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办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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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办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 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 22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苏政 办发(2021) 10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 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既有建筑改扩建的有关规定,遵循“合 规适用、简化高效的原则,现制定南京市存量房屋改建为租 赁住房办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租赁住房应按照宿舍和公寓标 准设计。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是本市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 模
2、的商业、研发、办公、酒店(宾馆)、厂房等存量房屋。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整层(应具备独立交通空 间)为基本改建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总建筑 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第四条 进行改建的存量房屋应权属明晰,已取得不动产权 证书,不存在查封登记、预告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存在抵 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还应取得所有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第五条 改建后的存量房屋土地性质不变、原不动产登记内 容不变,如遇土地或房屋征收等情形,应按照原确权用途予以 执行。第六条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 让金、土地年租金。第七条 改建后的租赁住房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分拆 抵押、分割销
3、售、以租代售。第八条 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应当由改建单位征求相 关利害人意见,并完成不少于10日的社会公示。第九条 该改建项目近期不开展城市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内 容的实施建设。第十条以下情形不得改建为租赁住房:1、分割销售的存量房屋;2、在工业、仓储、科技研发等产业用地内,存量房屋仅可 改建为公寓和宿舍,不应改变该地块原主导使用功能;3、用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或土 地、环境和建筑有污染不满足居住条件的存量房屋;4、其他经论证禁止改建的情形。第十一条江北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属 国有企业每年编制租赁住房筹集计划(含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 住房),经市房产部门会同发
4、改、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国资 等相关部门统筹后,报市政府审定。改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报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第十二条存量房屋改建原则上不得突破既有建筑原外轮 廓线,不得改变相邻关系,有条件的应按改建后实际使用功能 配备相应的物业服务用房和公共配套设施。第十三条 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单位宜在立项 (备案)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现行工程建 设、消防、人防等技术标准对改建的技术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 确保改建后能够符合现行适用的相关规范。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改建项目符合备案条件的,由改建单位 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代码并备案, 获取江苏省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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