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199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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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济南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1996)_物业经理人 1996年11月28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视,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方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独立核算的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第三条 本条例所
2、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因辞职、辞聘、开除、撤职、解聘、调离等缘由不再担当原职务。 第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需按本条例实行审计监视。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实行统一治理、指导和监视。 其次章 审计管辖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干部治理权限、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关系,实行分级负责审计的制度。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分别由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 市县(市、区)主管部门任命、聘任和选举产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本级审计机关确认资格的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负责,也可以托付本级审计机关确认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来自:)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会审计组织)进展审计。 第八条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隐秘。 第九条 审计人员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有权检查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的财务规划、会 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离任审计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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