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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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 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 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 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类 本专科学生。第三条 研究生、留学生及其他类学生参照本办法制定 具体的管理办法。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2、。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 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二次以上(含二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第六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 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 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第七条 给予纪律处分
3、者,取消其当年参加学校和学院 级各种评优、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的资格。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 从重处分。第九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一)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院直接做出处理 决定后报学生处备案;(二)考试作弊的学生,教务处认定后,学生处按照相 关条款直接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三)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 报主管校领导签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决定均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编号、发 文;(四)各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及时,一般应在事发 后两周内提出处理意见。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应在一周 内提出处理意见。对瞒报学
4、生违纪情况的学院和个人,要追 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五)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 处理;(六)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提出 处分意见;(七)学生的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的决定均由学生处归 入本人档案。(A)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 者,可按期终止;有见义勇为者、发明创造者或某方面表现 突出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生处批准,可提前终止 (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 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留校察看 处分,但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
5、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 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九)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 限期3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十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院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 达学生本人或以挂号信的方式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对学生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办公室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第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 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在学校对学生做 出处分决定前,学院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 辩。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有权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提出书面申诉或其上级提出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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