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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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 生,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养犬管理活动,适用本条 例。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机关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 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管理原则】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社会参与、公众 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 应当建立养犬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 资金
2、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信息管理和携带 犬只外出的监督管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在入口等位置设置 明显的禁入标识;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区域的禁入标识,由公 安机关负责设置。禁入标识由公安机关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确定统一 样式。第二十六条【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责任】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险。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携犬人在场的,应当立即将受害 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养犬人未按本条例规定携带犬只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犬 只伤亡的,责任由养犬人自负。第二十七条【犬只经营诊疗机构特别规定】犬只销售、寄养、训练、美容等经营机构
3、和诊疗机构,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并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 物防疫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登记、证明,并 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二)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要求,并按规定配 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三)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办理养犬登记,进行狂犬病免 疫;(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环境卫生;(五)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 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转移、出售;(六)对死亡犬只或者摘除的犬只组织、器官及对犬只进行 诊疗、美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4、。禁止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犬只经营、诊疗机构。第二十八条【举报养犬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向相 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有权了解处理结果。养犬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电话、信箱 和电子邮箱等受理举报。其中,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养犬 行为,应当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 举报人,有管辖权的部门不得推诿。养犬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举报或接受移交后五个 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二十九条【行政处分】公安机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 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
5、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履行养犬管理职责的;(二)擅自收取养犬管理费用的;(三)对养犬管理工作中获悉的公民个人信息未予保密的;(四)对养犬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条【违规饲养烈性犬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个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 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罚款,并由公安部门收容犬只。第三十一条【遗弃犬只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八项,违反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 关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罚款。养犬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办
6、理养犬登记。第三十二条【违反养犬信息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H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未按规 定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变更、注销养犬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狂犬病免疫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未按规定进行犬只狂 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 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 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未按规定将伤人犬只进行医学观察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将伤人犬只送犬只诊 疗机构进行医学观
7、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 公安机关将伤人犬只送犬只诊疗机构进行医学观察,对单位处二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 款。医学观察等相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三十五条【自行掩埋或者随意丢弃犬只尸体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自行掩埋或者随意丢弃犬只尸 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携犬外出行为规范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携带犬只外出未按规定为犬 只佩戴犬牌,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并为大型犬佩戴口嚼 或者嘴套的,由公安机关对携犬人处五十
8、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 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八项,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外 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养犬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携带犬只进入 禁入区域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权劝阻、制止,对劝阻、制 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携犬人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携犬外出未立即清除犬只排 泄的粪便,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对携犬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不按规定将受害人送诊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
9、款,犬只伤害他人不按规定立即 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 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 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没收犬只的情形】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一次伤害两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 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第四十条【烈性犬和大型犬只的确定】本条例所称烈性犬包括狼犬类、类犬类和斗牛犬类等犬只, 具体目录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 布。本条例所称大型犬是指犬成年时身高(犬只四足站立时前足 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在50厘米以上或者体长(自两耳联线中 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在80厘米以上的犬只。第四十一条【生
10、效时间】本条例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关于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理顺我市养犬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管理主体责任和养犬 人义务,强化技术手段,加强管理执法,规范我市养犬行为,建 立养犬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根据3月1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2019年立法计划,东莞市 公安局牵头成立起草小组,按照“充分调研、找准问题、注重实用、 突出特色、学习借鉴、适度超前”的思路,组织起草了东莞市养 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有关 问题说明如下: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家庭养犬成为越来越 多人的一
11、种生活方式,养犬热持续升温,犬的种类、数量也在逐 年上升。养犬在给一部分人带来生活乐趣的同时,犬吠扰民、咬 人伤人、破坏环境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由于犬类管理法律支 撑不够,部门职责不清,管理抓手不足,处罚手段有限,违法成 本低廉等原因,导致我市犬类管理问题日益凸显,群众反响强烈, 社会各界对犬类立法的呼声日渐高涨,制定条例已十分必要、 紧迫。(一)制定条例是理顺我市犬类管理体制的需要。一直以来,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可操作化的实施细则以及未划 定犬类禁养区,导致我市犬类管理名存实亡,未能发挥管理效能。需要通过制定条例,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养犬人负责,社 会大众参与“犬类管理共建共治共
12、享新格局。一是要明确政府领 导。市,各园区、镇街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犬类管理的领导,建立 互联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二是要强化部门监管。明确公安、 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协调联动;三是要明晰养犬人义务。对养犬 人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四是要吸纳社会 公众参与。对在犬类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和表彰。(二)制定条例是加强我市犬类管理工作的需要。由于 上位法缺少养犬人责任义务规定,导致养犬人管理失范,犬类咬 伤抓伤情况逐年上升。根据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狂犬 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登记监测数据显示,2016年、
13、2017年、2018 年1至11月,被狗、猫等温血动物咬伤、抓伤等而就诊的病例分别为8.4万人次、10.3万人次、10.9万人次,近3年全市狂犬病暴露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从我局接到的涉及养犬违法警情况看,2014 年 4944 起,2015 年 5072 起,2016 年 5328 起;2017 年6327起,2018年10707起。2014年至2016年三年比较平稳, 上升幅度较小;自2017年开始,较16年上升18.75%, 2018年 较2017年大幅上升69.23%。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强养犬人责 任落实,促进规范养犬。(三)制定条例是强化犬类执法工作的需要。目前,我 省犬类管理的直接
14、法律依据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于1992年8月6 日颁布,1992年9月1日实施,1997年12月31日修订的广 东省犬类管理规定,距今已有20余年,许多条款已与目前实际 情况严重不符;除此之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即将颁布的广 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也有部分涉及犬类管理的罚则。该三部 法律,是依据全省甚至全国普适性规定,不能完全满足我市犬类 管理实际,且相关规定分散在多部不同法律中,不利于养犬管理 工作。目前,迫切需要结合我市管理工作实际,细化养犬防疫措 施、划定养犬管理区、明确禁养犬类、规范养犬行为等,在此基 础上,细化甚至创设符合我市实际的罚则,以增强法律条文可操 作性,满足我市实际需求。二、条例的
15、起草过程(一)成立立法领导和工作机构。为推动条例起草工作 的顺利开展,确保既符合上位法立法精神,又满足东莞地方特色 的行政体制需要,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紧扣市人大、 市司法局的指导意见,遵循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精神,分 别成立了由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以公安为主力 的起草工作小组,由市理工学院立法咨询与服务基地、市人大常 委会监察司工委、省警官学院相关人员组成的专家小组,并由市 人大指定专人全程指导,市司法局提前介入全程协助,全力以赴 落实条例调研、起草、论证工作。(二)开展立法调研工作。一是制定立法工作方案。2月26 日,在广泛征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局
16、等相关职 能部门意见基础上,以市府办名义下发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 立法工作方案,明确立法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立法工作步骤; 二是开展立法前期调研工作。2月20日,在全市公安系统内部就 我市养犬情况、养犬管理中存在问题以及相关立法建议等问题开 展调研;4月18日至26日,先后赴省内珠海、佛山、广州、深 圳等市,江苏无锡、苏州,上海等地市公安机关以及公安部第三 研究所,就养犬管理主体、养犬管理和立法先进经验、信息化应 用以及管理、立法教训等开展调研,并邀请市人大和市司法局共 同参与调研,学习和借鉴其先进立法经验。(三)起草修改并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小组在意见征 集和市内调研的基础上,于今年2月完
17、成条例第一稿,并于 2月20日向全市公安系统、各镇街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司法局等单位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第二稿。 在省内外调研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第三稿。 5月24日,起草小组再次进行修改,据此修改完成条例第四 稿,并于5月27日再次向全市公安系统、各镇街人民政府、市 直各相关单位以及立法专家征求意见。三、制定条例的主要上位法依据和参考依据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 省爱国卫生工
18、作条例、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等。参考依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苏州 市养犬管理条例、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鞍山市犬类管理办 法、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兰州 市养犬管理条例、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洛阳市养犬管理办 法、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青岛市 养犬管理办法、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沈阳市养犬管理条 例、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西安市 限制养犬条例、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银川市养犬管理条 例、余杭区养犬管理办法、浙江省养犬管理条例等。四、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共四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养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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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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