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入厂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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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系客服1225791460进同步更新群第六章出入厂管理制度一、出入厂管理规则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维护工厂安全及使人员、车辆、物品出入的管理有所遵循特订定本规则。第二条 范围 人员、车辆、物品出入厂门时,应遵守本规则规定,由 守卫负责管理。 人员出入管理第三条 本企业人员(一)本厂区人员:L上下班应穿着制服,佩挂胸章于左胸处,始得打卡出入厂。2 .助理工程(管理)师以上人员及因公需经常出入厂人员经厂处长核准者,得 随时出入厂(胸章标明符号)。3 .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出入厂时,应凭“从业人员出入门证”,一式三联经 主管科长核签,第一联存其服务部门,第二、三联出厂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后第 三联暂存守
2、卫室,第二联由公出人员携出分(本)厂者,公出人员可凭第二联持经 分(本)厂守卫签注入厂时间后入厂,第二联暂存分(本)厂守卫室。公毕出厂由分 (本)厂守卫检出原存出入门证第二联签注出厂时间后交公出人员持回;公毕返厂 公出人员将第二联交由守卫检出原存第三联分别注明入厂时间,第三联翌日上午 10时前由守卫转送服务部门主管核查,第二联暂存守卫室翌日上午10时前转送 考勤部门核对考勤纪录,如遇有异常情形应即联络其所服务部门的主管处理。4 .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入出厂时,应于守卫室填具“从业人员出入门证” 一式三联经守卫查对签注入厂时间后,第一联存守卫室,第二、三联由该员携带 入厂;事毕经主管科长核签,凭
3、该证经守卫于第一联签注出厂时间,第一联守卫 室存查,第二联翌日上午10时前转送考勤部门,如遇有异常情形应即联络其所 服务部门主管处理,第三联于翌日上午10 附则第十条 外来车辆、物品出入厂时间(一)入厂;每日上午8时至下午5时。(二)出厂:限每日下午6时前。如遇特殊情形需在上列时间外出入时,主办部门应事先通知守卫主管部门转 知守卫室。 第十一条 禁止携带照相机入厂(宿舍区除外),惟经管理部门 厂长特准者,不在此限,但须严加管制,不得逾越指定准许摄影的标的。第十二条 出入厂管理如有异常情形,守卫应即填报“异常报告单表(略”) 一式二份呈主管批准后,第一联存守卫室;第二联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填具处理情
4、 形呈厂处长以上主管核签后送会守卫室将处理情形摘要记入第一联处理情形栏 后存有关部门。第十三条本规则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时前由守卫室送服务部门主管核查。5.从业人员上班时间请假出厂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打卡出厂。(二)非本厂区人员:如因公需入厂区者,应凭出差申请单第二联或从业人员出入门证第二联经守 卫查对(但由本厂区洽办人员陪同入厂者得免出示凭证)后于“本企业人员进厂登 记簿”(略)登记“日期”、“服务部门”、“接洽对象”、临时入厂证号码”、 “进厂时间”后发给“临时入厂证”佩挂入厂;公毕经守卫收回“临时入厂证” 并登记出厂时间后出厂。第四条=企业人员(一)包商及其雇用人
5、员:包商及其雇用人员应由包商填具“包商出入厂区申请书”(略)一份,经工程 主办部门科长、守卫主管科长核准换发“包商入厂凭证”(略),“包商出入厂区 申请书”由守卫室存查。1 .入厂:凭身份证明文件及“包商入厂凭证”交守卫核对无误后换发“包商 入厂证(略)佩挂入厂。因赶工或原有工作人员未能到工,临时增补人员不及事先 办理申请手续时得由包商填具“包商出入厂内申请书”由守卫核对身份证明文件 后发给“包商入厂证”佩挂入厂,但限当日内补办一切所需手续。2 .出厂:当日工作完毕出厂时,应交还“包商入厂证”,换回身份证明文件 及包商入厂凭证。午间出厂用膳及工作中出入厂区时亦同。3 .洽公人员接洽业务之厂商或
6、顾客如有出入必要时,凭主办部门科长核签“车辆/人员 出入门证”(略)一式三联第一联填单部门自存,第二、三条经守卫签注入厂时间 后,第三联暂存守卫室,第二联交洽公者暂存。并以身份证明文件换发胸章佩挂 入厂(但由经办人陪同入厂者得免缴身份证明文件),公毕经洽办人签章后持出, 经守卫检出原存第二联分别签注出厂时间并收缴胸章发还身份证明文件后出厂。 第二联留守卫室存查,第三联翌日上午10时前送主办部门存查。(二)参观人员(本企业人员参观亦同):1.政府机关、民意代表、人民团体或本厂区人员亲友如有必要入厂参观时, 由经办人或申请人按经划定准许参观的路线别(各公司自行规定)填具“参观申请登记单(略)一式若
7、干联经总务科长核准后通知各有关部门并派员 引导参观。入厂时守卫应于“参观申请登记单”(参观联)签注入厂时间,参观完 毕出厂时签注出厂时间,翌日送总务部门存查。 2.参观非经划定准许参观之 区域者,需呈经理或总经理核准。3 .本厂区厂处长级以上人员陪伴宾客参观事前免办申请手续,但应于当日内 补填“参观申请登记单”送守卫签注入出厂时间后送总务部门存查。4 .参观时间以常日班的上班时间内为限,若遇到例假日,事先来函核准者, 及本厂区人员亲友经值日厂处长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五条胸章管理(一)本厂区人员(包括定期契约、聘约及临时人员):1.出入厂应佩挂胸章,对未依规定佩挂胸章者守卫应予纠正。入厂时如未带
8、胸章,应在守卫室登记借用临时入厂证”经守卫核对并将考勤卡留置守卫室后 入厂,下班应缴回“临时入厂证”换取考勤卡始得出厂,守卫应于翌日上午10 时前将“借用临时入厂证登记单”(略)汇转人事部门转记于“借用临时入厂证统 计簿”(略)对年累计借用达三次以上者,自第三次起每增借用一次即由人事部门 签请警告一次。2. 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入厂而未佩带胸章者,应向守卫室借用“临时入厂证”由守卫将 该号码登记于“从业人员出入门证”备注栏后始准入厂,待公毕缴回守卫室后始 得出厂。3. 3.遗失胸章应即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发,填具切结书(略)及工本费每枚10 元,嗣后找到不即缴回时,一经发觉,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六
9、条第十项规定签 报处。4. 使用他人胸章蒙混出入厂者,一经查觉,无论使用人或借与人均依人事管 理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款规定予以免职处分。(二)非本厂区人员:1.本企业从业人员使用“临时入厂证”于出厂时应将该证归还守卫部门,如有未 归还者由守卫管理部门函使用人服务部门,要求退还原借“临时入厂证”。如遗 失“临时入厂证应填具切结书及交工本费1。元,守卫管理部门应即换制“ 临时入厂证”以防他人留用:“临时入厂证”借予他人使用或借故不予归还者, 由守卫管理部门通知其部门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免职 处分。2.接洽业务的厂商、顾客遗失“洽公”胸章或包商及其雇用人遗失“包商入 厂证”者,守卫人
10、员应请其填具切结书(略)交缴交工本费每枚10元,始得发还 身分证明文件。主管部门应公布作废,如有必要,应即换制,以防他人留用;如 借予使用被查觉者,得取消其申请入厂洽公的资格并负借用人因此造成公司权益 损失的赔偿责任。(如因此造成分司权益损失时由发生损失部门估计损失金额填 具“异常报告单”一式三份送厂处长以上主管批核后一份留存,一份送主办部门 于工程(资)款或货款项下扣偿,一份送会计部门凭以核对)。 车辆出入管理第六条厂商车辆(一)入厂:1 .交货车辆凭主办部门科长核发并注明“车行” “车号” “随车人数” “装 运品名” “事由” “入厂范围”的“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略)一式三联(流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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