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毁损行为的刑法评价问题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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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毁损行为的刑法评价问题的研究摘要财产毁损行为,是财产犯罪中的主要表现形式,对财产犯罪的公平处理具有直接影响。随着我国现代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中对财产损坏的行为评价分析也更加明确。基于此,本文结合财产毁损行为的相关理论,对财产毁损行为刑法评价的对象、行为进行分析,为我国财产犯罪的处理提供理论借鉴。关键词财产毁损行为刑法评价法律公平性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社会发展结构不断优化,法律作为社会发展的主要理论分支,与社会协调、公平的运作有着密切性关联。除了做好现代社会法律法规的逐步明确,也应引导现代社会法律结构发展,与社会制度管理相适应,全面协调法律结构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全面整合
2、社会资源,提升社会发展的制度保障性。一、财产毁损行为的相关理论分析(一)财产毁损行为定义当前,关于财产毁损行为的学术理论争议较大,主要包括物质损坏说、有形损坏说、以及效用损坏说。结合现代社会经济理论、法律依据等相关依据,将现代刑法财产管理的相关理论归纳为:财产毁损行为实质上,就是特殊财务在特定情形下,对物质本身价值定义的条件进行破坏,造成有形商品损坏或者实用价值的损毁,使物品的经济价值降低,已达到减少经济犯罪惩罚的目的。(二)財产毁损行为的表现形式依据以上对财产毁损行为的理论定义来看,财产损坏行为可能出现在财产案件中任意一个环节,其包括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笔者将财产毁损行为的形式归纳为:其一
3、,财产永久性损毁。所谓永久性损毁,就是指赋予经济价值的物品,彻底打破,或者使其价值降低。刑法中对于财产损毁行为,应以为“可被感官感知的肉体上的伤害、损坏或恶化”。举例来说,财产外观受损、变形等,都是财产毁损行为。一旦财产永久性损毁,将无法恢复到原有状态,其价值也就永远消失。其二,财产暂时性损毁。与财产永久性损毁相对应,是指犯罪嫌疑人为了避免刑法处罚,并未造成财产原有价值的损失,而是对财产实行暂时性隐匿、抛弃等行为。我国刑法中对财产毁损的隐匿、抛弃两种方式定义为“抛弃是指犯罪人员直接以丢弃财产,达到避免刑法处理的行为,而隐匿是指通过掩埋、隐藏的方式,逃避财产案件惩罚的行为。”也就是说,财产暂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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