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本科课程考试命题、阅卷、监考等工作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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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院本科课程考试命题、阅卷、监考等工作的管理办法 教学治理制度 法学院本科课程考试命题、阅卷、监考等工作的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标准本科教育课程考试治理工作,促进教风和学风建立,依据XX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江财教务字202340号)、XX财经大学一般本科课程考试命题标准(江财教务处字2023 110号)等教学治理文件的规定,结合法学院教学治理工作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治理方法。 其次条 本科课程考试应当建立任课教师、课程负责人、教学系和学院四级治理与监控的机制。 (一)课程负责人应当组织任课教师进展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任课教师应当依据教学大纲要求和本治理方法的规定进展命题、阅卷
2、评卷等工作;两位或两位以上教师担当同一门课程教学任务的,课程负责人应当协调该课程的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 (二)教学系主任应当对归属本系课程的考试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进展组织与治理。 (三)学院应当对归属各教学系课程的考试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进展检查与监视,加强对课程考试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的标准与指导。 第三条 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应当依据课程性质、特点等确定考试形式、组织命题。考试形式包括闭卷、随堂开卷、撰写课程论文、撰写案例报告、撰写试验报告等。 (一)实行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当依据XX财经大学一般本科课程考试命题标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要求命题。 (二)实行随堂开卷考试的课程,任
3、课教师应当在考试前一周内向学院提交考试申请书,经所在教学系和院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由院教学秘书将考试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状况统一上报教务处。随堂考试的命题应当参照XX财经大学一般本科课程考试命题标准的规定进展,不得少于三种题型。 (三)实行撰写课程论文、撰写案例报告、撰写试验报告等考试形式的,任课教师应当在二周内向学院提交考试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考试目的、考试形式、成绩评定方法、实施方案等内容。 (四)全校公共课程的考试,应当由课程负责人及课程所在系的系主任确定命题小组,命题小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三人。 第四条 阅卷工作应当依据XX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第十一条(十一)(十二)项的规定进展
4、。并且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阅卷应当用红色水芯笔、圆珠笔或钢笔等进展,不得用其他颜色的水芯笔、圆珠笔或钢笔; (二)阅卷应当采纳给小题正分并累计相加的方式,不得采纳给小题负分或累计相减的方式; (三)阅卷过程中发生错改、错给分数、累分错误等行为的,阅卷教师应当在错误更正处签名; (四)实行撰写课程论文、撰写案例报告、撰写试验报告等考试形式的,在成绩评定中应当遵照本条规定执行。 (五)教师在阅卷工作中有违反本条(一)(二)项规定行为,或者违反本条(三)项行为对教学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五条 教师应当依据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展阅卷,不得随便变更;遇有参考答案和评分
5、标准存在较大错误的,由应课程负责人组织协商,统一评分标准。 第六条 阅卷一般应实行集体流水作业进展;有三位或三位以上教师担当同一门课程教学任务的,应当实行集体流水作业进展。 第七条 阅卷工作完毕后,任课教师应当准时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处教学信息治理系统;并且应当依据XX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和法学院关于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治理规定等教学治理文的要求,准时将试卷、参考答案、答题纸、试卷分析报告等材料提交院教学秘书。 实行撰写课程论文、撰写案例报告、撰写试验报告等考试形式的,任课教师应当准时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处教学信息治理系统;并且应当准时将学生提交的课程论文、案例报告、试验报告等材料整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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