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经商活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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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经商活动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校 园经商秩序,取缔违规经营,创立和谐文明校园,根据高 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假设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 规定。第一条 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范围包括固定商业网点 经营活动和临时性商业活动两局部。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 是指租用学校房产资源为经营场所,通过签订承包租赁合同, 开展商品批发、零售、配送、服务等商业经营的行为;临时 性商业活动是指在校园内,临时性利用校园场地进行短期的 商业促销、展销活动、商业宣传、赞助活动以及服务的商业 行为。第二条 校内所有商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
2、全、泄漏国家机密、 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生产、销售、传播黄色淫秽、 反动、封建迷信等制品,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 商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 生活秩序,不得有碍校园环境观瞻。第三条严禁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禁止商户出店经营, 坚决取缔流动摊点。第四条 校园经商活动由保卫处代表学校统筹管理,部 门分工负责。其中,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审批、验证(发 证)、检查、监督等,归口后勤集团管理;临时性商业活动 由保卫处负责审批、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招租或从事任何 经营性活动。第五条学生社团举办的校园文化活动中,凡
3、涉及在校 园进行商业宣传和商业赞助的,须向学校团委提交审批表 和活动方案,经校团委签署意见后,报保卫处核准。学校团委批准的学生在迎新期间摆设的临时摊点以及 每月一次的跳蚤市场,必须在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经营,接 受保卫处的管理,并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严禁从事存在 食品安全风险的餐饮工程。第六条 任何个人、社会团体、校外单位和学校各部门 在校园进行商业活动、商业宣传和赞助活动,包括社会赞助、 报刊校园代理发行、校园文化活动等,须向保卫处提交审 批表和活动方案,经保卫处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第七条 校园商业经营网点必须进店经营,店门外禁止 摆摊设点,严禁堆放杂物、占道经营;各种标牌、标志必须 规范,
4、严禁乱贴乱画;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及时清理店内外 的环境卫生,主动维护店内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晚间 营业结束时间不得超过学生公寓熄灯时间。第八条校园商业网点责任人须向保卫处提交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材料复印件备案,并接受保卫处消防、 治安管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第九条 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指定区域擅自在校园临时 进行各类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由保卫处根 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主办 单位或责任人按价理赔。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学校书刊发行站运行管理方法为进一步促进书刊发行站(以下简称“发行站”)持续 稳定的开展,更好地服
5、务师生、服务教学,制定本方法。一、管理体制(一)发行站是学校的国有全资单位、独立法人实体, 按照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实行董 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自谋开展,学校监管、保障教学。学校授权资产与设备管理 处对发行站与学校所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协调。(二)发行站的党组织、纪检机构和群团组织由学校党 委统一领导和管理。(三)学校、法商学院等单位使用的教材、教辅资料等, 统一由发行站负责征订发放,相关部门定期向发行站提供使 用计划。(四)教材业务招标采购事项,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办公 室指导、发行站具体实施。(五)学校支持发行站面向社会拓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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