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 第4章 所有权一般规定(设立他物权、国家专属所有权、征收征用) 【第240-245条】逐条权威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执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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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物权编 所有权分编第四章一般规定【第240245条】逐条权威释义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册)【黄薇主编,全 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物权编所有权分编 条文释 义”的主体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所有权基本内容的规定。条文释义民法通那么第71条对所有权规定了四项内容:“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 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2、和处分的权利。”本条的规定与民法通那么这一规定基本一致,仍沿 用民法通那么四项内容的规定。所有权的上述内容在传统理论上称为所有权的“权能”。虽然大陆法国家在所有权概念 上对所有权权能的规定各有不同,但在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所有权具有四项基本权能:L占有。占有就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这是 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所有人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对于动产, 除非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即是判定占有人享有该物所有权的标准。2 .使用。使用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以便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如使用机器生产产 品,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拥有物的目的一般是为了使用。3,
3、收益。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使用物并获益是拥有物 的目的之一。收益通常与使用相联系,但是处分财产也可以带来收益。收益也包括孳息。孳 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果树结果等属于天然孳息;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所得租金属 于法定孳息。4 .处分。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处分权一般由所 有权人行使,但在某些情况下,非所有权人也可以有处分权,如运输的货物,如果发生紧急 情况,承运人也可以依法进行处分。除了上述各项权能,一般认为,所有权本身具有如下一些特性:L完全性。或者称所有权为完全权,所有权是就标的物为一般支配的完全权。所有权作 为一般的支配权,是
4、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他物权的源泉。与所有权不同,他物权仅在使用 收益上于一定范围内有支配权。5 .整体性。或者称为单一性。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能量的总和, 而是对标的物有统一支配力,是整体的权利,不能在内容或者时间上加以分割。所有权人可 以在其物上设定他物权,即使其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分别归他人享有,但所 有权人的所有权性质不受影响。6 .恒久性。所有权有永久性,其存在没有存续期间,不因时效而消灭。7 .弹力性。或者称为“所有权弹性”“归一力”。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权 利,即使所有权的所有表征权利均被剥夺,仍潜在地保存其完整性,这种剥夺终止后, 所有权
5、当然地重新恢复其圆满状态。还需要说明的是,所有权不仅仅是民法的专有名词,也不仅仅是民法上的权利。“所有 权”一词使用甚广,在不同的含义上使用,也在各种政治法律关系中使用。在较广的含义上, 所有权指政治法律制度中的所有权制度,是调整财产所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们说所 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表达,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所有权”这一概念的。在这个意义上, 所有权与所有制是个对应的概念。在较窄的含义上,所有权指所有人对特定财产所享有的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基本概念通常是由民法规定的,民法的所有权是一 项民事权利,属于物权的一种。但是,所有权概念的使用却不限于民法,而是广泛使用于各 个
6、法律部门。或者说,规范所有权的法律不仅有民法,各个法律部门均有涉及所有权关系的 法律规范。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权利表达的是社会关系。民 法的所有权是基于所有物而产生的所有权人与他人的财产关系。民法上讲所有权,不仅要讲 所有权人对所有物的权利,而且主要是讲所有权人与他人的关系。在行政法、经济法、刑法 上也讲所有权,但由于这些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不同,调整的所有权关系也与民法不 同。由于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而民法上的所有权表达了平等的民事关系。行政 法、经济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的关系,因而行政法、经济法上的所有权表达的是行政管理的 关系。比方,国家依行政
7、权征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表达了行政管理的关系。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的规定。条文释义所有权人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 权的具体表达。所有权人的各项所有权权能可以与所有权相别离。因而可以为他人设定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由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都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因此都称为“他物 权”,与此相对应,所有权称为“自物权”。现代各国民法贯彻效益原那么,已逐渐放弃了传 统民法注重对物的实物支
8、配、注重财产归属的做法,转而注重财产价值形态的支配和利用。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大法系有关财产的现代法律,都充分表达了以“利用”为中心的物 权观念。传统的以物的“所有”为中心的物权观念,已经被以物的“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 念所取代。但是,所有权是他物权的根源和基础。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设定,源于所有权人对其 所有权的行使。让渡对物的占有、使用,或者以物的价值为他人设定担保,正是所有权人对 其所有权中诸项权能的行使。所有权人根据法律和合同,可以将使用权转移给非所有权人行 使,非所有权人取得使用权、行使使用权,必须依据法律与合同的规定进行。所以,非所有 人享有的使用权,不过是从所有权中别离出来的
9、权能。所有权人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用自己的 物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是对其物所有权中处分权的行使,非所有权人取得担保物权、行使 担保物权,必须依据法律与合同的规定进行。所以,他人享有的担保权利,同样也是从所有 权中别离出来的权能。因此,设定他物权,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结果。也正因如此,用 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 益。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土地为他人设定权利。在我 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这与西方土地私有的情况有很大不同。 对于土地承包、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国家有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法
10、规和规章,要 求政府部门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 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要依据法律和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 益。用益物权中有一项为哪一项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在相邻关系以外,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 处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以提 高自己的生产或者生活水平。比方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借用乙公司的道路通行,以便利甲 公司员工的出入。在我国,设立地役权的情况较为特殊。在国有土地上设定地役权的,通常 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而不是作为所有权人的国家,在集体土地上设定地役权的通常是承 包土地
11、的农户而不是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集体经济组织。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留置权”是法律规定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 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 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方顾客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依法有权留置衣物,在法定期限内顾 客还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依法有权就变卖衣物的价款中获取洗衣费。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 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的设定由债权人依法进行,而非动产的所有权人设定,但当事人约定 不得留置的,债权人必须遵守约定,不得违背合同规定留置约定不得留置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行使留置权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
12、益。第二百四十二条【国家专属所有权】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能取得所有权。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家专有的规定。条文释义国家专有是指只能为国家所有而不能为任何其他人所拥有。国家专有的财产由于不能为 他人所拥有,因此不能通过交换或者赠与等任何流通手段转移所有权,这与非专有的国家财 产的性质不同。非专有的国家财产是可以流转的,如国家用于投资的财产。国家专有的财产 范围很宽,各项具体的专有财产由各个相关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条只作概括性规定。国家专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L国有土地。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城市市区的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
13、区已被征收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及 其他土地等。2 .海域。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3 .水流。宪法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4 .矿产资源。宪法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煤炭资源、石油资源、盐资源、水晶矿产等属于国家所有。5 .无居民海岛。海岛保护法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6 .野生动物资源。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7 ,无线电频谱资源。本编第五章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外有“公用财产”的概念,国外的公用财产指社会公众共同使用的财产,如公共道路、
14、公路、街道、桥梁、水库、图书馆、港口等。有的国家规定公用财产属于社会公有,不属于 国家所有,但国家享有主权和管理权。公用财产不能转让,不适用取得时效。在这一点上, 与我国的国家专有财产有类似的地方。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 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 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 法权
15、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征收的规定。条文释义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取得集体、组织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征收的主体是国家, 通常是政府部门,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从集体、组织和个人取得土地、房屋等财产,集体、 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在物权法律制度上,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形。征收属 于政府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关系,不属于民事关系,但由于征收是所有权丧失的一种方式, 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同时又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因此外国民法通常都从这一民事 角度对征收作原那么规定。征收导致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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