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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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0303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转化服务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技术权益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规 下列服务:(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二)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三)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五)科技创业孵化服务;(六)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服务。第二十九条【公正评估】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应当遵循 公正、客观的原则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不得提供虚 假的检测结果信息或者评估证明。第三
2、十条【跨境、跨区域转化和信息服务】鼓励科技成果 转化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在不涉及 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合作、技术贸易, 引进、消化和吸收先进技术;鼓励和支持国际、国内其他地区科 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建立合作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可以从事国内外科技成果的采集、贮 存、发布和推广以及生产、应用领域需要科技攻关的信息的收集、 贮存和发布,建立技术、人才、资金的沟通渠道,开展产学研成 果信息交流。第三十一条【技术人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人 才队伍建设,开展多层次技术转移人
3、才培养工作,提升技术转移 人才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第三十二条【高校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立】 鼓励国家设立的 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设立本单位技术转移机构,赋予其管理 和转化科技成果的权利,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人员队伍。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经费】科技成果转化的 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 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第三十四条【税收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支持企业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的投入力度。符合条件的 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仪器 设备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
4、策。第三十五条【金融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风险 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 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第三十六条【保险服务与融资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 以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 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 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第三十七条【基金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企 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风险投资,通过设立科 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三十八条【人才政策】县级
5、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制定措施,引进与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和优秀科技成果转化 人才。对在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境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 创业团队,落实户籍、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于本省引进的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办理入境签证、 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程序、提供便利。第三十九条【评价体系和收益分配激励机制】 国家设立的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 岗位管理、人员选聘、职称评审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科技成果 转化收益分配激励机制。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 转化情况应当作为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聘
6、用聘任和考核评 价的重要依据;做出突出贡献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聘用(任)。前款所称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 技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第四十条【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制度】研究开发机构、高 等院校应当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加强对科技创新成 果的源头管理与服务。科研人员应当主动、及时向所在研究开发 机构、高等院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第四十一条【尽职免责规定】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 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 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
7、务和 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决策责任。第五章技术权益第四十二条【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 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 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 化。第四十三条【职务科技成果自主权和长期使用权】 国家设 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 提下,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或者全部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使 用、转让、投资等,同时应当约定双方对转化收入的分配方式, 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按照有关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赋 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8、,由其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 共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单位授予科研人员可以转让的成果 独占许可权。第四十四条【职务科技成果的知情权与优先权】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知情 权。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国有企业拟转让其 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时,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科技成果完成 人,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第四十五条【职务科技成果获得奖励和报酬时的选择权】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采取收益分成、股权、股票期权等方式, 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实施转化做出 重要贡献的人员或者团队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奖励和报酬,不受国
9、籍、单位所有制 等限制。第四十六条【职务科技成果个人股权奖励】转化职务科技 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个人递延至转 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第四十七条【职务科技成果工资总额制度】 国家设立的研 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 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 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 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第四十八条【科技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标准】 国家设立 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 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职务科技成果
10、完成人以及 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有重要贡献的人员或者团队给予奖励和报酬:(一)以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转化的,从转让或者许可净 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二)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从该成果对应的股份或 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三)将该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 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 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期满后依据其他法律 法规应当继续给予奖励和报酬的,从其规定;(四)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百分之六十的比例。第四十九条【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奖励
11、和报酬】国家 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 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 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 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 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 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对担任领导职务 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第五十条【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时限】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间给予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未确定奖励和报酬支付时间的,以转让、许可等方式实
12、施转 化的,应当在到账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 化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或者变更时完成;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 合作的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在取得收益的次年四月底之前支 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规定的获取奖励和报酬的情况,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公 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对未履行提交科技报告等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义 务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 承担者未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 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三年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 立的科技项
13、目。违反本条例规定,本省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按 规定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第五十二条【在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处罚】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称 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 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记入 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
14、条【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行 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 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 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 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泄露 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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