做到严格监理,热忱效劳,廉洁自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应当与监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 合同。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监理人监理人员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以下简称注册监理单位报 水利部注册备案,并在其注册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需要临时到其他监理单位
7、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由该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单位 签订协议,明确监理责任等有关事宜。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水利工程工程从事监理业务监理人员参与下一个工程投标的必要条件是,由所在工程的工程 法人出具主体工程完工证明,且同意该名监理人员参与其他工程的 投标,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给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监理人员的监理费用全部由其所在监理单位支付。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以下程序开展监理工作。1. 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作范围、内容和责权。2. 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 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3.生疏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8、以及技术标准,生疏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4.编制工程监理规划。5. 进展监理工作交底。 6. 依据工程建设进度打算,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7. 依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 8.催促承包人准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9.参与验收工作,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10. 结清监理费用。 11. 向发包人移交有关档案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以下监理主要工作制度。1.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依据施工合同商定由工程法人和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但可向工程法人或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双方提交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打算、施
9、 工进度打算、开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 方可实施。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提出修改设计文件的建议。2.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进场的原材料、构配 件和工程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包人自检合格3.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监理 应指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展相应处理。 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前方可报监理机构进展复核检验。4.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全部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展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 支付。5. 会议制
10、度。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6. 施工现场紧急状况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 消灭的紧急状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当发生紧急状况时,应马上向发包人报告,并指示承包人马上实行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7.工作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准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 完毕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8.质量缺陷备案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因特别缘由使得工程个 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准时进展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
11、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展记录备案。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质 量缺陷备案表,内容应真实、全面、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 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假设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由工程法人准时报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资 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9.工程验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展审核,并依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商定,参与、组织或帮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工程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告知工程
12、法人和被监理单位,实行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实施期间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化的,应在变化前 7 天内告知工程法人和被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当符合 监理合同的商定,并征得工程法人同意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记入水利企业信用系统。第十四条 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主要工作方法开展监理工作。1.标准现场工作行为。监理人员应依据施工现场安全和文明施 工的要求,佩戴安全帽、胸牌,标准着装、言行及配带其他关心工 具,如:笔、记录本、卷尺等。 2.做好现场记录。监理机构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
13、消灭的各种状况。3. 准时公布各类有关文件。监理机构承受通知、指示、批复、 签认等文件形式进展施工全过程的把握和治理。 4. 严格执行旁站监理和巡察检验。5. 认真执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 6. 发挥好协调作用。监理机构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消灭的问题和争议进展的调解。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当依据监理合同,组织设计单位等进展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由总监签发施工图。第四章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工设备、材料进场进展施工预备。进场通知中应明确合同工期起算日期。监理机构在检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预备满足开工条件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商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同 意后向承包人
14、发出进场通知,要求承包人按商定准时调遣人员和施 后,签发开工令。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把握体系,并在监理工 作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第十八条 监理机构应监视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视其贯彻执行。第十九条 监理机构应对全部施工质量活动及与质量活动相关工程或工序未经监理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头下一单元工程或工序的施工。其次十条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商定,核查承包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工法和施工环境依据事 前审批、事中监视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把握工程质量。单元人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状况。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 安全、质检、材料
15、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人员的资求承包人停顿使用并清退出场。格进展验证和认可。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 停或制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对不满足施工要求的机械设备,可要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商定,核查承包人现场建立 的试验室,包括试验室的资质、母体试验室的授权、检测仪器的计 量认证、试验人员的资格审查等。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商定进展工程分包的,监理机构 应审核或帮助发包人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其次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制订的施工把握网和原始地形图的施测方案,并对承包人施测过程进展监视,对测量成果进行签认或参与联合测量,共同签认测量结果。 其次十二条监理
16、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工艺参数试验方案,对现场试验实施监视,审核试验结果和结论,并监视承包人严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实施的施工放线测量进展 抽样复测或与承包人进展联合测量。 格依据批准的工法进展施工。 其次十三条 监理机构应催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商定对工程所有部位和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进展自检,并按规定向监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未经承包人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单元工程或工序,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其次十四条 监理机构应准时对承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工法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 的指示。监理机构应特别留意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冲刷、
17、汽蚀等工程 部位的质量把握,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监理机构验收合格,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要经联合验收合格前方可掩盖。其次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参与工程设备供货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议;监视承包人依据工程设备供货人供给的安装指导书进展工程设备的安装,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备启动程序并监视承包人进展设 备启动与调试工作;催促供货人准时供给设备使用手册和维护说明 书。其次十六条监理机构应监视承包人真实、齐全、完善、标准地填写质量评定表。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序、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工程质量等级进展自评。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的工程质 量等级自评结果进展复核。 其次十八条 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工程开工前依据施工合同商定监
18、理机构应按规定参与工程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和工程工程施 工质量评定工作。其次十七条 监理机构应乐观协作事故调查组进展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缘由分析,参与处理意见等工作,并指示承包人依据 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对事故进展处理。 的工期总目标、阶段性目标等,帮助发包人编制把握性总进度打算。其次十九条 监理机构应编制描述实际施工进度状况和用于进度把握的各类图表。 第三十条 监理机构应催促承包人做好施工组织治理,确保施工资源的投入,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打算实施。第三十一条监理机构在检查中觉察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打算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应要求承包人准时调整施工进度打算。第三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依据工
19、程变更状况,公正、公正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事宜。当工程变更影响施工进度打算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打算。第三十三条 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打算及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期索赔申请,提出索赔处理意 见报发包人。第三十四条 施工进度打算的调整涉及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资金使用的变化时,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发包人批准。第三十五条 监理机构在工程投资把握中应做好以下工作:1.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打算。 2. 帮助发包人编制合同工程的付款打算。 3.依据工程实际进展状况,对合同付款状况进展分析,提出资金流调整意见。4. 审核工程付款申请,签发付款
20、证书。 5. 依据施工合同商定进展价风格整。 6. 依据授权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事宜。 7.依据授权处理合同索赔中的费用问题。8.审核完工付款申请,签发完工付款证书。9.审核最终付款申请,签发最终付款证书。第三十六条 监理机构签认可支付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按施工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实际完成经质量检验合格工程量,及符合施 工合同商定或发包人同意的工程变更工程的工程量以及计日工。第三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后,应在施工合同商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 付款申请表填写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 2. 申请付款工程、范围、内容、方式符合施工合同商定; 3. 质量检验
21、签证齐备;4.工程计量有效、准确;5.付款单价及合价无误。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施工合同文件的有关约定,帮助发包人进展施工安全的检查、监视。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担当监理责 任。第三十九条 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催促承包人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治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展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措施进展审查。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执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22、性标准以及施工安全措施的状况进展监视、检查。觉察担忧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时,应指示承包人实行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假设承包人延误或拒绝整改时,监理机构可责令其停工。当监理机构觉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马上指示承包人停工,做好防患措施,并准时向发包人报告;如有必要,应向水行政 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或者其托付的安全生产监视机构以及工程 法人报告。第四十一条 当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监理机构应帮助发包人进展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四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帮助发包人在每年汛前对承包人的度汛方案及防汛应急预案的预备状况进展检查。 第四十三条 监理机构应催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商定,编制施工环境治理和保护方案,并对落实
23、状况进展检查。第五章验收及移交第四十四条 监理机构应依据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做好各时段工程验收的监理工作,应主要完成如下工作: 1 帮助发包人制订各时段验收工作打算。2编写各时段工程验收的监理工作报告,整理监理机构应提交和供给的验收资料。3 参与或受发包人托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与阶段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4 催促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帮助发包人进展审 核。5催促承包人依据验收鉴定书中对遗留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完成处理工作。6竣工验收通过后准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第四十五条 作为被验收单位参与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对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解释。 第六章监视治理第四十六条
2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治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对工程法人和监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治理机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 的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构在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照实反映情况,供给相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治理机构实施监视 检查时,不得阻碍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正常的监理活动,不得索取 或者收受被监视检查单位和人员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值利 益。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治理机构在监视检查中,觉察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
25、责 令订正,并依法查处。第四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承受社会监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展检举和控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治理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准时核实、处理来自正值程序的群众举报和投诉。第五十条 监理日志记、旁站记录、跟踪监测与平行检测成果、监理月报等资料作为监视部门对监理单位的重要考核依据, 考核成果计入监理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十一条 能够严格依据本细则及相关标准规定实施监理业务,没有消灭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监理单第七章嘉奖与惩罚位,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展嘉奖。 第五十二条未能依据本细则及相关标准规定实施监理业务,治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或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展惩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 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改制、转让的,由继承其 监理业绩的单位担当相应的监理责任。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技术标准,依据水利部 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