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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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品牌销售治理实施方法全文商务部 进展改革委 工商总局令2023年第10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标准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安康进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给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汽车供给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供给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给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效劳活动的企业。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
2、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效劳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第四条 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效劳体系 ,提高营销和效劳水平。第五条汽车供给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效劳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包括:经营推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效劳标准等。第六条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 ,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第七条国务院商务
3、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治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视治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视治理工作。其次章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第八条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单独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展分销的权利;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力量。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筹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效劳和技术培训与询问、配件供给及物流治理。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
4、投资治理的有关规定。第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获得汽车供给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给商授权的相全都;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进展及城市商业进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治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备案。汽车供给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备案。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
5、销商的申请人分别将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治理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展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1个月以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打算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打算,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外商并购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前款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6、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可以托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展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备案的参考。第十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第十三条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当持予以备案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第十四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涉及经营品牌变更的,应当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连锁经营应当取得汽车供给商授权,并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
7、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应当持汽车供给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登记。外商投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六条2023年12月11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且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第三章 汽车供给商的行为标准第十七条 汽车供给商应当为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供给汽车资源及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效劳商标,实施网络规划。第十八条 汽车供给商应当加强品牌销售和效劳网络的治理,标准销售和售后效劳,并准时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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