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输血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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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 行)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 绝不必要的输血。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 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 和自体输血等。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 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 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 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 前送交输血科(血库)
2、备血。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 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 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第三十六条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 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 存一天。第三十七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 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人病历。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 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 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 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
3、负责实施。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 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 调配合格血液。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 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 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第十条对于Rh (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 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第H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 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 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
4、 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第十二条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 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们急 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第十三条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 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行逐项核对。第四章交叉配血第十四条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 的。第十五条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 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 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 (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 血时Rh (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第十六条凡输注全血、浓
5、缩红细胞、红细胞是液、洗涤红 细胞、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等患者, 应进行交叉配血试验。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应ABO血型同型 输往。第十七条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闲床检验操作规 程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交叉配血不合时;对有输血史、 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第十八条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 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第五章血液入库、核对、贮存第十九条全血、血液成分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核对验 收内容包括: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是否合格, 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供血者 姓名或条型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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