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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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住建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 简称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及管理工作,根据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 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 政府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住建局工 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局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住建局依据 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行政公文。市住建局制发的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 工作方案
2、、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以及行政处理决 定等,不属于局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决 定、登记、公布、备案、清理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核稿、登记等工 作;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编号、 备案、清理等工作。局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具体工作由相关 业务处室承担。第五条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 精简文件的要求,严控发文数量,严禁以文件落实文件;对 于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以局内设 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第二章起草第六条局规范性文件由局相关业务处室或直属机构 负责起草。第七条制定局规范性文件
3、应当符合法定职责权限,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符合“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减证便民等改革措施精神,依法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局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违法设定行政 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 事项的条件;不得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 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 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 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 排除或者限制公
4、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 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第九条局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 的局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 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第十条 起草处室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 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要 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 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 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处室可以通过局网 站、微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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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局 行政 规范性 文件 制定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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